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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暴走團」,法律不該「讓路」

日前,山東省青島市交警支隊經過調研決定,為保障「暴走團」健身市民安全,在八大峽廣場周邊的巫峽路、劉家峽路、西陵峽路和瞿塘峽路附近設置彈性限行措施,每晚6時30分至10時禁止機動車通行。(8月26日浙江網路廣播電視台)

據悉,在青島八大峽文化健身廣場周圍,每到夜晚就有上千名市民組成的6個「暴走團」在道路上健身,由於人員較多,經常佔據了車行道,造成人車混行帶來交通安全隱患。青島市交警支隊做出在部分路段機動車限行的決定,目的就是為了給市民創造安全環境。

應該說,這樣做的出發點是好的,既可以保證交通道路安全,又體現了對健身市民的人性化關懷。然而,這樣做雖然對「暴走團」體現了人性化,對機動車卻沒有體現「車性化」;雖然「暴走團」自由了,機動車卻失去了部分自由。

但青島市交警支隊的決定涉嫌違法。毫無疑問,法律應該具有權威性,法律條款也是剛性的,該一是一,該二是二。這不同於對違法犯罪人員的處罰,可以根據違法犯罪情節的不同,做出或重或輕的處罰。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第六十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若行人不走自己該走的路,我們把本來屬於機動車通行的道路讓給他們,顯然違反了上面的法律條款。這樣一來,就等於讓法律給「暴走團」讓了路。而就青島而言,健身場所並非只有馬路,難道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需要全社會做出共同努力,其中包括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要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有鑒於此,希望青島交警支隊能夠收回成命,不能把本該給機動車行駛的道路,拱手讓給「暴走團」。

文/侯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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