九議員兩方案促解海一居難題
【澳時訊】海一居事件困擾小業主和社會已經超過一年半。昨日,9名立法議員就海一居問題擬出解決方案,並遞交政府。建議的解決方案包括通過償還地債和特別批給兩方式結合,讓海一居發展商得以履行責任(見方案一),又或者將海一居批予相關債權銀行繼續發展(見方案二)。有議員坦言,沒有把握政府會否接受方案,但希望方案先獲得社會認可。澳時記者 吳泳欣
據了解,早於今年4月,就有19名議員聯合約見行政長官並遞交聯署信,希望政府以處理獨立個案的形式解決海一居問題。其後,有部分議員在聯署後不再參與方案研究,亦有人選擇自行提出解決方案,因此餘下的9名議員,包括關翠杏、陳明金、林香生、施家倫、李靜儀、宋碧琪、何潤生、陳虹以及黃潔貞,繼續討論和研究解決方法。當中的6人於昨日下午3時到政府總部遞交方案。
方案先冀社會認可
昨日,在遞交方案後,關翠杏作為代表接受傳媒訪問。她強調提案的重點是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促成條件讓發展商履行責任,可行與否則交由政府判斷。而即使政府接受提案,屆時發展商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亦成關鍵。
至於建議按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容許政府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讓銀行繼續發展海一居(見方案二)。關翠杏指出,此方案並不成熟,不過仍嘗試提出,是希望讓政府和社會大眾參考。她強調在解決海一居問題上,「如果法律套到落去就唔使煩」,但事實上,並非議員提案的所有內容都均符合現行法律,所以政府和社會需要以開放思維去處理該事件,思考如何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解決問題。
如今,一眾議員向大眾公開方案,是希望社會大眾一同去檢視方案的可行性。特別是此前眾議員在約見行政長官時,特首提到擔心在解決海一居問題上,引起政府對保利達有利益輸送的質疑,所以認為今次提案亦要獲得社會認可。
重申問題獨立解決
至於早前有兩名議員向行政長官提交修訂《土地法》提案,又是否可解決海一居問題,關翠杏重申,至今仍未知悉其他議員的提案內容以及所建議的修法方向,尤其無法知悉會如何解決海一居事件,加上早前19名議員已經一致同意,應當將海一居問題作為獨立事件處理,故不作評論。
方案一:藉還地債讓保利達重建
就9名議員擬定的方案內容,對方案一之建議,眾議員解釋,由於政府在2012年公報將一幅位於青洲大馬路的土地(俗稱「青洲坊土地」)納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同時承諾會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將由雙方協定地點的土地,作為對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放棄上述土地所有權的回報。而據了解,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與海一居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實際上為同一集團旗下公司。
故議員建議,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五節土地的權利交換規定,政府可考慮將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土地的部分面積,用以償還給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並明確有關批給需用以解決海一居事件。保利達洋行既已收取樓花買家的巨額樓款,其集團就必須配合發展該項目以履行商業承諾及社會責任。再者,根據《土地法》,在符合第五十五條規定下可豁免公開招標。要依法解決海一居問題,政府需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向公眾公佈屬政府政策的特定豁免公開競投批給。
在新批給的土地合同中加入應履行之特別負擔,如必須將一定面積的停車場設施作為公共停車空間,以及需建設要交回政府的社會設施,例如托兒所、社區設施、教育設施等。還有附帶需返還一定數量單位給政府用作公共房屋或公務員宿舍等等。而發展商亦必須依法支付相應的土地溢價金,更重要一點是該公司有絕對責任清償對「海一居」小業主已支付的樓款所衍生的交樓問題。
方案二:交由貸款銀行續建
至於方案二之概念,則因應發展商就海一居的項目曾向銀行貸款。議員指出,結合新《土地法》第五十六條所引入的特別條款,是要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第三人的利益,除了要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亦要保障相關貸款銀行和樓花購買者的利益;而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容許政府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讓銀行繼續發展未轉為確定批給之土地,其立法原意是為著土地能繼續利用、並得以保障相關的善意第三人,無論是樓花買家還是借貸銀行。
故此,政府若能以當日立法時要保障的法益作考量,將項目批予向海一居項目提供借貸的債權銀行,再由其依法完成該發展項目,除了可清償相關項目的債務外,還可把建成單位的其餘部分出售,並可依法把剩餘的單位或利潤交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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