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園時間孩子摔傷,法院這樣判
離園時間,家長「遲到」,孩子「摔傷」,家長和幼兒園分別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幼兒園的權與責如何界定?
案例回顧
萌萌和飛飛是某幼兒園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離園時,教師王老師和劉老師組織幼兒排隊到大門處等候家長來接,老師一個個將孩子交到家長手中,並做離園溝通時,萌萌和飛飛的家長尚未到達,兩個小朋友開始打鬧,期間兩位老師大聲制止打鬧,並要求萌萌和飛飛排隊等待。
但隨後,萌萌和飛飛跑向大滑梯,在滑梯上嬉鬧時,飛飛摔倒在地,導致左股骨中段發生斜形閉合性骨折。
事故發生後,幼兒園的老師及時送飛飛到醫院進行了治療。飛飛住院3個月後臨床癒合。幼兒園為飛飛支付了醫藥費,並就其它賠償問題與飛飛家長進行了多次協商,終未達成協議,飛飛家長向法院起訴。
在這樣一個離園時間,家長「遲到」,孩子「摔傷」的案例中,家長和幼兒園分別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幼兒園的權與責如何界定?
矛盾雙方
飛飛父母認為,飛飛在幼兒園時,幼兒園是孩子的監護人需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幼兒園則認為,自己已經起到了管理提醒責任,發生事故的大滑梯處也有明顯的標識——「禁止擁擠打鬧」。同時,幼兒園對事故進行了及時的處理,幼兒園主觀和客觀上都不存在過錯,不應獨自承擔全部的賠償費用。
焦點問題
1、幼兒園是不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
2、發生在幼兒園離園時的事故,幼兒園究竟應該按什麼原則承擔責任?
案件分析
1、在園幼兒與幼兒園的監護關係
幼兒園職責: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和幼兒園依法對學生和幼兒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因此,幼兒園對幼兒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是,依據教育法律法規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而不是監護職責。
2、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作了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這就是說,幼兒園在賠償問題上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即有過錯應適當賠償,沒有過錯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是確定幼兒園承擔事責任的前提條件。
幼兒園責任
在這一案例中,教師提醒幼兒不要打鬧,並要求萌萌和飛飛排隊等待,針對大滑梯的使用也有安全教育和警示牌。幼兒園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正確行使了對幼兒的管理和保護責任。
但是,幼兒園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完全制止兩名幼兒打鬧,說明幼兒園未完全盡到妥善管理幼兒的義務,在離園環節管理中存在過失,間接導致了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因此,幼兒園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父母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8條規定:「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飛飛的傷害直接由於不遵守幼兒園紀律所致,因此,兩名幼兒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萌萌的父母作為萌萌的監護人,必須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終審判決
幼兒園對幼兒活動管理不周,應對損害後果承擔40%賠償責任。萌萌、飛飛未聽從管理,違反校園紀律是引起這傷害的主要原因,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對其行為後果承擔主要責任。萌萌父母承擔40%責任,原告飛飛父母承擔2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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