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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6口被殺 死者家屬向物業索賠近百萬再審敗訴

物業公司要保護小區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需做到"沒有過錯" 羊城晚報記者 宋金峪 攝(資料圖)

餘波未了。三年前,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發生一樁慘案,一家六口被入室作案的兇手蘇永勝所殺害,蘇永勝由此被法院判處死刑。事發後,死者親屬將案發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怠於履行服務義務,給嫌犯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近100萬元。

經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廣州中院二審,物業公司被判無過錯,不需賠償。死者親屬不服判決,申請再審,廣東高院近日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在火災、兇殺案件等發生前後,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直接關乎廣大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小區出了事,物業公司擔責的界限在哪裡?

一家六人遇害,親屬起訴物業

2014年4月28日,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今日麗舍小區發生一樁慘案。

此前一天,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一家工廠打工的蘇永勝,竄至今日麗舍小區一棟樓房的天台,鎖定在此作案。次日凌晨3時許,蘇永勝攜帶作案工具,用安全繩索從天台墜下,從打開的窗戶進入該樓22層某房客廳,隨後,蘇永勝先後將六人殺害。遇害的六人分別是兩名老人宋某甲和金某乙、中年夫婦宋某乙和葉某,以及宋某乙的兩個孩子。

2014年12月,廣州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對蘇永勝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事發後,死者宋某甲和金某乙的女兒、也是宋某乙姐姐的宋某蓮將案涉小區的物業公司--廣州廣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電物業")及廣電物業怡景花園管理處告上了法院。她認為,物業對於案件的發生負有怠於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的責任,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92萬餘元。案中,被害人葉某的父母葉某國、周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58萬餘元。

物業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兇案發生?

原告宋某蓮和第三人葉某國、周某認為,怡景花園管理處作為今日麗舍小區的物業管理人,怠於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給案犯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致使其父母和弟弟等人被害,應承擔賠償責任。怡景花園物業管理處為廣電物業的下屬分公司,廣電物業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怡景花園管理處、廣電物業則認為,其已盡到保障義務。兩被告稱,小區的門禁系統是公司自己出資建設的,住戶領取門禁卡後憑卡出入小區,陌生人須登記,小區有南、西、北三個門口,每個門口有一個保安值班,另外還有一個巡邏、一個班長機動、一個監控室、一個輪休,一個班大概七個人,案發時共有三個班,八小時輪班;另外每棟樓的大堂、地下車庫、大門口主通道都設置了監控。

兩被告還表示,其對被害人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並且其已適當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宋某蓮認為物業怠於履行物業服務義務導致兇手得逞是沒有證據證明的,從刑事判決書可以看出,兇手的姐姐就住在案發現場附近,而且從兇手的姐姐曾領取過四張門禁卡可以得知,兇手很可能持有門禁卡,即使兇手沒有門禁卡,按其管理規定,只有第一次進出小區才需登記,其後只需要接受盤查即可進入,兇手曾多次進出案發小區並熟悉小區管理。另外,根據怡景花園管理處與開發商的簽訂合同,並沒有約定對案發小區進行封閉式管理,怡景花園管理處是採取三級收費標準收費,無需進行封閉管理。

對此,兩被告還提供了門禁卡領取登記表、小區人來訪登記表、保安部夜間報崗記錄表等證據。

法院判決物業無過錯無需賠償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駁回了宋某蓮、葉某國、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宋某蓮上訴後,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怡景花園管理處作為涉案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在社會活動中所存在的風險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在於保障,不能要求小區物業負擔完全避免在小區內發生刑事案件的絕對保障義務。

法院指出,宋某蓮、葉某國、周某主張怡景花園管理處對六人死亡後果具有過錯主要體現在兩處:一是對蘇永勝進入小區沒有進行盤查和登記;二是蘇永勝在天台待了十多個小時,無人進行巡邏詢問。

關於宋某蓮等主張蘇永勝進入小區沒有進行盤查和登記的問題,二審認為,怡景花園管理處對宋某乙、葉某等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用為每月每平方1.2元,按《廣東省物價局、省建設委員會關於公布廣東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通知》、《廣州市物價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該類收費所對應的物業服務標準為三級標準,三級標準對蘇永勝這類小區住戶親友是否實行進出登記並未予以強制性規定。在本案宋某蓮等並未提交宋某乙、葉某等與怡景花園管理處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情況下,怡景花園管理處未對蘇永勝進出小區實行登記,與蘇永勝從事入戶搶劫的行為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怡景花園管理處對六人死亡後果的發生並無過錯。

關於宋某蓮等主張蘇永勝在天台滯留十多個小時無人巡邏詢問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怡景花園管理處在天台處設置了巡查點,經法院現場勘查,天台處有水塔等建築,鑒於樓房自身設計,保安在天台巡邏時的視野並非一覽無遺,結合保安日常巡邏的要求和天台的固有設計,法院認為蘇永勝在天台滯留十餘小時未被發現不能認定物業未盡到合理範圍的安全保障義務。

追問

小區業主出了事 物業是否該擔責?

" 小區出了事,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擔責界限很難明確,它取決於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約、合同以及物業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還有小區的管理規則等等。"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歡慶昨日接受採訪時說。

姚歡慶特別提到,那種認為只要出了事兒物業必有責任的觀念並不正確。"如果將責任無限泛化,打個不恰當的比方,所有刑事案件發生後,受害方是不是都可以去告公安局說公安局沒有履行好保護職責?"

姚歡慶稱,需要設定的是物業公司注意義務的界限。"物業要使小區的消防等設施處於可以被正常使用的狀態,這是物業管理的職責,如果這個界限沒達到,出了事物業公司就有責任"。

姚歡慶說,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與其注意義務呈正相關,收費越高,注意義務相應的也高。但注意義務的界限一定要在合理限度內,如果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哪怕出現了不利後果,物業公司仍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個注意義務一定是合理的,需要通過合約--物業管理公約、物業合同等來確定。"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律師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原則,需要根據所發生的具體事項、業主與物業公司所簽的合同、物業公司所實施的行為等來推定物業過錯責任的有無及大小。

" 小區的管理者、物業公司要保護小區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做到"沒有過錯"。這就要提高依法管理的意識,既要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也要提高自己的免責意識。"朱永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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