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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入職才3天就宣布懷孕,產假結束提出辭職,企業怎麼應對?

女員工入職才3天就宣布懷孕,產假結束提出辭職。

作為旁觀者,你是不是覺得很奇葩?

遇到這樣的事,如果你是老闆,你該怎麼辦呢?是不是準備以其「入職時隱瞞懷孕」開除她呢?

呵呵,別急!看完青見禾惠君的說法,你便能找到答案。

案 例

據《寧波晚報》2017年9月9日報道,才入職三天,孫小姐就告訴主管自己懷孕了,要保胎休息。懷孕期間,因為種種原因,經常請假。而公司照樣給其發工資,繳納社保,並派人在其產後去探望。沒想到,產假一結束,孫小姐就打電話來說辭職不幹了。「員工入職三天就宣布懷孕,孕期幾乎沒正常工作,產假結束後就遞了辭職信。」9月6日,浙江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張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鬱悶的事。

那麼,女職工「隱孕」,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說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四)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很顯然,女職工在孕期的,是受特殊保護的。

那麼,如果女職工在入職時隱瞞懷孕,這樣的行為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果不如是告知,有可能構成欺詐,並導致合同無效。

那麼,孫小姐隱瞞懷孕是否屬於構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呢?不是,因為生育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剝奪。而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於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

那麼,女職工「三期」期間,勞動合同一定不可以解除嗎?不是絕對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以下情形,勞動者也可在「三期」內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司法判例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東中法民五終字第3154號:原審法院認為,關於蒸妙公司、唐艷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蒸妙公司主張唐艷入職隱瞞懷孕的事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首先,2013年12月30日,蒸妙公司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的信息是未婚,而當時唐艷確實未婚;其次,根據證人譚某的陳述,可證明唐艷於2014年2月1日發現自己懷孕,唐艷提供的《東莞市塘廈醫院超聲檢查報告單》顯示,至2014年2月26日時唐艷懷孕小孩約9周,據此往前推算,2014年1月1日唐艷懷孕小孩10天左右,當時唐艷在沒有到醫院進行相關檢查的情況下,其無法知曉自己已經懷孕在常理之內;再次,唐艷知道自己懷孕後已經及時向蒸妙公司的主管提出辭職,因蒸妙公司處工作的需要,導致唐艷沒有辭職。綜上,唐艷並沒有故意隱瞞懷孕的事實以欺詐的方式與蒸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故原審法院對蒸妙公司的主張不予採納,認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

綜上所述,蒸妙公司的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

下期預告:歐洲人權法院判老闆有權窺探員工,在中國呢?

責任編輯:劉穗緣(廣東工業大學學生)

法律支持:劉 靚(勞動法學者、廣東省法學會勞動關係研究會理事、民建廣東省委經濟工作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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