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了這麼多年,英國終於放寬配偶簽證要求了
2012年7月,一項新的要求被引入移民法,即最低收入要求(the minimum income requirement (MIR)),也就是說來自非歐盟經濟區成員國的人,想要申請加入他們的英國配偶的時候,經濟上要求他們的配偶達到稅前年薪18600英鎊的標準。
該標準自被引入移民法之日起,就一直飽受抨擊。而也正因為該標準,眾多無法達標最低收入要求標準的家庭被迫分離兩地,無法團聚。
這部分被影響至深的群體認為該移民條款顯然是不合理的,影響了他們正常的家庭生活,侵犯了他們的人權。
尤其是對於有小孩的家庭來說,由於無法滿足要求,孩子被迫於父母一方分離,這使得他們無法在一個正常健康的環境中成長,這對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而他們也一直都未放棄爭取他們的權益。
2017年2月22日,在MM and others VS Secretary of State一案中,最高法院判決雖然維持了18600英鎊的標準,但其也指出該規定未能合法的考慮到內政部根據2009邊界、公民和移民法案的職責,內政部未能落實其考慮小孩福利的職責在當他們的決定會影響到孩子的時候。
根據該判決,2017年7月20日,內政部發布了對現行移民條例的修正聲明(Statement of Changesin Immigration Rules),並將在今年8月10日起生效。
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分析一下修正聲明帶來的一些改變。
根據該修正聲明,
當(1)移民條例中規定的相關財務要求適用,並且從特定的來源無法滿足時;並且(2)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表明,有例外情況可能使得拒簽違反歐洲人權法案第8條的規定。
因為在此種情形下,拒簽會給申請人、其配偶或者是其小孩帶來不正當的、嚴重的後果。
那麼,簽證官在判斷移民條例規定的經濟標準是否滿足的時候就必須考慮收入來源,經濟支持或者是在附錄FM-SM21A(2)段中規定的資金。
在考慮家庭類簽證,包括首簽和續簽的時候,在上述3.1或是3.2條適用的情況下,簽證官必須要考慮到有關孩子的最好利益,並且該考慮應該是被放在首位的。
這裡所指的孩子,主要是指在申請時尚未年滿18周歲的,並且會被拒簽影響的小孩。
其他收入來源、經濟支持或例外情況下的資金
根據現行英國移民法,在考慮收入來源的時候,僅考慮配偶在英國的工作收入。
但是修正聲明指出,在上述3.1.(1)適用時,也就是當財務要求無法滿足的時候,簽證官必須考慮其他的收入來源、經濟支持或資金扶持。
(a) 來自第三方的對申請人或是其配偶可持續的資金支持的可靠保證;
(b) 申請人或是其配偶的可持續就業或是自雇的可靠預期收入;
(c) 任何其他可靠的收入來源或是資金,但需要在申請時對於申請人或是其配偶來說是可得到的或是在將來其簽證期間是可得到的。
但是這種來源不包括貸款,除非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表明
(a)該貸款的來源是基於英國或是海外的住宅或商業物業抵押所得,但要求要住宅或是商業物業在申請日是必須是申請人,其配偶所有,或是雙方共有,或是第三人擁有但是依據上述(2)條適用的情況;
(b)受金融機構運營地的適當監管機構監管的金融機構提供的抵押貸款;
(c)由對申請人或是其配偶負責的人負擔得起的按揭付款,並且在其所獲簽證期內任然如此的。
評議
總體來看,雖然最高法院維持了18600最低資金要求的門檻,算是為移民局背書正名。但是根據最高院的指示,移民局在考慮是否達到該標準的時候不合法、太過單一。
根據目前移民局發布的修正聲明,在其生效之後,在申請家庭類申請時,不再只是單一考慮申請人或是其配偶在英國的收入是否達到要求,能夠滿足18600要求的資金來源更為多樣化。
毫無疑問,相比現行移民條例,該聲明是一個巨大的進步,為那些申請家庭團聚的申請人給予了更多的可能性。
但是,筆者認為仍然有不明朗的地方。比如,該聲明明確提到其他收入來源應該被納入考慮,但是這裡的其他收入來源包括什麼,是否包括英國境外的工資收入、投資收益等仍然未被明確。我們等待移民局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條文。
管理員大叔
英國移民局內政事務署註冊
高級移民律師
英國彼得森律師行首席法律顧問
Peter Liu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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