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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的威脅和困擾古人是如何做的?唐宋時見火不救要判刑

宋代已經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專職的、公共的消防隊。叫做潛火隊。據《東京·夢華錄》「防火」條記載,汴梁城內的街巷,每隔三百步設一所「軍巡鋪屋」,每所鋪屋置「鋪兵」五人,負責「夜間巡警」。又在城中高處修建「望火樓」,「樓上有人瞭望」,樓下「有官屋數間,屯駐軍兵百餘人」,還有 「大小桶、灑子、麻搭、斧鋸、梯子、火叉、大索、鐵貓兒」等消防設備。一發現哪處起火,馬上馳報,潛火兵即刻出動,「汲水撲滅,不勞百姓」。

最早的火災:五千年前大地灣起火

火,先於人類存在。人類從懂得用火的時候起,便 開啟了文明之門。自學會用火之時,古人便告別了茹毛 飲血的蠻荒時代。也在那一刻,人類開始真正遭受到 「火災」的威脅和困擾。

大約在新石器晚期,干欄式房屋出現。隨著建築 形制的發展,屋頂、牆壁、木柱等可燃物的增多,房屋 內一般都設有火塘,供生活、祭祀使用,火災危險性增 大。對於「災」,《說文解字》 釋義:「火起於下,焚其上也。」可見「災」字形成於有了房屋之後。

有據可考的記錄與遺址中,最早的火災距今約 5000年。甘肅秦安大地灣遺址405號「四阿雙重屋」建 築和901號殿堂式建築,是我國迄今發現最早的平地砌建的大型房址,遺址中發現了殘柱、燒火面等大量被火燒毀的殘跡,距今約5000年。

夏商周和春秋戰國時期,政權更迭頻繁,戰火連綿。用火不慎等原因引發的火災一直困擾著前人。甲骨文中有關於火災最早的文字記載,《春秋·魯桓公十四 年(公元前698年)》記載:「秋,八月壬申,御廩災。」 歷史上關於火災撲救最早的完整記載,是《左傳·襄公 九年(前564年)》記載,是年春,宋國發生火災。樂喜任司城,一方面派伯氏管理街巷,封堵火路,加強巡視 和守備,另一方面派華臣調集「正徒」、「郊保」前往撲 救。這是歷史上最早的關於火災撲救的完整記載,從中可以窺見當時消防管理工作的狀況。

「防患於未然」也起源於這個時代。《周易·既 濟》:「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周 易》關於「思患而預防之」的思想,是此後火患治理 「防患於未然」思想的源頭。從此開始,消防治理便列入國家管理的重要內容。《墨子》關於防火技術和防火 法令的論述,成為早期消防技術規範的萌芽。

最早的法令:道路遺灰要斷一手

把灰燼遺留在道路上,就要被斷掉一手?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在殷商時代的法令。擱在現代,這種刑罰屬於酷刑,比新加坡現存的鞭刑還要殘忍。不過,在古代防火制度極為嚴厲的大背景下,重刑也就不難理解了。

古代防火嚴到什麼程度?春秋時期,夜晚照明以木柴當火把,為防火災。在《禮·少儀》中規定,點火把的人,用左手舉著火把的同時,右手還要抱著未點燃 的木柴,因干木柴很容易燒完,必須有備用木柴隨時續火;還要準備個大碗,隨時接灰燼,使火星不落地。 舉火把的人一定要坐在房子的角落裡,「不讓、不辭、 不歌」(不準跟別人打招呼,不準講話,不準唱歌),做到專心守職,心無旁騖。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防止發生火災。

古人從何時明文規定要對火災肇事者予以懲罰 的?《左傳》中關於災火的記述,分為「災」、「火」、 「焚」、「爇」等,有嚴格的文字區分。「凡火,人火曰 火,天火曰災」,「焚」指戰爭火,而「爇」指放火。這 表明,古人對火災的類型已經有了明確的劃分和定 義。而相應的,對一些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也就有了懲罰性的條款。

五帝時期,已有成文法典。至商朝,出現了最早關於消防法律條文。周時,《周禮·夏官司徒》曾記載: 「凡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 「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意指遺棄在道路上的灰燼中可能有火, 可以復燃而釀成火災,因此誰要是把灰燼遺棄在道路 上,就要處以「斷手」的懲罰。

