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視台主持人稱能辦京戶、上大學 騙六人三百餘萬被判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楊國華)許珈銘藝名「端木珈銘」,是某電視台的節目主持人,同時還是中廣衛視國際影視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本收入不錯且過著小資生活的他,日前卻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數年來,許珈銘虛構能幫助他人不用高考而上中國政法大學、可辦北京市戶口以及進入商務部工作為由,先後騙取六位被害人共計331萬餘元。
主持人自稱渠道不用於高考上大學 三人被騙203萬
出生於1978年的許珈銘有一個網紅級的藝名,叫端木珈銘。今年39歲的他來自吉林省,碩士研究生學歷。在某衛視工作的同時,他還是中廣衛視國際影視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據媒體介紹;端木珈銘不僅曾擔當多家電視台欄目主持人,開闢有《端木看點》、《端木問診》等專職欄目,還曾參演過數部電視劇。
原本收入不錯且過著小資生活的他,日前卻因詐騙罪而深陷圇圄。經法院認定,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9月間,他先後虛構能幫助他人上中國政法大學為由騙取了三名受害者203萬元。
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被騙最多的是賈某,他共被騙了90萬元。
2012年下半年,賈某兒子面臨高考,他通過朋友認識了許珈銘。許珈銘對賈某稱自己在電視台上班,有關係能讓賈某兒子上中國政法大學,而且還有正式本科學籍,但提出需要45萬元。賈某表示同意。
賈某說:後來,我又跟許珈銘說起我女兒正上高二,許珈銘說也能上,也是45萬元,我也同意了。
許珈銘對賈某說:不僅其兒子參不參加高考都無所謂,賈某上高二的女兒也不用參加高考就能直接上中國政法大學。
2012年8月,賈某的兒子和女兒真的收到了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不過,賈某兒子收到的是「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港澳台僑聯考班」的錄取通知。
賈某的兒子說:第一年上學都在政法大學的教室、住在政法大學的留學生宿舍,沒覺得不對勁。但第二年就變了,政法大學根本不承認他們是中國政法大學的學生,基本處於沒人管的狀態。
此時賈某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陳某幾乎以相同的方式被許珈銘騙了人民幣45萬元,而另一位受害者夏某為孩子上中國政法大學,被許珈銘騙取人民幣68萬元。
辦北京戶口 進部委工作兩人被騙108萬
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除了以上大學為由騙取前述三人外,許珈銘還稱可以辦理北京戶口、不用考試就可獲得公務員編製並進入商務部工作,騙了兩名受害者108萬元。
著急為兒子找工作的羅某被騙了65萬元。據羅某說:2013年3月,我兒子大學畢業後想找個工作。經親屬介紹,羅某認識了許珈銘,許珈銘跟羅某說自己是中廣衛視節目主持人,認識商務部領導,可以讓他兒子大學畢業後去商務部工作,不但是公務員編製且能取得北京戶口,但必須給部里領導50萬元好處費。羅某表示同意。
不久,許珈銘電話通知羅某說他已與領導溝通好了,可以把錢打過來。羅某說:他按照許珈銘的要求給其匯了50萬元。之後許珈銘以必須追加20萬元給領導才能上班為由,又拿了羅某15萬元。
然而匯款後,一直等到2014年8月,他兒子都沒有接到商務部的錄取通知書,羅某說:期間,他多次詢問催促許珈銘,他都以各種理由推脫。後來許珈銘就不接電話,直到他手機停機。
後經辦案機關向商務部人事司了解,商務部自2003年開始所有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沒有所謂的內部編製的說法。
而另一名受害者顧某則是因其孩子辦理北京市戶口而被許珈銘騙了43萬元。顧某匯款後,許珈銘不但一直沒給辦,錢也不退,於是,顧某選擇了報警。
六人被騙331萬餘元一審被判十三年上訴被駁回
除了上述五人被騙外,許珈銘還虛構能幫助王某的孩子上中國戲曲學院初中部為由,騙取其人民幣20萬元。經查實:截止2015年10月24日許珈銘被抓,其共騙取了六人331萬餘元。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注意到,針對全案的證據,被告人許珈銘以往供述與辯解以及當庭陳述均對詐騙不予認可,並提出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均不真實,對證據均不予認可。
經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珈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6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許珈銘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法院還判令許珈銘違法所得的人民幣331萬元,退賠前述六位被害人。
一審判決後,許珈銘表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許珈銘的上訴理由是:其沒有承諾讓被害人子女攻讀並取得中國政法大學學位;沒有承諾為顧某辦事,是他人要求被害人匯的款;沒有承諾為羅某孩子辦理進入商務部工作的事,是他人讓羅某匯的款。
雖然提出了上訴,但二審審理期間,許珈銘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日前,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許珈銘的上訴請求。
法院認為:上訴人許珈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許珈銘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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