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府里的罪惡及其法律評析
「開到荼蘼花事了。」賈府盛極而衰,一步步走向自己的家族末日,終落得個「白茫茫一片大地真乾淨」。在本文中,筆者試根據小說情節,結合當時的社會制度,對賈府里的人和事,作一次法律檢視,探究其應有的法律意義或後果。綜合地看,賈府之中發生的違法類型,大致有以下幾種:
奸非
所謂奸非,即指親屬相奸的情形。賈府里充斥著的荒淫與無恥,以賈珍最為典型。第7回,寧府的老僕焦大,醉罵道:
「我要往祠堂里哭太爺去。哪裡承望到如今生下這些畜牲來!每日家偷狗戲雞,爬灰的爬灰,養小叔子的養小叔子,我什麼不知道?咱們『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
這裡的「爬灰」,是指作為公公的賈珍和兒媳秦可卿之間的亂倫行為。那麼,法律如何評價賈珍的「爬灰」行為呢?「若是常人相奸,唐、宋律不過徒刑,元、明、清律和姦不過杖罪,強姦才處死刑。」但是,基於倫常秩序的考慮,親屬相奸的情形,則要加重治罪。至於如何加重,則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親等關係,親等愈近,則治罪愈重。例如,第7回,「見熙鳳賈瑞起淫心」,這裡,果真賈瑞的「理想照進現實」,那麼,這應屬於與族兄弟妻相奸,男女各杖一百;像焦大罵的「養小叔子」的行為,應該屬於奸小功以上親,罪屬「十惡」之中的「內亂」,按照清律,男女各絞,強者則斬。由此,在薛蟠入獄期間,夏金桂色誘薛蝌,這完全是不計廉恥、後果的行為。具體到賈珍和秦可卿之間的行為,因為雙方之間親等更近,被視為滅絕人倫的事情,為社會和法律所不容。按照清律,和姦期親及子孫之婦皆處斬。
第63回,賈蓉和丫頭們調笑時,還透露了一個有關賈璉的秘密——
賈蓉笑道:「各門另戶,誰管誰的事。都夠使的了。從古至今,連漢朝和唐朝,人還說臟唐臭漢,何況咱們這宗人家。誰家沒風流事,別討我說出來。連那邊大老爺這麼利害,璉叔還和那小姨娘不幹凈呢。」
這裡賈蓉說的「不幹凈」,是說賈璉和賈赦的姬妾之間有曖昧關係,這很容易讓人聯想起《雷雨》里的周萍和繁漪。如果賈璉在和小姨娘們的交往中,突破了最後的底線,即便這些姨娘不具有主子奶奶的身份和地位,和賈璉也不存在服制、親等上的關係,也並不意味著在制度上會有一個較輕的負面評價或結果。對於賈璉而言,這些姨娘畢竟和自己的父親具有同居關係,這就有一個名分的問題。基於長幼尊卑及孝道倫理,「名分所關,亦應有性的禁忌。有犯亦較與常人通姦為重。」「歷代法律與親屬之妾通姦只減奸親屬之配偶一等,強者絞。父祖之妾更分親義重,所以與之通姦亦成立內亂罪……明、清法律皆與奸期親同罪,處死刑。」
第64回,寫賈珍、賈蓉同尤氏姐妹的亂行:
「卻說賈璉素日既聞尤氏姐妹之名,恨無緣得見。近因賈敬停靈在家,每日與二姐三姐相認已熟,不禁了垂涎之意。況知與賈珍賈蓉等素有麀聚之誚,因而乘機百般撩撥,眉目傳情。」
所謂「麀聚之誚」,「麀」是指母鹿。聚是「共」的意思。「麀聚」,意思是獸類父子共一隻母獸的行為。這裡藉此指存在於賈珍、賈蓉兩代人之間的亂倫行為。由這一隱喻,我們得知,尤氏姐妹與賈珍父子均存在「親屬相奸」的行為。那麼,賈珍父子須為此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賈珍和尤氏姐妹,是姐夫和妻妹的關係,這屬於外姻無服親,按照法律的規定,「同凡論」。也就是說按照普通人之間的通姦行為處理。而賈蓉和尤氏姐妹則不同,尤氏姐妹是賈蓉的姨母,按照服制,姨母服屬小功,這是在涉及外姻的奸罪中處罰最重的,「唐、宋、明、清律皆與奸伯叔祖母,祖姑,堂伯叔母,堂姑,堂姊妹,兄弟妻,及侄婦同在列舉範圍之內,處分相同。」即按照清律的規定,男女各絞,強姦則斬。
