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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之購物中心建築防火案例分析

情景描述

首先我們來看情景描述。

某大型購物中心地上6層,地下1層,建築高度為24m,其總平面布局及周邊民用建築等的相關信息如圖所示。該購物中心地下一層的主要使用功能為設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和商店營業廳;其中,設備用房區域建築面積為2000㎡,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物業管理用房區域建築面積為1000㎡,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商店營業廳(均銷售建材)區域建築面積為2.2萬㎡,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成1萬㎡和1.2萬㎡兩部分,並採用下沉式廣場將其局部連通,按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劃分為十一個防火分區。

該購物中心首層至地上六層每層的使用功能均為銷售百貨和服裝鞋帽的商店營業廳,每層建築面積均為2萬㎡,首層按建築面積不大於1萬㎡劃分為兩個防火分區,地上二層至地上六層每層均按建築面積不大於5000㎡劃分為四個防火分區。該建築按現行有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了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及器材。

分析要點

下面我們來分析要點。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內容:

根據建築高度,分析情景描述中大型購物中心的建築分類,並由此分析情景描述中的耐火等級、建築層數、防火間距、平面布置、防火分區構造防火等建築防火技術措施是否符合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另外,分析大型購物中心如何按照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落實有關安全出口位置、數量、寬度,疏散距離和疏散走道的寬度等安全疏散技術措施。

關鍵知識點及依據

接下來我們要學習關鍵知識點及依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建築分類

重要公共建築系指為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活動提供必要保障的重要建築,或涉及居民正常生活的重要文化、體育建築或人員高度集中的大型建築,這些建築發生火災後,需盡量減少火災對建築結構的危害,以便為火災撲救提供足夠的安全時間或儘快恢復其使用功能,降低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

情景描述中的大型購物中心屬於多層重要公共建築。

第二、耐火等級和建築層數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三級耐火等級多層民用建築的層數不應超過5層,四級耐火等級多層民用建築的層數不應超過2層。

第三、防火間距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的規定,情景描述中大型購物中心與周邊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此表的規定。

大型購物中心與周邊建、構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表1-4-1

第四、平面布置

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不應經營、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第五、防火分區

該建築地上各層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均為2500㎡,地下一層設備用房區域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1000㎡,地下一層物業管理用房區域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均為500㎡;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置在單層建築內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萬㎡。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

總建築面積大於2萬㎡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萬㎡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等方式進行連通。

第六、構築防火

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向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牆,多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實體牆、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

用於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分隔後的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於人員疏散外不得用於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於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於169㎡。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於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於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確需設置防風雨蓬時,防風雨棚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於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於1.0m;開口設罝百葉窗時,百葉窗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窗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防火隔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防火隔間的建築面積不應小於6.0㎡。

防火隔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不同防火分區通向防火隔間的門不應計入安全出口,門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4m。

防火隔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件能應為A級。

不應用於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避難走道的設罝應符合下列規定:

避難走道防火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0h。

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於2個,並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罝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60m。

避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該避難走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避難走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開向前室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避難走道內應設置消火栓、消防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捲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於30m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於30m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該部位寬度的1/3,旦不應大於20m。

防火捲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對所設置部位牆體的耐火極限要求。當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捲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2008)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當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捲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 -2008)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2005年版〉》(GB 50084-2001)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該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

防火捲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牆、柱之間的空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捲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捲簾》《(GB 14102-2005)的規定。

第七、安全疏散

該大型購物中心應根據建築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設施,確保安全出口、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和寬度及疏散距離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其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只不應少於2個。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築,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毎 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於此表的規定計算確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築內下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築內上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琉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築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築面積乘以此表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於建材商店、傢具和燈飾展示建築,其人員密度可按表規定值的30%確定。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不宜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罝時,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窗口、陽台等部位宜根據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釆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不大於 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於1個。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於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築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於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罝常開甲級防火門。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2個的營業廳、多功能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琉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公共建築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10m。商店營業廳屬於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疏散門不應設罝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於1.40m, 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範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

公共建築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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