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4億元!三星、海信、創維都被告了,夏普等躲過一劫?
文/李俊慧
電視行業的暴風雨正在來臨,但是,包括小米、微鯨、PPTV、暴風等一批互聯網電視廠商,也許未必察覺,因為首先遭受「洗禮」是傳統電視廠商。
繼創維因涉嫌專利侵權,被DRA音頻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廣州廣晟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晟公司)訴至法院之後,海信、三星也相繼被廣晟公司以同樣的專利訴至法院。
其中,創維被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海信被訴至深圳中院,而三星則被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晟公司對著三家公司的累計索賠額約4億元。
可以看到,被起訴的三家電視廠商都是傳統電視廠商且市場份額佔比都比較高,那麼, 為什麼TCL、長虹、索尼、夏普等其他傳統電視廠商暫時尚未被起訴?小米、微鯨、PPTV、暴風等互聯網電視廠商是否也處於安全地帶?
變臉:從互惠合作轉變為被起訴索賠
廣晟公司官網顯示,2013年,該公司與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團有限公司及青島海爾電子有限公司等六大國內彩電企業達成共識,上述彩電企業一致同意加大對我國自主創新的DRA標準支持力度,繼續與廣廣晟公司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加大DRA技術標準在地面數字電視領域的推廣力度。
簡單說,除了三星之外,創維、海信此前一直與廣晟公司有合作關係。
那麼,此番廣晟公司向電視行業主張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時,為何創維、海信也成為被訴對象之一呢?
廣晟公司最新版DRA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政策為:1)晶元廠商:每一個晶元產品收費1元人民幣;2)終端產品廠商:如使用的晶元未繳納許可費,則每一個終端產品收費1元人民幣;3)專業設備廠商,專業編碼器:每一個產品收費500元人民幣。
值得一提的是,該許可合作策略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原已獲得授權許可的廠商,可選擇與該公司重新簽訂許可協議,也可選擇繼續履行原有合同。
創維、海信這兩家電視廠商從最初的合作對象轉變為到現在的被訴對象,應該是因為原合作合同已到期,但沒有與廣晟公司達成新的許可合作。
專利:廣晟公司持有動向DRA標準必要專利
在案信息顯示,廣晟公司是DRA多聲道數字音頻編解碼技術的發明人,其據以起訴兩項發明專利分別為「音頻解碼」和 「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
其中,「音頻解碼」專利由廣晟公司2007年8月17日提交申請,2009年5月20日獲得核准授權,該專利提供了對來自基於幀的比特流的音頻信號進行解碼的系統、方法和技術及其他。
「音頻解碼」專利是《多聲道數字音頻編解碼技術規範》(GB/T 22726-2008)(以下簡稱DRA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
而「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由廣晟公司2008年1月7日提交申請,2011年9月7日獲得核准授權,該專利提供了用於對音頻信號進行編碼的系統、方法和技術,其中獲得分割成幀的採樣音頻信號。
「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涉及對採用DRA音頻編碼的電視信號進行解碼的方法和設備。
國際標準方面,2009年3月,DRA數字音頻技術正式成為藍光光碟國際標準,被寫入BD-ROM 格式的2.3 版本。2010年5月批准DRA為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 國際電工委員會)音頻介面國際標準。
國內標準方面,DRA標準為《數字電視地面廣播傳輸系統幀結構、信道編碼和調製》(GB-20600-2006)(以下簡稱DTMB標準)的必選音頻標準,電視機產品均支持DRA標準。
追問:為何夏普、TCL、索尼暫未成為被訴對象?
2017年7月,因涉嫌專利侵權,廣晟公司率先將創維(包括創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稱100多款創維電視侵犯了其持有的兩項發明專利,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計1.922億元。
2017年7月5日,還是同樣的兩件專利,廣晟公司又將海信(海信集團有限公司、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蘇寧雲商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寧公司)訴至深圳中院。
而此番訴訟發起之前,2017年5月24日,鴻海集團副總裁陳永正一行前往廣晟研究院考察訪問,就廣晟DRA技術與夏普8K電視項目進行交流。
這意味著夏普可能已經或正在與廣晟公司就達成相關專利許可合作進行磋商。
由此可見,一方面,廣晟公司正在與包括夏普在內的一些傳統電視廠商就相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進行談判,另一方面,廣晟公司又將一些可能合作意願不積極的廠商訴至法院。
從這個層面來看,對於那些尚未與廣晟公司達成專利許可的電視廠商,不論是傳統廠商,還是小米、微鯨、PPTV、暴風等互聯網電視廠商,如果不能與其達成專利許可合作,那麼, 按照實際銷量從大到小或市場佔有率多寡,將代表著相應廠商被訴的風險概率大小。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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