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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銀行入駐重慶自貿區迎政策福利

銀行入駐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機遇來了!

2017年7月5日,兩江財經查詢到,7月4日,重慶銀監局公開發布了《關於印發簡化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全面放寬銀行入駐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相關條件

在兩江財經看來,重慶銀監局此舉將更有效地促進重慶自貿區內銀行業的發展,從而更加有力地支持重慶自貿區的發展。

這一則《實施細則》中的政策福利,適用於自貿區內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不含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分支機構。

銀行在重慶自貿區設分支機構,不受網點規劃限制。根據上述《實施細則》,在渝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自貿區內增設或升格銀行分支機構,不受重慶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網點規劃限制

銀行到重慶自貿區設網點更加便利。上述《實施細則》表明,在渝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自貿區內新設、變更、終止分行以下分支機構,無需報經監管部門事先審批,實行事後報告制

上面所說的變更,具體包括:區內遷址(含自貿區內跨行政區劃遷址)、更名、升格、降格。

至於具體的操作流程,重慶銀監局披露,自貿區內新設、變更、終止機構的上級管轄行(法人、市級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和上述實施細則規定,於相關事項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重慶銀監局或所在地銀監分局報送報告材料。

重慶自貿區內的銀行高管,准入條件也相應地放寬了。上述《實施細則》表明,自貿區內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分行以下分支機構高管人員,其任職資格無需報監管部門事先核准,免於參加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實行事後報告制

擬任職機構的上級管轄行(法人、市級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在內部任命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向重慶銀監局或所在地銀監分局報送報告材料。

銀行在入駐重慶自貿區時,尤其要注意兩大問題。一方面,監管部門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本實施細則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若發現轄內機構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發生重大風險違規事件,重慶銀監局可酌情暫停其享有的自貿區准入簡化政策。

另一方面,對於上述《實施細則》所規範的報告制事項,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機構、高管的合規性、適格性以及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確保變更、終止機構應在不形成新的金融機構網點空白鄉鎮的前提下進行。

上述《實施細則》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報告過程中存在瞞報、漏報等不合規、不審慎行為的,監管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對報告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同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繼續閱讀:重慶銀監局公布了一個重磅利好 | 重慶自貿區金融商機來了

附:政策全文

關於簡化

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

銀行業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的

實施細則(試行)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政策要求,積極支持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銀行業的發展,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62號)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簡化的准入事項適用於自貿區內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不含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下同)分支機構。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本實施細則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若發現轄內機構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發生重大風險違規事件,重慶銀監局可酌情暫停其享有的自貿區准入簡化政策。

第三條對於本實施細則所規範的報告制事項,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機構、高管的合規性、適格性以及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確保變更、終止機構應在不形成新的金融機構網點空白鄉鎮的前提下進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報告過程中存在瞞報、漏報等不合規、不審慎行為的,監管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對報告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同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條在渝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自貿區內增設或升格銀行分支機構,不受重慶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年度網點規劃限制。

簡化區內機構准入方式

第五條在渝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自貿區內新設、變更、終止分行以下分支機構,無需報經監管部門事先審批,實行事後報告制。其中,變更包括區內遷址(含自貿區內跨行政區劃遷址)、更名、升格、降格。

第六條自貿區內新設、變更、終止機構的上級管轄行(法人、市級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於相關事項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重慶銀監局或所在地銀監分局報送報告材料。監管部門就報告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後,在《銀行機構報告類事項簽收台賬》上進行登記,並同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七條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市級)機構應參照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要求,制定對新設、終止機構的自行評估驗收制度辦法,明確驗收標準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職責,確保新設機構實質符合監管規定和審慎性要求,確保終止機構的所有手續完備合規,並向重慶銀監局或所在地銀監分局提交以下報告材料:

1.新設機構

(1)設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機構名稱(中英文)、營業地址、業務範圍、營運資金、經營方針和計劃、主要負責人等;

(2)總行或總行授權機構同意設立機構的有效書面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3)營運資金到位證明;

(4)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5)符合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要求的證明文件;

(6)主要管理制度及業務授權書;

(7)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雙錄」工作相關情況;

(8)組織結構圖、各部門職責分工授權及負責人基本情況、員工情況表(包括人員姓名、年齡、學歷、所在部門及職務、工作年限、金融從業年限等);