斷手的處罰當然太重了,但是減弱後的處罰仍然不輕。商鞅對棄灰於道者處黥刑,用以立威治國。黥 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國 古代封建社會中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在漢文帝廢肉刑之後,在很長一個歷史時期中,黥刑並沒有真正被廢除。《水滸傳》中,被處黥刑的好漢就有不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修訂《大清律例》,黥刑才被徹底廢除。

對於「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的含義,有人把 「灰」解釋為垃圾,並起個聳人聽聞的標題「古代亂倒垃圾要處斷手之刑」,網上以訛傳訛,流傳甚廣。古人再濫刑,也不可能亂倒點垃圾就要斷手。這裡的「灰」 就是指「灰燼」,其實是防火的規定,中國消防博物館對此有專門記載。

最嚴的規定:《唐律》界定火災責任

在古代,見火不告不救,是要被處以刑罰的。

這方面最早的規定見於戰國時期。周威烈王十九 年(前407年),魏文侯相李悝編纂成《法經》,這是我 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篇目可考的成文法典。目前《法經》 僅存六篇,其中,《盜法》《雜法》兩篇中,有「故燒人房屋」、「倉庫內不得燃火」、「見起不告救」等10條有關消防內容的條款。

隋文帝時,《開皇律》頒行,唐律參照《開皇律》 制訂,《唐律疏議》完整保存了消防條文,規定失火和放火都要負刑責。

《唐律》規定:「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 減失火罪二等。謂從本失罪減。其守衛宮殿、倉庫及掌囚者,皆不得離所守救火,違者杖一百。」具體而言, 就是看見火起,燒公私房屋和財物,就必須及時告訴鄰近的人一起救火。如果不告不救,就要「減失火罪 二等」處罰。如果被燒的是官府房屋和倉庫,你不告不救,減二等處罰就要被處以有期徒刑1年;如果被燒的是宮裡或祠廟等,減二等的處罰就是有期徒刑兩年; 如果燒的是私人財物,從笞五十上減二等,就要處以笞三十的處罰。「笞」就是用竹板或荊條拷打犯人脊背 或臀腿的刑罰。

不過,對見火不救也有例外,比如守衛宮殿、倉庫 及囚獄者,雖見火起,也不得離開職守去救火,違者要杖一百。這些守衛如果見到火起去告知,也不治罪。 由此可見,唐朝的法律已經相當完善,僅僅是一條見火不救之罪,就根據不同的損失後果處以不同的 刑罰,並有例外的規定。宋刑時也基本沿襲了唐律的規定。

馬頭牆起源於明朝弘治年間。徽州知府何歆為了解決城內擁擠的建築防火問題,創製了「封火牆」,後來得到了推廣,每家每戶都做起 了自己的封火牆,並進行了美化裝飾,使其造型如同高昂的馬頭,於是「粉牆黛瓦」的「馬頭牆」就成了徽派建築的重要特徵。

最早的賠償:梁鴻遺火自願做工賠償

既然有火災,如果找到肇事者,就會涉及賠償問題。史書中關於民間火災賠償的最早記載,就是「梁鴻遺火」。

梁鴻,字伯鸞,扶風平陵縣人。父親在王莽時候做城門校尉,寓居在北地,死在那裡。梁鴻那時候年紀還很小,因為遇上了亂世,就用席子卷著把父親埋了。 後來在太學讀書,家境貧寒卻注重節操,飽讀群書,沒有不通曉的,卻不著述。完成學業後,他就在上林苑放豬。

有一次,梁鴻不慎失火,火勢蔓延到別的房屋,梁鴻就尋找到受災的人家,問對方損失了多少,願意把豬全部拿來做賠償。那家主人還認為太少。梁鴻說:「我沒有別的財產,願意用自己的身體做工來抵。」那家主人答應了,梁鴻就給他們做雜務,早早晚晚從不懈怠。那家鄰居的老人們看到梁鴻不是平常人,就責怪那家主人, 並稱讚梁鴻忠厚老實。從此那主人才敬佩梁鴻,覺得他很特別,把豬全部還給梁鴻。梁鴻不接受,離開並返回自己家鄉。

