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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希堂沒能認出的兩個字

《故宮法書新編》錄文商補


——《宋人墨跡集冊》部分


□艾俊川


[摘要]台北故宮博物院編輯出版的《故宮法書新編》,附有書法作品的錄文,為讀者欣賞和研究提供了方便,但其錄釋也有失誤之處。本文糾正了《故宮法書新編·宋人墨跡集冊》中的若干錄文、斷句和注釋錯誤。


台北故宮博物院典藏的法書翰墨,多源自清宮舊藏,是中國書法藝術的精華。1961年-1976年,台北故宮博物院擇選院藏重要書跡,編印出版《故宮法書》,計二十二輯、三十五冊,按原尺寸黑白影印出版,一時風行。2010年,鑒於《故宮法書》經多次印刷,圖版已漸失真,博物院又對原書有所增益,輯為《故宮法書新編》,重新攝製圖片,彩色影印出版。

《故宮法書新編》除圖版精美下真跡一等外,還為作品錄文斷句,給書家撰寫小傳,輯錄相關資料,尤有助於閱讀和研究。不過白璧微瑕,其中也容有訛誤。現將第十九至二十四冊《宋人墨跡集冊》中的錄釋未安之處箋出,就正於編者和讀者。


此六冊所集,均為流傳有緒的宋人尺牘,明清以降多所著錄,有一些或編入作者文集,或另有專題研究,取各本相校,時有《新編》誤而他本不誤者。本文旨在指出《新編》闕疑,未對錄文一一溯源。也有一些文字,古今均未能妥釋,藉此機會一併辨明。《新編》錄文只有斷句,本文照引,但述及私見時使用新式標點。


《宋人墨跡集冊》第一首,為《徐鉉書尺牘》。錄文云:「為先有祛承人劉氏。其骨肉元在貴藩醴陵門裡居住。所有劉氏先已嫁事。得衡州茶陵縣大戶張八郎見在本處居住。今有信物並書都作一角封記。全托新都監何舍人附去。轉拜託吾兄郎中。候到望差人於醴陵門裡面勾喚姓劉人。當面問。當卻令寄信與茶陵縣張八郎者。令到貴藩取領上件書信。」


遺憾的是,這篇錄文斷句錯誤較多。後半段實應讀為:「所有劉氏先已嫁事得衡州茶陵縣大戶張八郎,見在本處居住。今有信物並書,都作一角,封記全,托新都監何舍人附去。轉拜託吾兄郎中,候到,望差人於醴陵門裡面勾喚姓劉人,當面問當,卻令寄信與茶陵縣張八郎者,令到貴藩取領上件書信。」


「今有信物並書都作一角封記全托新都監何舍人附去」一句,檢讀數部前人著作,如啟功《札記二十二則·記徐鉉書》、[①]徐邦達《古書畫過眼要錄·晉隋唐五代宋書法》,[②]均與《新編》一樣,在「封記」處點斷,將「全」屬之下句,實則未安。「封記全」指郵件包裝封印完整。大中祥符元年(1008)九月,詔「諸州實封奏狀,委監進奏院官看詳,驗無損動者題『封記全』三字,實時進內」(《宋會要輯稿》職官二);范仲淹《致張文定書》:「慶州酥五斤,封記全,乞檢至。」(《全宋文》卷三八四),均可見其本義。此外,徐鉉使用多個當時習語,如「信物」即禮物,「書」即信函,「角」即包裹,「一角」即一包,「附」即託人遞送。除「書」的「信函」之義尚得沿用外,其他詞語今已失此義項。


《林逋手札二帖》的第二帖:「所託買物錢兩索。省是前人留下。尚恐未足」,應作「所託買物錢兩索省,是前人留下,尚恐未足」。


按「省陌」為宋代用錢制度,歐陽修《歸田錄》卷二:「用錢之法,自五代以來以七十七為百,謂之省陌。」宋人以省陌法計錢,多言「若干貫省」,亦有言「若干索省」者,此是一例。歐陽修《與十三侄奉職》書:「十四侄此中與綿襖子兩領,並裹纏錢三索省,只十七八程可到。」又是一例。


《杜衍書尺牘》:「更蒙寵惠珍果新蘇。皆奇品也」,「新蘇」為「新茶」之誤。「早收得蜀中絕妙經白表紙四軸寄上。聊助辭翰」,細審文義,當為「早收得蜀中絕妙經白表紙四軸,寄上聊助辭翰」。


《范仲淹致師魯舍人尺牘》:「署中且得未動亦佳」,「署」字右半殘損,然依殘字及文義,均應以「暑」為是。


《富弼書尺牘》:「院榜候得請。別上聞」,當作「院榜候得,請別上聞」。(以上《新編》十九,《宋人墨跡集冊·一》[③])