(9)新設機構高管人員相關材料,僅涉及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機構負責人,其他機構負責人無須報送相關材料。報送材料同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10)自行評估驗收制度辦法(制度建立及修訂時提交,後續無需重複報送)及其對新設機構實施自行評估驗收的情況及證明材料,其中每項評估結果應由相關驗收部門蓋章或由該責任部門負責人簽章。

2.區內遷址

(1)《銀行市場准入事項報告表》,內容包括遷址原因、遷址後機構營業地址等;

(2)總行或總行授權機構同意機構遷址的有效書面文件;

(3)符合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要求的證明文件;

(4)金融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A4規格)。

3.機構更名

(1)更名報告,內容包括更名原因、變更後名稱等;

(2)總行或總行授權機構同意其變更名稱的有效書面文件;

(3)因行政區劃變動的,需要提供行政區劃變動文件;

(4)金融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A4規格)。

4.機構升格或降格

(1)升格報告或《銀行市場准入事項報告表》(適用於降格),內容包括升格或降格原因,業務範圍,升格和降格後機構名稱及管轄行,主要負責人等;

(2)總行機構改革規劃或總行授權機構同意升格或降格的批覆文件;

(3)上級管轄行對升格或降格後機構的業務範圍授權文件;

(4)機構升格或降格前後的組織結構圖;升格機構還應提交員工情況表(包括人員姓名、年齡、學歷、所在部門及職務、工作年限、金融從業年限等);

(5)升格機構高管人員相關材料,僅涉及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機構負責人,其他機構負責人無須報送相關材料。報送材料同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6)撥付營運資金原始憑證的複印件(適用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7)金融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A4規格)。

5.終止機構

(1)終止報告,內容包括終止原因,業務的移交、結清,人員安置,客戶的引導疏散等情況;

(2)總行或總行授權機構同意機構終止的批覆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3)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機構對擬終止分支機構的審計報告;

(4)自行評估驗收制度辦法(制度建立及修訂時提交,後續無需重複報送)及其對終止機構實施自行評估驗收的情況及證明材料,其中每項評估結果應由相關驗收部門蓋章或由該責任部門負責人簽章;

(5)負責後續事項的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6)金融許可證原件及其複印件(A4規格)。

第八條重慶銀監局或所在地銀監分局自收到完整的報告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在銀監會金融機構和業務市場准入管理系統、金融許可證管理系統中進行設立、變更及終止登記,向報告機構頒發、換髮或回收金融許可證。領證人須到監管部門當面領取金融許可證,並出示單位介紹信和合法身份證件,確保妥善運輸和保管。

簡化區內高管准入方式

第九條自貿區內中資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分行以下分支機構高管人員,其任職資格無需報監管部門事先核准,免於參加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實行事後報告制。

第十條擬任職機構的上級管轄行(法人、市級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在內部任命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向重慶銀監局或所在地銀監分局報送報告材料。監管部門就報告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後,在《銀行機構報告類事項簽收台賬》上進行登記,並同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要求,在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前,對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充分調查,並將調查過程和結果形成書面《任職資格審查承諾函》,同報告材料一併報送:

1.任職報告,內容包括任職人所任職務、職責、許可權,以及該職務在本機構組織結構中的位置及彙報路線;

2.任免文件;

3.對任職人的授權書;

4.個人的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外籍人士為護照)複印件、專業技術職務證明複印件、學歷證明材料或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學位證明的複印件(非國民教育系列的,須提交入學通知書或畢業生登記表)。如涉及國外(包括港澳台)學位(學歷)的,需提交經中國教育部相關部門學歷認證的證明材料;

5.個人承諾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對個人有否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說明,並就誠信和公正履職進行承諾;

6.如為外籍擬任人,應提供擬任人簽署的保密協議;

7.擬任人曾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提交最近職務的離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或者原任職機構出具的履職評價;

8.由報告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簽發的《任職資格審查承諾函》。

第十二條現任銀行業高管人員在自貿區內或者由自貿區外向區內同質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銀行機構在其任職後5個工作日內向重慶銀監局或所在地銀監分局報告,僅提交以下資料:一是《銀行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登記表》;二是任免文件;三是任職資格的行政許可文件複印件。現任自貿區內銀行業高管人員任職未連續滿一年的,由區內調整到區外任職,在區外擔任高管人員前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獲得監管部門任職資格核准。

附則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應遵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重慶銀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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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渝小江/責校:伊爾悠/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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