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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民風開放、三妻四妾,但卻不能忍這些事,做了就要掉腦袋!

「猥褻」這個詞,最近霸佔著熱搜新聞榜。

相比於現代,古代對這些人的懲處要嚴厲的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過於狹隘,遠不足以對猥褻類犯罪分子的懲罰。

那麼在古代,猥褻乃至於性侵這一類行為,會被如何判處呢?我們不妨看看最開放的唐朝。說到唐朝,相信很多人都會想到大唐盛世,唐朝不僅經濟文化鼎盛,就連性的程度也十分開放,但對這些人的懲罰十分嚴厲。

從目前已知的法典來看,在古代幾乎最開放的唐朝,第一次出現了「強姦」一詞,《唐律疏議·名例》(卷一)上「內鬨」條下,「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一語中的「強姦」,指的便是這種性犯罪。

在唐代時發生過這樣一起強姦案例。當時竇參是中唐名臣,曾做過唐德宗李適的宰相。竇參剛做奉先縣尉時,在北衙禁軍中荷戈的曹芬兄弟倆喝醉酒後居然強暴自己的妹妹。父親發現後去解救女兒,誰想兄弟倆仍不住手,羞恚之下,父親投井自盡。竇參接到案子後,判處曹芬兄弟死刑,立即執行。

可見,在唐朝的時候,強姦罪是會被判處死刑並且立即執行的,不給會人走後門的僥倖心理,讓所有人都斷絕性侵的念頭,如果敢做,那就直接死!

其實早從隋代開始,包羅強姦在內的性犯罪就被當成「內鬨」之一,列入了「十惡」。「十惡」,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十惡不赦」,在以後所有朝代,對性犯罪都是從嚴從重懲處,因此可知古人對強姦、亂倫這類性犯罪的痛恨程度。

在《唐律疏議·雜律》(卷二十六)中,對各類性犯罪、不同身份者的性犯罪,均有詳細的規定。輕者杖責,重者流放,直至絞刑。如「奸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強者,各加一等,折傷者,各加斗折傷罪一等。」

在唐之後的宋朝,則出現了「強姦幼女罪」。

說到宋朝,不得不提婦孺皆知的包拯,包拯斷案的故事,其中不少是性犯罪案件。在一則《強姦反噬》故事中,有兩人見朋友的老婆長得漂亮,便企圖強姦,未遂,被朋友告到官府,遭從重懲處,所謂「從重懲處」,就是「罪加一等」。

「強姦幼女罪」列於《宋刑統》的《慶元條法事類·雜門》「諸色犯奸」條下:「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先強後和,男從強法,婦女減和一等。既因盜而強姦者,絞。會恩既未成,配千里。」

從這條規定來看,在南宋時性侵幼女,如果強姦未遂,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猥褻,要被流放到3000里之外環境險惡的地方「勞改」,也就是給守疆軍人(披甲人)當奴僕,比猥褻成年女性流放遠1000里。如果給幼女造成了傷害,則必死無疑

南宋規定的「強姦幼女罪」,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從古代中國開始,對未成年人「性保護」方面就具有超前意識,值得現代人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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