盜竊
榮府里發生過多起盜竊案,例如,小丫頭墜兒偷過平兒的蝦須鐲;彩霞受趙姨娘指使,偷過王夫人房間里的玫瑰露; 還有,在鴛鴦的幫助下,賈璉偷過賈母的私房錢。第72回,賈璉回家,恰值鴛鴦和平兒說話,便向鴛鴦道:
「……俗語說,『求人不如求己』。說不得,姐姐擔個不是,暫且把老太太查不著的金銀傢伙偷著運出一箱子來,暫押千數兩銀子支騰過去。補上半年的光景,銀子來了,我就贖了交還,斷不能叫姐姐落不是。」鴛鴦聽了,笑道:「你倒會變法兒,虧你怎麼想來。」
這裡,雖然鴛鴦當場拒絕,可她還是幫助了賈璉,做了這次盜竊案件里的「從犯」。對此,賈母並不知情,我們也可以預想,即便知情,她也不見得要追究。可是,如果這裡我們「較真」地分析一下,為這次盜竊行為,賈璉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按照傳統的法律制度,「親屬間的竊盜罪不同於凡人相盜,罪名是與親等成反例的,關係愈親則罪刑愈輕,關係愈疏則罪刑愈重……明、清的法律將無服親亦併入計算,得減一等,於是依次遞減,緦麻減二等,小功減三等,大功減四等,期親得減五等。」基於此,賈璉的上述行為,即便賈母追究,也不大可能有嚴重的法律後果。親屬相奸,相較凡人,要加重處罰;而親屬相盜,相較凡人,則減凡人治罪。這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一項規定。進一步講,這一規定也並非是「中國特色」的法文化現象,在某種程度上,它其實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做法。正如著名法律史學者范忠信教授指出的,這種原則,過去我們一直以為是中國傳統法的最大特色,事實上,刑事責任上親疏有別,尊卑有別,是中西法律的共同原則,是中西法律驚人的不謀而合之處。
喪葬逾禮
第13回,關於秦可卿之喪,有這樣一段描寫:
看板時,幾副杉木板皆不中用。可巧薛蟠來弔問,因見賈珍尋好板,便說道:「我們木店裡有一副板,叫作什麼檣木,出在潢海鐵網山上 ,作了棺材,萬年不壞。這還是當年先父帶來,原系義忠親王老千歲要的,因他壞了事, 就不曾拿去。 現在還封在店內,也沒有人出價敢買。你若要,就抬來使罷。」賈珍聽說,喜之不盡,即命人抬來。……
這裡,在秦可卿棺木的選擇上,這樣做是違法的。傳統社會,是身份社會。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規定,都體現了身份上的差異。以喪葬為例,「同是一死而有崩、薨、卒、死、捐館等不同的名稱。喪葬的用器和儀式,自始喪以至埋葬無一不指示階級的差異。」紅樓夢中的喪葬描寫,非常逼真地體現了這一點。同樣是死亡,第14回,稱「林如海捐館揚州府」; 第16回,稱「秦可卿夭逝黃泉路」;第58回,寫道:「誰知上回所表的那位老太妃已薨, 凡誥命等皆入朝隨班按爵守制。」第63回,寫賈敬之死,則表述為「老爺殯天了。」這些五花八門的稱謂無疑是體現身份差別的。具體到秦可卿的喪禮,為了提高喪葬的規格,賈蓉通過捐納的方式,由一個黌門監,搖身一變成了五品龍禁尉。秦可卿自然就成了五品龍禁尉的夫人。即便如此,秦可卿棺木的選擇也逾越了禮法,這塊木頭,原本「系義忠親王老千歲」的。也就是說,只有皇族才可以選擇其作為棺木,而秦可卿只是一個五品官員的夫人,選擇它作為棺木,明顯是有違禮法的。「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是喪葬禮儀的一項基本原則。例如,在喪葬過程中,像忠親王這樣的皇族可以使用普通官吏該用的器物,但是,普通官吏絕不能「以下犯上」,使用皇族才配享用的器物。具體地說,按照清代法律,喪禮上器物之類違式僭用者,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五十,違式之物並責令改正。
