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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賤民衙役數量龐大,捕役地位低賤如同准罪犯!

代地方州縣等衙門內供驅使奔走之差役隸卒人等,統稱衙役。具體又有內班與外班之分:內班是在衙內服役,如門子、侍役之類;外班又有壯班、皂班、快班等「三班」 以及糧差、仵作之類。都是招募自民間市井,屬於職役性質之義務職。

有的父子相承、世代執役;有的臨時調集,事畢仍復為民。其身份地位也有所區別。清制,凡衙門應役之人,除庫丁、斗級、民壯仍列於齊民, 其皂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

以清代州縣衙門為例,胥役分為四班,即皂、捕、快、壯班(也有學者稱分為三班衙役,不包括捕班,或捕快合一)。各班均有班頭,或稱頭役,統領本班。

衙役也有定額編製。如清代大興縣衙役定額為:門子2人,皂隸16人,馬夫12人,禁卒8人,轎夫與傘扇夫7人,燈夫4人,庫卒4人,倉夫4人,民壯50人。但實際上的衙役數量,都大大超過了編製。一般來說,一名正式衙役,手下往往有三四名「白役」。通常,小縣有衙役數百人,大縣有上千人甚至數千人。

衙役的身份分兩種:民壯、庫丁、斗級、鋪兵為良民,皂、快、捕、仵、禁卒、門子為賤民。這些賤民同倡優奴婢同列,其中捕役社會地位最低,幾乎被看作準罪犯。

賤民衙役包括子孫都不能參加科舉(限制三代),也不準捐納買官,為士紳所不齒,有些家庭嚴禁子孫從事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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