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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競悅:美國法院為何寬恕「9.11」事件犯罪嫌疑人?

2006年5月3日,美國東部地區法院公共信息官員亞當斯宣布了對「9·11」事件犯罪嫌疑人薩卡里亞斯·穆薩維的判決結果,判處穆薩維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做出這樣的判決是由於陪審團未能就判處穆薩維死刑達成一致。對於「9·11」首位疑犯的這個判決,無異於是對美國人民感情的一個打擊。但是我們卻並沒有看到對於判決結果如浪般的民意聲討,人們平靜地接受了判決,無論是一般的美國民眾,還是「9·11」受害者的家屬。這種冷靜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得益於陪審團審判的存在。

陪審團審判是美國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審判,除彈劾案外,都必須有陪審團出庭。憲法修正案第五、第六、第七條都有涉及陪審團制度的內容。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來源於英國,而陪審制最早則是起源於法國的加洛林王室,後傳入諾曼底並由諾曼人引入英格蘭。陪審制起初是加洛林王室一種調查地方情況的制度和方法,後來英蘭格逐步把它運用於巡迴審判中,並代替了原先的神明裁判。此項制度在美國的確立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官專斷。權力與責任是成正比的,防止法官專斷的同時也某種程度減輕了法官的責任,把法官的部分職責移交給陪審團。在同一個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有兩個陪審團:一個是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提起指控;另一個是小陪審團,裁決被指控之人是否有罪。陪審團只就事實進行判斷,而不對法律問題發言。由於是陪審團集體做出決定,有效地避免了當事人把對判決的不滿發泄到法官一個人身上。

陪審團也是一種民主的審判方式,把平民的視角、鄰人的觀念帶入到司法審判之中,傾聽民眾的聲音,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不過民主審判也有自身的弊病,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蘇格拉底就是被五百人的大陪審團判處了死刑,從而成了千古「冤案」。在一個獨裁社會,人們的異見可能會得到人民的擁護;而在一個民主社會,個別人的異見有時會難以宣洩,因為他要面臨多數人的壓力。民主既可能成為吸納不滿的手段,也可能成為壓制不滿的利器。托克維爾把此稱為「多數人暴政」。為了防止「多數人暴政」就需要在民主之治中加入某種理性的程序。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設計考慮到了形式合理性。首先,在陪審員的選擇上及其挑剔。雖然美國公民都有義務成為陪審員,並且陪審員候選名單的產生是隨機的,但是真正能成為陪審員卻需要經過嚴格的篩選。首先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不得入選。有一些職業有可能產生思維傾向,也不得入選。由於環境和經歷而造成有某種心理傾向的人也必須被刪除。律師可以對陪審員人選進行取捨,但是律師挑選陪審員只有否決權,而沒有錄取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律師的認可。

其次,陪審團決策過程的相對獨立性。在陪審員當選之後,要實行隔離,避免受到外界的不正當影響,使其只能根據法庭辯論、證據展示做出判斷。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陪審團做出決定的過程需要進行秘密討論,他們彼此之間經過討論、協商、妥協,最終形成個人意見,進行投票。

此外,對於判處死刑的決定,陪審團必須一致贊成,方可通過。

在穆薩維的這個案件中,由9男、3女組成的12人陪審團沒能就死刑判決達成一致意見。陪審團認為,他在「9·11」中的作用不是很大,既沒有在作恐怖襲擊決定時發揮重要作用。穆薩維在「9·11」事件中對襲擊陰謀的了解有限。對於這個結果,美國民眾也表現出了應有的理性。「9·11」罹難者家屬克里斯蒂·庫姆布斯說:「無論判決結果如何,絲毫也不能改變我的生活。它不會喚醒我的丈夫。它不會讓那些已死的人重返家園,也不會讓他們的家人快樂。」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喬納森·圖雷說:「他的所作所為完全夠不上死刑。我們許多人關心的是,如果政府贏得了這場訴訟,它很可能使死刑的適用範圍擴大一百倍。」

陪審團審判沒有變成多數人暴政,反而成全了多數人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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