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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武夫——明代武職

大明武夫——明代武職

大明武夫——明代武職

明代的武職,以都司衛所系統的武職為主,兼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宣慰司、宣撫司等以及羈縻衛所中的土官武職。土官武職本貼將不作討論,本貼主要說明明代武職的主體——都司衛所系統的世襲武職,即「衛所武官」。

明代全國各地的都司衛所分別隸屬於中央的五軍都督府,形成了五軍都督府—都司(行都司、留守司)—

衛(王府護衛)—千戶所(王府儀衛司)的隸屬關係。而親軍衛所、陵衛等雖不屬於五府,其武職仍屬於都司衛所系統。

都司衛所系統的武職分為「世官」和「流官」兩大類。「世官」九等,包括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衛鎮撫、正千戶、副千戶、所鎮撫、百戶、試百戶,即衛所中的武職。此外,王府儀衛司的儀衛正、儀衛副、典仗,其品級分別與千戶所中的正、副千戶、百戶相同,也屬於世官九等之列。所謂「世官」,是指這些武職皆可世襲,這些世官都是都司以下衛所中的武職,所以統稱之為「衛所武官」。

「流官」八等,包括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都指揮使、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正留守、副留守,即五軍都督府和都司(行都司、留守司)中的高級武職。之所以稱為「流官」,是因為這些高級武職不能世襲。

洪武四年,明太祖曾對中書省官員說:「國家設都衛節制方面,所系甚重。當於各衛指揮中,遴擇智謀出眾以任都指揮之職,或二、三年,五、六年,從朝廷升調,不許世襲。」偶有世襲者,乃出自特恩,並非常例。如選簿檔案記載,天啟七年四月,江雲龍「准襲都指揮使一輩,以後子孫仍襲指揮使。」萬曆四十二年五月,董用中「准並襲實授都指揮使一輩,以後子孫仍襲指揮使。」不過,雖然八等流官的職位不能世襲,但是這些流官又都是「以世職升授」。因此,五府—都司—衛—所系統中的武職,其實都是由世官充任的。而鎮戍兵制系統中的總兵、副總兵、參將、游擊、守備等武職,明初多以公、侯、伯、都督等高級武臣充任,後來則基本上由衛所系統的世襲武官選授升除,因此這些武職本身「無品級,無定員」。由此可見,明代的武職雖然有流、世之分,但是充任武職的人員基本上都是世官。世襲的衛所武官構成了整個明代武職最堅實的基礎。

有鑒於趙宋之亡,

明代武職品級普遍高於文職,數量也遠大於文職,明朝待武職之厚可見一斑。例如,正一品武職為五軍府都督,乃實授之職,不限額;而文職一品「不專授,但為大臣加官及贈官」。作為文職實際最高官職的六部尚書和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僅相當於武職中都司、留守司的一把手;而以數百計的衛的長官指揮使,其品級竟相當於六部左、右侍郎。武職最低一級為從六品的所鎮撫、試百戶等,竟然與文人高中狀元後所授翰林院修撰之職品級相當;武職無六品以下,而文職的翰林院編修(榜眼、探花所授職)、地方「父母官」七品知縣等職,其品級皆在所鎮撫、試百戶等最低武職之下。明初往往有武職隨意凌辱地方文官之事,當與此有關。

洪武初年,朱元璋仍然沿用元朝的老辦法,強調武官應襲子弟必須「騎射閑習,始許襲職。」「其應襲職者必襲(試)以騎射之藝」。正如《保安衛選簿》所載,龍江衛後所百戶曹聚於洪武「二十三年比試,已中三箭,復中二箭,欽依錦衣衛帶刀。」一直到洪武二十六年,仍然堅持武官應襲子弟「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閑」,才允許保送襲職。例如,洪武二十九年,燕山左衛中所百戶陳保年老,「陳廣系嫡長男,本年四月比襲。」然而,在明初重武的風氣下,武官普遍過著相當優裕的生活。按朱元璋的話說,武官們「守著本等職事,好房子下坐著,關著俸米吃,卻不快活么道!」加之天下逐漸安定,進入和平年代,武官們「日日歌唱吃酒,軍也絕不操練。」下棋、打雙陸者有之,悠遊宴樂者有之,武備因此日漸鬆弛。經過戰爭洗禮的開國將士們,自有一身過硬的本領和較高的軍事素質,然而到了昇平時期,尚且不免墮落如此。等到他們的子孫襲替武職時,久處和平年代的世胄子弟,一般而言,其本身素質普遍不可與他們的父兄同日而語。而在父兄們驕惰風氣的感染下,紈絝驕奢的習氣自然不可避免。人是有惰性的。擁有世襲的「鐵飯碗」,世襲武官子弟自然願意安於享樂,哪裡還肯受鞍馬之苦,騎馬射箭、演習武藝?!「騎射閑習,始許襲職」的要求顯然不能阻止承平時期世襲武官子弟追求享樂、不講武事的趨勢。

為此,明太祖曾經試圖用嚴刑峻法來阻止這種不利趨勢的蔓延。洪武二十三年,「府軍左衛軍士告千戶虞讓子端不習武事,惟日以歌曲飲酒為務。上怒,命逮治之。因詔:凡武臣子弟嗜酒博奕及歌唱詞曲不事武藝,或為市賜與民爭利者,皆坐以罪。其襲職,依前比試,不中者與其父並發邊境守御,不與俸。」朱元璋的嚴刑酷法,《明實錄》以「逮治」而諱言,然明人章潢《圖書編》則有如實記載:洪武二十二年,兵部、五軍府官奉旨華蓋殿:衛所官員不肯教兒子弓馬。如今但有學唱的割了舌頭,下棋、打雙陸的,斷了手,蹴圓的卸了腳,做賣買(買賣)的發邊遠充軍。已而府軍左衛千戶虞讓男虞端吹簫唱曲,將上唇連鼻尖割了。龍江衛指揮伏顒與小旗姚晏保蹴圓,卸了右腳。」

這段文字,至今讀來仍令人不寒而慄。然而,武官子弟們的驕惰風氣是世襲制度的必然產物,並非少數人一時的個別行為。儘管朱元璋能雷厲風行,令下法隨,使人悚然。然嚴刑酷法非常法,其所能起到的儆戒作用,或有效於一時一事,而不能持之久遠。因此,必須以一種有效而又持久的機制來約束武官子弟的惰性,以保證武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於不墜。朱元璋心裡當然明白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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