梁鴻算是幸運的,他生在漢代,失火後賠償對方的損失就完事了。擱在唐代,就沒這麼輕鬆了。《唐 律》中除對見火不告不救有規定外,涉及火災的條款還有不少,比如:故意燒人房屋和財物,處有期徒刑三 年;趁火打劫盜取財物的,贓物滿五匹,流放二千里; 贓物滿十匹,處絞刑;放火致人死亡者,以故意殺人 論,處斬刑;致人傷殘一肢的話,處流放二千里之刑; 失火造成他人損失,笞五十。

《宋律》基本沿用《唐律》,《宋刑統》增加了部 分消防方面的條文。宋朝在消防治理中嚴厲懲罰三種 人:縱火犯和重大火災肇事者;重大火災負有直接責 任的官員;趁火打劫者。宋朝比較重視對滅火有功人 員的獎賞,對在滅火中傷殘或死亡的人員多加撫恤。

《大明律》中,消防條文分為防火和失火,對失火 量刑、火災賠償等進行詳細規定。

最重的消防器材:太平缸重達3噸

古人不但在法律上有完善的消防法規,在實踐中 也建立起不少防火機制和設施。其中,消防器材中最重的是故宮鎏金太平缸。

太平缸因避諱水、火二字,又稱吉祥缸、門海,為紫禁城內重要的消防設施,通常設置於主殿等重點區域, 長年注水,火情發生時就近取水滅火,紫禁城原有308口大缸,按材質主要分為鎏金銅缸、燒古銅缸和鐵缸, 最大者重量可達3噸,盛水約2000公升。其中,鎏金銅缸最為貴重。

古代的消防器材有不少,比如棚索、斧、鋸、旗 號、火籠、火背心等。除了消防器材外,古人還建立了防火和滅火隊伍。望火樓是最典型的防火設施,《洛陽 伽藍記》記載洛陽建陽里的望火樓,該樓系一土台上 建二層樓,比城內別的建築物高。樓上有旗亭,在發生 火災時會擊鼓報警,並用旗幟指明方向。

防火隊伍的雛形,應該起始於「喊火燭」。據《周 禮》記載,仲春二月,當天上的火星行將出現之日,宮廷中負責掌管用火的官員要敲著木鐸走街串巷,以做好防 火的宣傳工作,這便是我國喊火燭的由來。

自西周始,歷經春秋戰國,秦漢、唐、宋、元、明、清 兩千多年,民間喊火燭經久不衰。每到冬天,時近黃昏, 街上就會傳來一陣陣「篤、篤、篤,寒冬臘月,火燭小心,水缸滿滿,灶倉清清」的呼喊聲。這時,人們就會去看一看灶門口有沒有火種,並將柴草拿凈。古時沒有鍾 表計時,人們把一晝夜分成幾個時辰,每個時辰兩個小 時,又把一夜分為五更天,並有專人按時辰報更喊火燭, 以敲打竹製響器發出信號。

宋朝時,城市規模發展迅猛,北宋都城汴梁人口達二十萬戶。商業、手工業繁榮,坊、市交錯。城市民居商肆火災明顯增多,火情嚴重。北宋時,在廂、軍巡鋪的基礎上,修建望火樓並配備器具和值守人員,形成了消防隊雛形。

《東京夢華錄·防火》載:「每坊巷三百步許,有軍巡鋪屋一所,鋪兵五人,夜間巡警收領公事。」至 南宋,臨安開始設置專業消防隊,總稱「潛火軍兵」, 建制單位稱「隅」或「火隅」,有的稱「隊」,駐防地稱 「防隅官屋」。

說起宋朝的防火體制,不得不提及火燭管制。宋 初,火燭監管非常嚴格。夜間必須按時熄滅火燭,如 有特需,事先稟報「廂使」批准。重點部位的火禁尤為 嚴格。真宗下詔:「皇城內諸司,在京百司庫務、倉、草 場,無留火種,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自斬。番 休者減一等。」

明朝時,伴隨著城市發展,火災事件頻頻發生, 城中相繼建立起了多種消防組織,最主要的有三種形 式,官辦「救火兵」、「冷鋪」,居民「火甲」,還有民間 「潛火義社」。

清末,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消防警察機構在天津設 立,各地民間救火會繁榮發展,上海率先成立救火聯 合會,天津地區的民間救火會更多達80餘家。在天津 樂安水會復原場景中,可以看到製作精良的人力唧筒 和水桶、火鉤、火叉、葫蘆燈等整套的滅火器具。

文/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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