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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上海楊玉霞毀容案


楊玉霞毀容案,是1996年9月11日的發生在上海的一起硫酸毀容致殘案。




28歲女教師楊玉霞婚外戀不成,向其外遇對象的妻女澆潑高濃度硫酸,造成被害人母女面部和身體嚴重受傷。



三個月後,楊玉霞本人被執行槍決。由於兇手的偏執狠毒,導致此案一度轟動上海,震驚全國。



 


▲楊玉霞毀容案庭審現場




楊玉霞生於工人之家,高中畢業後就讀於一所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後分配到小學教書,平日言語不多,但工作認真。在感情生活中楊玉霞過的不十分如意,初戀男友背叛了她,悲憤之下曾一把火燒了男友的家器。1991年,她與相識僅半年的丈夫結婚,可在婚後生活中情感不合,兩人常為雞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尤其在楊玉霞生下女兒後,她感到丈夫重男輕女的思想很重,兩人夫妻生活似有似無。




1995年,回到娘家的楊玉霞遇到了同樣家庭生活不如意的老鄰居徐國初,倆人情投意合,很快成了一對婚外情人,並在外租房同居偷歡。但是數月後楊玉霞發現,徐國初與其交往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理需要而不可能與他妻子離婚。同年8月,兩人開始了爭吵,並且吵到了派出所和徐國初家中。



8月8日,徐國初在楊玉霞同事候燕家中正式向楊玉霞表明分手,並拿出5000元作為補償,楊玉霞大怒並揚言「要讓徐國初全家不太平」,兩人不歡而散。此後,徐國初還找到開魯新村第一小學的黨支部書記坦白兩人的婚外情,試圖通過楊玉霞單位的領導來平息兩人的感情糾葛,可是徐國初的坦白更加激怒了楊玉霞,她認為自己的家庭不但毀了,而且在學校和社會上都失去了面子,於是萌生了報復徐國初的想法,她在給自己的丈夫寫下一份遺書後開始了她的報復計劃。




1996年9月9日,楊玉霞編造謊言向其學生家長索得一瓶容量為500毫升,濃度為95%濃硫酸,同年9月11日中午12點55分,楊玉霞攜帶兩隻裝有濃硫酸的玻璃瓶,騎車來到楊浦區殷行路第一小學,將徐國初的女兒,年僅8歲的該校三年級學生徐麗君騙出學校後帶到附近一個建築工地旁,以幫她洗頭為借口將其中一瓶濃硫酸從徐麗君的頭頂部澆下。徐麗君跑到路邊求救,隨後被路人送往醫院。




幾分鐘後,楊玉霞騎自行車到了徐麗君家,又用另一瓶濃硫酸潑向了徐麗君正欲出門的母親——36歲的顧夏萍,然後迅速離開現場逃逸。該毀容案,顧夏萍母女面部和身體嚴重受傷,其中徐麗君毀容並雙眼失明。




楊玉霞在對顧夏萍母女倆實施傷害時,自己的雙手也被硫酸灼傷,去醫院包紮後,當天下午3點,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自首。




案發後,上海各家媒體紛紛報道這樁惡性案件的細節。一時間,從主流媒體,到街談巷議,充斥著對楊玉霞的譴責之聲。



 


▲楊玉霞受審中




1996年11月1日上海法院一審判決楊玉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楊玉霞不服,以其對被害人顧夏萍、徐麗君的傷害,不是蓄意謀劃,只是一時性精神錯亂造成,且作案後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現,原審量刑過重,要求從輕處罰為由,提出上訴。




 1996年12月10日上海最高人民法院宣判駁回楊玉霞上訴,維持原判死刑,立即執行。隨後, 楊玉霞  被押赴刑場,被依法執行槍決。




看到這裡估計很多人都很奇怪,近年來也偶發潑硫酸毀容案,但是並不見加害者判死刑,為什麼楊玉霞卻被判了死刑,並且還是立刻執行,這裡有一篇關於本案的分析文摘抄如下,大家看了就知道原因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群眾就楊玉霞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是否已懷孕議論紛紛,以及楊玉霞是否可以從輕處罰都曾有過不同的意見。現分述如下:




一、楊玉霞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一審根據辯護人提出楊性格偏激,可能精神狀態不正常。為慎重起見,一審曾委託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對楊精神狀態進行了鑒定,結論為無精神病,對作案行為存在辨認和控制能力,且有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