《蘇洵致提舉監丞尺牘》,「昨日道中草草上記,方以為懼。介使罪來,伏奉教翰」。「罪來」不辭。


「介使」下二字,清代以來未能確釋。乾隆間的著錄,如《石渠寶笈續編》錄為「介使□來」,《三希堂法帖釋文》錄為「介使□武」,均未能釋出。近來有釋成「昨來」者,[④]然此札首行即有「昨」字,二者絕不相類,且於文義扞格難通。

三希堂沒能認出的兩個字



按此實為「晁來」,「晁」即「朝」的古字。《文選》卷八司馬相如《上林賦》:「晁采琬琰,和氏出焉。」李善註:「晁,古朝字。」又揚雄《羽獵賦》:「於是天子乃以陽晁,始出乎玄宮。」李善註:「陽朝,陽明之朝。晁,古字同也。」晁又同「鼌」。漢人晁錯,《漢書》本傳作鼌錯。晁、鼌音義相同,草書形近,故此字也可隸定為「鼌」。蘇洵「昨日道中草草上記」,今日對方「介使朝來」,送來回信,得一「朝」字,文從字順。


下文「深欲力疾,少承諸言」,「諸言」當為「緒言」;「虛煩大旆之書」,「書」當為「出」。(以上《新編》二十,《宋人墨跡集冊·二》[⑤])


《王覿書尺牘》,此札曹寶麟考為孫覿所作,[⑥]良是。


《孫甫致子溫運判屯田同年侍史尺牘》:「節汲歸。又辱啟惠」,「節汲」當為「節級」。節級系低級軍官


《范純仁致伯康君實尺牘》:「況伯康初安。量難離去咫尺。無由往見。豈勝思念之情」,應作「況伯康初安,量難離去。咫尺無由往見,豈勝思念之情」。(以上《新編》二十一,《宋人墨跡集冊·三》[⑦])


《范百祿致完夫禮部侍郎尺牘》:「伏惟差慰。尊懷春和。台候萬福」,應作「伏惟差慰尊懷。春和,台候萬福」。

《王份致欽止司勛賢友尺牘》:「旦晏當卜祗。詣姑奉狀。起居不宣」,當作「旦晏當卜祗詣,姑奉狀起居。不宣」。此札作者,曹寶麟考為胡份,[⑧]可參。


《劉正夫書尺牘》:「正夫乍至都下。公私擾休」,「擾休」當為「擾怵」。


《張舜民書尺牘》:「會去入速。不及表背」,「入」系「人」字誤植。(以上《新編》二十二,《宋人墨跡集冊·四》[⑨])


《朱敦儒書尺牘》:「此日想諸況安適」,「此日」當為「比日」。


《王之望致季思通判學士尺牘》:「九嬸以次均休。百一哥弟妹進茂老妻兒女。次問有妾無。外。服餌葯須面見方傳。」


讀此錄文,可謂不知所云,整理者未能讀懂原文,一望而知。不過,清代以來的諸家著錄,也都未能讀懂,文中幾個不易辨識的字,一直歧說紛紜。「百一哥妹」下面的字,《墨緣匯觀》、《式古堂書畫匯考》等均釋為「比方」,當成兩個字。《三希堂法帖釋文》則釋為「弟」和一個乙字元號。細審「妹」下方之字,左邊兩點牽絲向下,連接所謂「方」,而與右側筆畫不相聯繫,說明左側上下是一個字,從形義來看,都應該是「弟」。王之望稱名問候對方兒女,「百一哥」是男孩的名字,自應承以「弟妹」,但他誤書「妹弟」,隨即乙正。三希堂法帖及《新編》釋文正確。


「進茂」,期望孩子長進茂實。三希堂法帖釋為「進義」,誤。


「老妻兒女」下面的字,古今著錄多釋為「次」,意思欠通,也與文中其他「次」字形不類。三希堂法帖釋作「附」,是。


「無外」上面的字,歷來均釋為「妾」,惟《古書畫過眼要錄》未釋,寫作「□」。徐邦達的謹慎是有道理的,因為這個字確實不是「妾」,而是「委」。

三希堂沒能認出的兩個字


「有委無外」是宋人書信套語,字面意思是「有所委派不要見外」,有時是希望對方回信的婉轉說法。檢岳珂《寶真齋法書贊》卷二十三「劉武忠(錡)書簡帖」第三首,亦言「有委無外」。李新《跨鰲集》卷二十七《與陳子明》第一首「有委誨無外」;《與去病》「有委屬無外」,尤能見其本義。這一套語也作「有委不外」或「有委勿外」,前者楊萬里喜用,後者周必大喜用,二人集中累見。


王之望尺牘中這段附言的正確釋文應為:「九嬸以次均休。百一哥弟妹進茂。老妻兒女附問。有委無外。服餌葯須面見方傳。」


《張九成書尺牘》:「務德向罷空祠之俸」,「空祠」當為「宮祠」。(以上《新編》二十三,《宋人墨跡集冊·五》[⑩])


