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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父母以借款為由請求返還購房出資款,如何處理?

作者:吳傑臻律師

離婚時,為了保全父母的財產,一方父母往往起訴夫妻雙方要求返還當初購房的出資款。

這原本還算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有借款時形成的借據或轉賬備註是借款,或者事後夫妻雙方承認是借款的證據,即可證明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

但現實生活中,即使當初確實是借款,父母礙於情面也沒有要求籤借據。在離婚率高居不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時,心情是很複雜的,既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白頭偕老,但又害怕離婚時遭受財產損失。

這才導致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釋三,如果房子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則該房子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司法解釋三不完全解決這個問題。第一,大部分父母出資都是部分出資,這是否能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予,在實務中存在極大爭議;第二,相當多的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一旦法律遇上人情,這事就變得無比複雜。面對證據,法官的內心可能會認為不存在借貸關係,但情理上又難以接受。

這畢竟是老人家一輩子的血汗錢,如果讓他們血本無歸,會老無所依。尤其當老人家在法庭上一把鼻涕一把淚,甚至一頭撞向審判席。此時此刻,法官內心也是在糾結的!

去年有一起離婚案,明明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寫著「無共同債務」,偏偏在一審結束後,男方父母就起訴夫妻雙方返還出資款,橫空出現兩張借據。休庭時,女方不斷喊冤,法官卻對著女方怒斥:這麼多的錢,難道就白白讓你拿了嗎?

最後,法官果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向男方父母還款。代理女方上訴至中院後,法院才改判過來。那麼,實務中如果遇到父母以子女單方簽名的借據起訴夫妻雙方還款時,該如何認定呢?這裡就涉及幾個核心問題。

01 由誰來證明存在借貸關係或贈予關係?

儘管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具體到實務中,抗辯是贈予的一方,有些人會說,既然你認為是贈予關係,那麼你就來證明啊!人家不可能無緣無故把錢給你們,如果證明不了是贈予關係,就應該返還!

這聽上去似乎有道理,但仔細一想就會發現問題。

這裡面有什麼問題呢?這不是陌生人給你轉賬啊!是父母轉賬給子女啊!按照常理,贈予的可能性遠遠比借貸高!

對此,最高法民一庭在《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中指出:在出資行為性質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由父母一方舉證存在借貸。

理由有三個:

贈予的單務行為屬性決定了子女只需被動消極接受贈予財產,無需作出其他積極行為。而借貸的雙務行為屬性,決定了借款人還要有還款的積極行為。因此,相對於借貸關係,贈予關係更難證明。

借貸關係中一般都立有字據,通常情況下出借人會保管借條。而贈予關係中,贈與人是通過贈予方式放棄了贈予物的所有權,一般不存在事後返還問題,雙方沒有必要保留相應證據。

父母子女間的親緣關係決定了父母出資為贈予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故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一般都應認為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予。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6期的指導案例中也指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在父母實際出資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從社會常理出發認定為贈與,這是基於父母出資借給子女買房的概率遠遠低於父母出資贈與子女買房的概率。當然,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父母對子女購房的出資是借貸性質,則應當按照借貸關係處理。

02 借據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簽字,能否證實存在借貸關係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共同利益解體,子女與父母之間形成重大利害關係。子女完全可以事後單方向父母出具借據,將當初的出資款變為借款。

那麼,該借據是否在借款時就已形成?這是認定借貸關係的關鍵。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6期的指導案例中指出:

在離婚訴訟雙方利益對立時,子女給父母補寫有關「借據」是分分鐘的事,配偶一方往往無可奈何。如果「借據」是購房時寫的,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將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出資認定為借貸性質應該沒有爭議。但對「借據」的出具時間無法確認時,根據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親屬關係、案涉房屋產權證書上載明的產權人為葉某和劉某、葉某和劉某在離婚案件一審時陳述對外沒有共同債權債務,這一系列證據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明葉某父母的出資屬於贈與性質。

03 誰來提出字跡形成時間鑒定?

借據上顯示的簽字時間未必就是真實的,也有可能是後補的借據。這種情況下,該由誰提出鑒定,也是一個實務中充滿爭議的問題。

如果嚴格上舉證責任由父母一方完成,那麼形成時間也應該由他們申請鑒定。但借據上已顯示時間,如果抗辯方有異議,也有法院要求抗辯方申請鑒定。

根據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6期的觀點,似乎應由父母一方申請更為合理。

如果借據上顯示的簽字時間跟真實的形成時間相隔2年以上,技術上是可以鑒定出來的。但如果時間過於相近,可能就無法鑒定出來。因此,誰來完成這個形成時間的舉證責任,在有些時候就會成為訴訟勝負的關鍵。

當然,任何訴訟不可能就只會形成一種證據,畢竟在協商離婚的時候,就可以取得一些錄音,或者離婚協議草稿件(經簽字或郵件、微信來往)上表明存在該債務或無債務,都可以佐證各方的主張。

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離婚大師公號創辦人,著名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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