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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得學點法律

今天有位學法律的同學分享了一則案例,如上圖。以一個普通人的角度來看這簡直就是扯淡。因為施害者通過暴力手段傷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害怕有更嚴重的傷害就假裝答應願意發生性關係。最後被害人也就沒有反抗真實發生了性關係。最後對施害者的罪行判定是強姦未遂。這實在是難以理解,都已經發生性關係為何還是未遂?

就在剛才不久,又和這位同學就這個案例探討了一番。而且還試著舉了其他例子來說明。最後總算是明白了為何會對施害者已經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定為強姦未遂,原來法律中認定強姦既遂要同時滿足兩點,即違反被害人的意志,還得滿足施害者知道如此並故意為之的條件。(上圖中也反映出出了這點)這第二點實在是太狗血了。除了本人誰能知道他是不是故意的。這就是法律與普通人思維的差距。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事實。當然證據指向可能是真正的事實,也有可能是另一個「事實」。所以才會有那麼多的虛假錯案多年後翻案。這是當時所知的證據導致的。從這就能看出法律維護的公平正義不一定都是真的公平正義。學法律的人的說法是法律的作用是維持社會秩序,至於公平正義好像並不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

再從更大的角度來說,法律是給守法且能被法律所束縛的人制定的。對於某些不守法,法律也束縛不了的人或群體,法律也就是個Dior

而已。所以實行依法治國的國策是很必要的,當然制定法律與修改法律 也是至關重要的。法律的不合理之處可以通過程序修改,所以先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當下的頭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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