二、楊玉霞是否懷孕




案發後,社會上曾廣為流傳楊已懷孕,經查楊與其夫及徐國初發生性行為時,均採取了避孕措施,楊稱自1996年9月6日起未來月經,為此市監獄中心醫院先後於同年10月16日、11月13日兩次對楊的尿液進行妊娠試驗,結論為陰性。




三、楊玉霞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一種意見認為,楊玉霞犯罪手段殘忍,罪行特別嚴重,應受到法律制裁,但鑒於楊能投案自首,在法庭上的認罪態度也較好,要求免楊一死,給楊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同時還認為,徐國初也應受到應有的處罰。因為楊玉霞與徐國初發生通姦關係後,由於徐將其兩人之間不光彩的隱私公開曝光,將楊逼到一種非常難堪的地步,才使楊產生了強烈報復徐的念頭,釀成了本案悲劇的發生,故徐有一定的責任。另外,楊玉霞不知道濃硫酸會給被害人造成這麼嚴重的傷害後果。



另一種意見認為,楊玉霞不可以從輕處罰。楊玉霞辯稱其不知道濃硫酸會給被害人造成這麼嚴重的傷害後果,這顯系楊在抵賴罪責。被告人楊玉霞系中專畢業生,擔任小學教師已多年,現已28歲,具有相當的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對於硫酸系一種腐蝕性極強的化學品,其對皮膚的傷害作用肯定會大大超過開水燙等常識應該知道,而且幾年前發生的李新華用硫酸傷害潘平的案件在上海人人皆知,此時楊玉霞已走上工作崗位,理應知道。另外,楊玉霞的犯罪動機是對徐心愛的女兒進行報復,造成相當大的傷害,通過讓其女兒痛苦一輩子來達到讓徐國初痛苦一輩子的目的。因此,根據被告人楊玉霞的生活經歷、文化知識、社會閱歷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等均證明楊上訴辯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楊玉霞作案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構成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不是「應當」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楊玉霞不予從輕處罰,理由如下:




1、被告人楊玉霞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意深




(l)被告人楊玉霞,長期與徐國初通姦,為達到與徐結婚的目的,甚至要徐去傷害自己的妻子,在其目的達不到,徐國初又不願再與其保持這種關係時,即積極實施報復,將無辜的顧夏萍、徐麗君母女作為報復的對象,達到最終報復徐國初的目的。



(2)積極預謀、精心策劃。當其學生家長馬某向其提出洗廁所可用其他物品時,楊堅持要硫酸,充分反映其犯罪的決心。楊還事先窺察地形,尋找冷僻處作為對徐麗君傷害的地點,以使其既能較為順利的實施犯罪,又為下一次犯罪贏得時間,並編造徐妻顧夏萍打電話給其夫劉長生的謊言,以使其能從徐麗君的班主任處將徐麗君騙出學校實施報復。




2、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1)採用傷害力極其強烈的硫酸為犯罪工具,毀人容貌。




(2)連續實施犯罪,犯罪態度堅決。先在建築工地的冷僻處對無自衛能力的小麗君實施傷害,目睹被傷害者極其痛苦,用其自己的供述為「情景很慘」,卻仍不悔悟,接著又趕至顧夏萍處實施傷害。



3、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民憤極大




(1)被告人楊玉霞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兩名被害人已嚴重毀容,尤其是小女孩徐麗君已雙目失明,使其只能在黑暗及痛苦中度過餘生。為進行治療需要大量的費用,雖經社會各界捐助,仍不足以支付她們的醫療費用,此不僅對她們的家庭生活蒙上陰影,也為社會增加了巨大的壓力,正像被害人顧夏萍在法庭上的呼喊「讓我們母女今後怎麼辦!」




(2)被害人楊玉霞在「嚴打」期間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時候「頂風作案」,其行為是對法律的極端藐視,對社會公德的極大侵犯,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了人民教師隊伍的形象,人民群眾對其行為極其憤慨,強烈要求從嚴懲處,民憤極大。縱觀全部案情,對被告人楊玉霞應予嚴懲。


 


整理人:胡老濕,資料來源網路, 特別聲明除標註「原創」之外,其他文章資料部分來源於各類報刊雜誌及天涯、豆瓣、果殼、台灣論壇等網站,摘錄僅供閱讀探討,不代表懸疑志同意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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