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美防禦條約被指讓韓國民感到羞恥 韓國憲法法院已審理
近日,據韓國憲法法院透露,居住在韓國京畿道的男子高某向該法院遞交訴狀稱,韓美兩國簽署的《韓美相互防禦條約》侵犯了韓國公民的追求幸福權。韓國憲法法院已正式受理該案。
高某在訴狀上表示,根據條約,如果韓國發生武力衝突,美軍可以隨時介入,更不用向聯合國通報。這個條款並沒有顯示在美國與日本、菲律賓等國簽署的相互防禦條約里,更能引發美軍惡意軍事侵略韓國的可能性。
高某在訴狀上還強調,根據《韓美相互防禦條約》,當美軍要求韓國提供軍事基地時,韓國沒有權利拒絕。但美國與日本、菲律賓簽署的相關條約中沒有此條款。作為主權國家的公民,為這個條款感到羞恥。
此外,日本與美國簽署的《相互防禦條約》的有效期是十年,但韓國簽署的時效性是無限期。因此,日本可以在合同期滿後要求修改合同,但韓國連這個權利都沒有。
韓、美兩國在1953年7月簽署的《韓美相互防禦條約》規定:當韓、美兩國的政治獨立和安全受外界武力攻擊時,可隨時相互協作;為了應對武力威脅,美軍可隨時部署到韓國領土;當事國家想廢止條約時,必須提前一年通知對方,但在此期間條約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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