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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李在鎔一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

當地時間8月25日14點30分,隨著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7部法官金辰東宣布「現在判決第194號案件」,備受關注的韓國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的一審判決正式拉開帷幕。

當天進行判決的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417號法庭一共有150個旁聽席。其中,法院向韓國一般民眾開放了30席、留給韓國媒體46席,其餘的74席全部留給了與本案有關的相關人士以及涉案人的親屬。

與李在鎔一同接受法院判決的三星其他4名高管因為沒有被羈押,早早地坐在了被告席上。李在鎔進入法庭就坐後,法官先對5名被告人進行了身份核實。

由於法院規定,進入法庭的所有人員不得在法庭內進行拍攝或錄音,記者未能拍攝庭審現場。很多媒體記者頻繁出入法庭,把聽到的內容在走廊用「快訊」的方式發出後,又要再次進入法庭。

法官首先宣讀了韓國檢方的公訴事實。(針對李在鎔的)公訴事實包括:

1.根據韓國《刑法》第133條規定,涉嫌賂物供與罪。(行賄罪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2.根據韓國《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規定,涉嫌貪污罪。

3.涉嫌向國外轉移財產。根據韓國法律,此項涉案金額超過50億韓元(約合3000萬元)以上時,可判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4.涉嫌隱匿犯罪所得

5.涉嫌在國會陳述虛假事實

檢方的公訴狀最後指出,三星及李在鎔向崔順實實際提供和承諾提供的金額達到433億韓元(約合2.55億元人民幣),實際提供298億韓元(約合1.75億元人民幣)。故請法院判處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有期徒刑12年。李在鎔作為本案的直接受益者及(犯罪的)最終決策者,把所有罪行推卸給其他被告人,用於行賄的資金並非個人欠款,而是三星系公司的公款。

主審法官宣讀後,開始對檢方的公訴事實一一作了說明以及認定,以下為法院觀點

- 不能斷定李在鎔與朴槿惠的單獨會面為請託;

- 三星物產的合併可以理解成為李在鎔的繼承做鋪墊,朴槿惠應該認知這一點;

- 李在鎔期待朴槿惠的幫助,向崔順實提供資金;

- 三星向崔順實提供的72億韓元認定為行賄;

- 李在鎔參與了鄭維羅馬術訓練支援;

- 三星向德國匯款未經報備,屬於向海外轉移資產;

- 三星向冬季英才中心提供的16億韓元認定為行賄;

- 李在鎔國會為證罪成立;

- MIR.K財團為崔順實的斂財工具,認定朴槿惠也參與其中;

- 三星以虛假合同,隱匿犯罪所得;

- 官商勾結現象依然存在;

- 張忠基等三星高管是和李在鎔商議後實施了犯罪;

綜上所述,法院決定判處李在鎔有期徒刑5年。

檢方反應:

- 這個案子肯定要打到大法院(終審),還會補充相關證據。

主審法官介紹:

該案主審法官金辰東1968年出生於韓國忠清南道,畢業於韓國高麗大學法學系,歷任韓國大法院庭審研究官、水原地方法院(部長級)法官、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7部(部長級)法官。

金辰東曾經接手的最大案件是去年12月的"Nexon行賄案"。當時判了收受賄賂的原法務部出入境外國人政策本部部長(副部長級)陳景俊有期徒刑4年,但認定行賄一方的企業代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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