《徐夢莘致安國贊善尺牘》:「數日前得敕。合部尚未知各在舊治所。還會於北都矣。子正已自申陳。恐已得明文。及其佗處置行遣。並乞示諭。」 錄文將「得敕合部」點破、「吳子正」人名點破,「吳」訛為「矣」。


這首尺牘,曹寶麟已指出作者並非南渡的徐夢莘,而是北宋的黃莘,並考證了所涉史事,[11]認為「得敕合部」,系指熙寧六年(1073)七月將河北路原分的四路合併為東西兩路。黃莘此時在河北任職,因此關心合併之後的官員治所等事宜,請求收信人提供信息。「吳子正」其人則未能考出。


曹寶麟對黃莘與「合部」的研究,指出了尺牘的真正作者和研究方向,惜乎對史事的考證稍有偏差,導致功虧一簣,未能將作者「指實為黃莘」,而只是作為「一個大膽假設」提出。


宋河北路自設立後,迭經分合。太平興國二年(977)分出河北南路,雍熙四年(987)分出東、西路,至此共為四路。端拱二年(989),四路又並為一路(《元豐九域志》卷二)。至熙寧六年七月,「詔河北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所部廣遠,宜分為兩路」(《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六),再從一路分為兩路。熙寧六年河北路經歷的是一次「分路」事件,而非曹寶麟說「從四路到兩路」的「合路」。因此這封信不會寫於這一年。


今考信中所言「合部」之事,發生在元豐元年(1078)。這年閏正月己卯(初四),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並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穀並聽移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百八十七),將前些年包括河北東、西路在內的一分為二的十個轉運司又合併恢復為五個,提刑、提舉兩司卻未合併,仍舊兩路,所以這是一次「合部」,而非「合路」。


在河北東、西路轉運司合併之時,擔任河北西路轉運使的是吳審禮,擔任轉運判官正是黃莘。《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八一:「(熙寧十年四月)壬寅,權河北西路轉運判宮汪輔之徙東路,以輔之與本路轉運使吳審禮相驗定州廩粟,議論異同也。」又卷二八二:「(熙寧十年五月)壬子,詔河北東、西路轉運判官汪輔之、黃莘,各具巡歷到州軍所支人糧斛樣附遞入進。」可見黃莘是在四、五月間接替汪輔之擔任此職的。信中說的「吳子正」,正是吳審禮。郭祥正《青山集》卷十三有《勸君歸示南康太守吳子正》詩,同治《南康府志》卷十二職官有「知軍州事吳審禮,元祐間任」,可證。

吳審禮與黃莘是「合部」當事人,對相關消息極為關心,分頭打探,故其文應讀為:「數日前得敕合部,尚未知各在舊治所?還會於北都?吳子正已自申陳,恐已得明文。及其佗處置行遣,並乞示諭。」 這封信應寫於元豐元年的閏正月二十日,為黃莘所作,確定無疑。


《鏤鑰致叔清宣教尺牘》:「惟冀節宣。以時前迓亨翥」,應作「惟冀節宣以時,前迓亨翥」。


《喬行儉書札子》:「瑣細干指,愧甚」。「干指」當為「干括」,即「干聒」。


《陳存呈提刑節制提領顯文右司吏部札子》:「實齋蔣先生之子,似得闕安慶之樅陽鎮」,當作「實齋蔣先生之子似,得闕安慶之樅陽鎮」。實齋是蔣重珍的號,蔣似是他的次子,見弘治《無錫縣誌》卷四尤焴撰《宋故刑部侍郎蔣公壙志》。(以上《新編》二十四,《宋人墨跡集冊·六》[12])


[①]《啟功全集》第4卷,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頁。


[②]《徐邦達集:二》,紫禁城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頁。按徐文且誤將「封記」錄作「封訖」。


[③]《故宮法書新編十九·宋人墨跡集冊(一)》,台北故宮博物院2014年版。


[④]《中國書法全集34蘇軾二》「蘇氏一門作品考釋」,榮寶齋1991年版,第534頁。


[⑤]《故宮法書新編二十·宋人墨跡集冊(二)》,台北故宮博物院2014年版。


[⑥]曹寶麟:《抱瓮集》,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頁,《讀帖考斠》。

[⑦]《故宮法書新編二十一·宋人墨跡集冊(三)》,台北故宮博物院2014年版。


[⑧]曹寶麟:《抱瓮集》第289頁,《宋賢二帖考證》。


[⑨]《故宮法書新編二十二·宋人墨跡集冊(四)》,台北故宮博物院2014年版。


[⑩]《故宮法書新編二十三·宋人墨跡集冊(五)》,台北故宮博物院2014年版。


[11]《中國書法全集41北宋名家》,榮寶齋2010年版,第435頁。


[12]《故宮法書新編二十四·宋人墨跡集冊(六)》,台北故宮博物院2014年版。


《傳統中國研究集刊》第十五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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