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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櫃內只有法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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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答兩則

文/陳終道

金燈台微刊 第10期1987.7

約櫃內只有法版嗎?

問:

歷代志下第五章十節說:「約櫃里惟有兩塊石版,就是…摩西在何烈山所放的。除此以外,並無別物。」但新約希伯來書第九章第四節則說:「櫃里有盛嗎哪的金罐和亞倫發過芽的杖,並兩塊約版。」這兩處經文何以有衝突?

答:

一.這三樣物件中,盛嗎哪的金罐與亞倫發過芽的杖,在最初時聖經只說「存在耶和華面前」(出一六:33;民一七:4,7),並沒有指明必須存在約櫃之內,但法版則明說要存在櫃內(申一:1-5)。

二.「存在耶和華面前」可包括放入櫃內或放在櫃外。因至聖所只有約櫃一樣聖物,只有大祭司可以進入,在至聖所的東西,不論在約櫃以內或以外,都可以算是「存在耶和華面前」。

三.按聖經次序先後,最早「存在耶和華面前」的是盛嗎哪的金罐,因以色列人出埃及後,神就按他們的需要降下嗎哪。且在指導如何收取嗎哪時,吩咐摩西要另用金罐「存在耶和華面前」為紀念(出一六:32-36)。

其次是重寫的法版。因神第一次寫的法版摩西已摔碎(出三二:19)。摩西第二次上山四十晝夜(申九:18-25),才攜回重寫的法版放入法櫃內,那時約在出埃及後五,六個月。

至於亞倫發過芽的杖,則在以色列人出埃及兩年後,可拉黨叛亂之後發生的事(民一六至一七章),三件物件非同時存入櫃內。

四.歷代志下第五章十節所記,可能特指聖經明記要存入櫃內的「惟有兩塊石版」。在曠野行程中,每逢起行時金罐與發過芽的杖可能存入櫃內。從出埃及到希伯來書寫作時這漫長的歲月中,經過聖殿被毀與聖物被擄掠的許多波折。希伯來書第九章四節對聖殿聖物作概括性的記述時,只要這樣物件曾放在櫃內,或最後演變為存在櫃內便都看為是存入櫃內之物;所以把這三樣物件都記述為存入櫃內之中的物件,與原先「存在耶和華面前」的吩咐並無不合,反而有互相補充的意義。

讀聖經與歷史背景

問:

聽說讀聖經應先明白聖經所記的事迹之歷史背景方能更好地領會聖經精意。不知應從什麼歷史背景讀起?本人讀過一本注釋書,所記歷史背景和習俗似乎與聖經所記十童女比喻不盡相同,應如何取捨?

答:

來函未提所讀的是哪一本注釋,所謂不盡相同,是完全相反還是大同小異,或著重點不同?茲略提數則有關讀聖經與歷史背景留意的要點:

一.不要輕忽聖經本身所顯示的背景與當時的習俗。這比較經外的「歷史」更可靠;因為聖經所記的話,是經過當時代普遍向各地的人宣讀過的。若其中的歷史習俗不合事實,當時就成為反對者的現成資料。現在我們所參考經外考據的歷史資料,是否同樣像聖經那樣從當時開始,經過長期公開宣讀而受過考驗民俗與歷史的檢驗的呢?

二.聖經本身所顯示的歷史背景可有:

1. 如上文有關新約希伯來書第九章第四節的解釋,舊約的記載就是它的歷史背景,且是最可靠的經內歷史考據。

2. 如所問十童女的比喻,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本身已顯示了部分背景:

a. 當時婚筵是在晚上舉行;

b. 有童女作伴;

c. 童女可與新郎新娘同坐席;

d. 童女迎候新郎時需帶燈備油;

e. 新郎到達時筵席才可以開始,其時間可能遲延。

另從經外的歷史資料可知:當時猶太人婚禮,新娘可邀請好友為伴(即童女),男方先在女方家裡行禮,後在男方家裡設宴。但不同之注釋,有關此類習俗細節並不一致。所以這些經外的「資料」只可作為助證,絕不可以當作主要根據。

三.主耶穌無需採用(或敘述)當時歷時習俗的全部細節,祂只不過用童女為比喻,通過傳統習俗講明祂所要講的真理而已。我們讀經時僅需留意祂所已選用的「歷史」在比喻中的意義;卻完全沒有理由用歷史習俗武斷地限定主耶穌必須按照當時習俗的全部細節來講說祂的比喻,而不許祂只選用歷史事故中的某些片斷為例喻。這是嚴重的錯誤。

四.所有經外的歷史習俗之考據,仍可能被修正甚至推翻,若五十年前之資料,在今日成為過時或需經重大修改,則五十年後的考據,是否可能使今日認為可靠的資料同樣成為過時?且習俗的細節很容易因環境與時間而改變的,五十年,一百年後可能已有相當改變。不同鄉鎮的規矩也可能有些差異,究竟用那個鄉鎮哪一年代的習俗為標準?如果這樣追究下去,可能是無休止的爭論。所以歷史習俗的考據只可作解經的助證,卻不能把它當作聖經的「聖經」。

五.歷史向來都是選記的,經外的史事被選記於聖經之後,就不能把它看作是「通史」了。因為聖靈所選記的若干史事的片斷,是為著配合聖靈所要啟示給人類有關神救贖的旨意而選用的。既經選用在聖經中,它的重要價值已不在乎它在這世界不斷變遷中的歷史是否完整或被人改變,乃在乎它在被選用的經文中之作用,有助於顯明神所要向人啟示的真理。就以十個童女的比喻為例,聖經只選用了當時習俗中的一部分,如童女帶燈備油等候新郎,以及被拒於門外和得以與新郎同坐席…等事為教訓,我們所要留意的不是借未被選用於聖經中的部分批判聖經,乃是要留意已選用的比喻對我們有什麼意義,怎樣正確的領會和應用其中的教訓。

作者陳終道牧師〔1924-2010〕為本刊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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