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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原》讀後感

(一)

《白鹿原》中,長時間裡,蒼茫的白鹿原上,肅穆的祠堂內,都會傳出「鄉約」朗朗的誦讀聲。由此也可見,歷史上,傳統中,鄉規民約作為一種內生的規則,在鄉民心中的神聖地位,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相比國家法,「鄉約」好像用不著大張旗鼓的宣傳,人們自然會遵守。

白嘉軒族長和他的「鄉約」,有著強大的力量,基於內生的權威而熠熠生輝。鄉民之間一律平等適用著,治理效果宛如書中所描述:「從此偷雞摸狗摘桃拍瓜之類的事頓然絕跡,摸牌九搓麻將抹花花擲骰子等等賭博營生全踢了攤子,打架鬥毆扯街罵巷的爭鬥事件不再發生,白鹿村人一個個都變得和顏可掬文質彬彬,連說話的聲音都柔和纖細了……從此,女人給孩子餵奶全都自覺囚在屋裡。」

不僅如此,在倫理的層面,還湧現出了一批自覺遵守和踐行「鄉約」的典範。白嘉軒接濟李寡婦幫她渡過難關,並因買地之爭與鹿子霖握手言和,創辦學堂以利族中的孩子們知書達禮,視長工鹿三如自己兄弟,完全沒有「階級剝削」,不計前嫌營救黑娃和鹿子霖等;更有大儒朱先生如聖人一般,禁煙犁毀罌粟,隻身勸退清兵總督的反撲,挽救黎民百姓於戰災之中,深情發表抗日宣言,率書院文人老先生們奔赴抗日戰場……白鹿原因此被稱為「仁義之村」

「鄉約」除了仁義的一面,還呈現殘酷的一面。「鄉約」與族規同時出現,可以作為懲處違約者的法律來適用,懲罰措施鮮血淋淋,泯滅人性,如鞭打、板抽、開水燙手、口中灌糞、棗刺毒打等等,不一而足。其中,狗蛋在遭受毒刑和羞辱後,悲慘地死去;孝文在遭受肉體的毒打後,徹底走向墮落和叛逆;田小娥,不僅生前遭人唾棄,死後靈魂也不得安生,骨灰被鎮壓在了六棱塔下。「鄉約」的權威也伴隨著冷酷無情,其對人性的壓抑由此可見

(二)

隨著轟轟烈烈的革命,跌宕起伏的社會變遷,人性本能的強烈反彈,鮮活思想的意識衝擊,紮根於鄉土社會的「鄉約」,如白鹿原上的一抹斜陽,漸漸黯淡了顏色,最終崩塌。但需要思考的是,「鄉約」為什麼會失范?在提倡法治的環境下,「鄉約」真的一無是處了嗎?「鄉約」還有哪些繼續存在的價值呢?

燦爛一時的「鄉約」緣何會失范?「鄉約」作為民間法,其侵入整個人類生活的領域,猶如夜色布滿整個畫景一樣,氏族社會共同行為習慣,幾乎構成了氏族社會生活的全部內容。

然而,習慣規則仍然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通過選擇的方式逐步形成的,體現出人類的理性。因此,當舊的「鄉約」跟不上社會實踐的步伐時,就會呈現其落後的一面和可能被淘汰的部分,比如嚴酷的摧毀人性的刑罰方法。面對新思想和新理念的衝擊,就像白嘉軒面對女兒白靈和鹿兆鵬的革命道理一樣,徒嘆奈何。

此外,強烈的社會變革和革命需求(建構秩序)對原有社會秩序的內含價值會產生破壞,即原有社會秩序中合理的部分可能會被棄之不顧,比如鹿子霖貪婪無恥地違反綱常,白孝文徹底地背叛族規。對此,朱先生死前也有預言,所以文化大革命中造反分子挖掘老先生的墳墓時,被告知:「折騰到何時」「人作孽」了哪裡還有秩序可言?

那麼,「鄉約」真的一無是處、無需傳承了嗎?我想顯然不是,正如朱先生所堅信的:「砥柱人間是此峰。」人理性的人性觀,長期達成的基本共識,諸如公共善,那些一直以來滿足人、令人舒服的規則理念,是伴隨著人類永遠同在的

縱觀中國近代史,資本主義民主思潮在中國並未確立,只是救亡和鬥爭的現實需要,中國選擇了馬克思列寧主義,而不是西方的民主和自由,選擇了革命和鬥爭,並非一個和平改良的進程。

但在革命勝利後,人們的生活在新舊秩序更替中不可能完全割裂,中間便自然出現了鴻溝,當舊的思想一時無法轉變後,新的秩序又不能一下子確立,「鄉約」、民俗習慣等民間法合乎新秩序要求的部分,如不能及時發揮作用,秩序的混亂便在所難免;橫看當今社會格局,現實的中國仍處在二元社會秩序形態之中,傳統的和現代的生產方式共存,民間法和國家法之間共存與衝突也會長期存在。鄉土社會是在蛻變著,但地方性的知識和民俗習慣依然風行,國家法的普適性和其面對的地方性,是法治維度的一個兩難。

在此意義上,只有建立起一個包容的司法意識形態,既體現現代司法理念的共性,又考慮民族的、本土的個性,不丟棄優良的傳統法律文化,遵循著循序漸進的司法文明發展規律。某種意義上如新儒家所言,當自由遭遇傳統,還是要尋找中道

(三)

當下,「鄉約」還有哪些繼續存在的價值呢?現在的人們,鄉土格局雖在,但鄉情逐漸忘懷,鄉村記憶業已模糊。不僅如此,熟人間的非契約關係開始契約化,社會整體凸顯逐利性而缺乏責任感。許多村莊的地方性規範隨著被拆遷的村落一同廢弛,在缺少傳統文化和治理的支撐、新的治理機制又未能發揮作用的情況下,難免矛盾糾紛多發。

古今一線牽。傳統的治理文化,依然有其光輝。明代江西婺源的申明亭,用來張榜公布本地違法犯罪及惡人惡行,使人知畏懼,而不敢為非;在這裡受理一般民間糾紛,由耆老里長剖析是非曲直,調處平息。這種因地制宜,將國家教化與村民自治緊密結合的做法,現在仍值得借鑒。如何將此精神與現代法治融合起來,需要轉化性的創造。唯有社區的自治、民情的培育,才能真正走向社會的法治。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李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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