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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班回家後猝死,不能按工傷賠償!關於加班,你該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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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五旬男子文某為了多掙錢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結果出現身體不適,送醫後終告不治。因無法認定為工傷情形,文某家屬索賠起訴。日前,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來源:揚子晚報)

這條新聞,法院在審理的過程當中,雙方的爭論點在於文某的死亡是否屬於工傷,但最終判決是按照侵權責任法來認定的。

那麼那些情況屬於工傷?為何最終會按照侵權責任法來判?法律規定的企業加班時間具體是多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是像文某這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亡的。

但經法院查明,文某在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均存在2.5小時、4.5小時不等的加班情況。

加班時間嚴重超出了法定時間,屬於公司侵犯了文某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為公司不按規定,致使文某因長期加班導致猝死,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那麼,法律規定的加班時間具體是怎樣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上述法令,也就說明了為什麼還存在某些公司、某些行業是上六休一的制度,這是合法的。

但是,關於加班,勞動法也明確規定,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或者三小時。這是在合法保證人的休息權。

雖然法律是這樣明文規定,但是在具體實踐當中,加班變成了人們工作的常態。工作和身體,那個重要?這點,筆者在這裡就不去說明了。

你們公司加班又是怎麼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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