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見義勇為」:提倡留名 賞錢還獎烏紗帽 受傷生活有保障
「見義勇為」可是從古至今一貫有之的熱詞,早在孔子《論語.為證》中就有「見義不為,無勇也」的說法,顧名思義,就是見義而為是勇,繞著走就是不「勇」了。
當然,「見義勇為」首次連用是在宋代,從此以後,「見義勇為」四字就被形容個人遇事能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敢於奉獻的行為。
在古代,「見義勇為」首先是物質獎勵到位,主張主動領獎,不提倡做無名英雄。
在《呂氏春秋·察微篇》有兩則小故事,一則是「子貢贖人」,一則是「子路救溺」,第一個故事是子路在國外贖奴隸,第二個故事是救落水兒童。按照魯國規定,在國外贖奴隸可以到國庫領補償金,但是孔子學生子貢卻拒絕了補償金,這種行為被老師孔子狠狠批評了一通。孔子的意圖很明確,一定要弘揚做好事留名的習慣,這樣以後才能讓更多人做好事。
而孔子另一個學生子路救了落水兒童後,兒童父親送了一頭牛給子路,子路沒有推辭欣然接受,孔子大為表揚,認為只有這樣才會讓更多的人做「救溺」這類的好事。
到了隋唐時期,對見義勇為的規定更為細緻和具體,唐玄宗政府正式頒布了見義勇為給予獎勵的法令。
到了宋朝,對「見義勇為」不單單物質獎勵,還獎「烏紗帽」,破格提拔見義勇為者為官。宋朝有一個叫孫堅的人,17歲隨父親到錢塘做生意,在海上碰上海盜搶劫,孫堅立馬揮舞大刀直接衝過去,海盜遠遠看到這架勢,馬上扔掉錢財四散奔逃。偏偏孫堅是一不怕死的主兒,硬殺了一個海盜才罷休。
這次「見義勇為」讓孫堅名聲大噪,錢塘郡府經過上級批准,任命他為代理校尉(公安局長)。
明朝朱洪武在《大明令》規定:「老百姓捕獲強盜一名、竊賊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應捕之人不在此限。」
意思很明確,「見義勇為」根據其程度不但獎錢還給一頂「烏紗帽」,當然,對履行職責的警察等公務人員不在獎勵範圍之列。
到了清代,不但繼承了前朝對「見義勇為」的獎勵,還對因「見義勇為」受傷規定了醫療和生活保障,分傷五等,分別賞10兩銀子到50兩銀子不等,這可是貧窮老百姓家好幾年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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