違禁取利
王熙鳳行使家事管理權的過程中,把大家的「月錢」拿到外面,進行秘密放貸。這項活動持續了很長時間,幾乎貫穿了鳳姐當家理政的整個過程。然而,鳳姐或許沒有意識到,她所從事的這項活動,實乃火中取栗,由於其本身的高回報,也面臨合法性的問題。對於民間的放債、典當,清律禁止擅自索取高息: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
由此,我們清楚,鳳姐的行為是被當時的法律明令禁止的。若值賈府「烈火烹油」、「鮮花著錦」的興旺時期,即便事發,這點事也算不上什麼,鳳姐談笑間就能擺平。然而,一旦賈府勢衰,樹倒猢猻散,這就難免成為一項令外人見獵心喜的罪證。
僧道犯奸
第93回,一張帖子貼在了榮府的大門上,把賈政氣得「頭昏目暈」,上面寫著:
西貝草斤年紀輕,水月庵里管尼僧。一個男人多少女,窩娼聚賭是陶情。不肖子弟來辦事,榮國府內好名聲。
這是發生在水月庵里的「風月案」。說的是賈芹和一幫尼姑、道士的亂行。事實上,賈芹在家廟裡的亂行是持續性的,且已經存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然而,作為族長,賈珍掌握了這一情況後,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制止賈芹的行為,終致東窗事發。即便賈政知道了情況後非常生氣,表示要徹查嚴辦,而後,這件事關乎家族名譽,竟按賈璉、王夫人「大事化小」的思路給遮掩過去了,而賈政「本是省事的人,聽了也便撂開手了」。這無疑凸顯了賈府里的男人在治家上的昏聵無能。那麼,賈芹及一班尼姑、道士要為此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按照清律的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論。」由此,賈芹應杖八十,而一班小尼姑、道士,應徒二年半。
居喪娛樂、嫁娶
在傳統社會,本著孝道倫理,父祖之喪是極端重要的事情,國家層面上有「丁憂」的規定。而就家庭成員而言,在父母喪期內,子女一切享受和娛樂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行為。然而,講究孝道、「禮體」的賈府,在這方面卻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第64回,賈珍、賈蓉父子在父祖之喪期間淫樂;第65回,賈璉在服喪期間私娶尤二姐;第75回,賈珍居喪期間,賭博娛樂。上述情形,都不同程度地違反了法律。《大清律例》的「十惡」條、「匿父母夫喪」條都嚴禁「居父母喪身自嫁娶」, 在此期間,「違律嫁娶」是無效的婚姻,必須解除婚姻關係,「各離之」、且「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頂筵宴者,杖八十。」
在本文中,筆者大致總結了發生在賈府里的違法行為,分析了其相關的法律責任,也更能夠體會到第2回中冷子興演說榮國府時的那份感慨:「誰知鐘鳴鼎食之家,翰墨詩書之族,如今的兒孫,竟一代不如一代了!」
(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文學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陳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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