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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為何要開除胡適?

民權保障同盟開除胡適、營救黨員,胡適說:「我憎恨殘暴,但我也憎恨虛妄」

在知識分子的推動 下,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曾經掀起過好幾波的人權保護運動,這中間不能不提到中國民權保障同盟。這個聲稱「以喚起民眾努力於民權之保障為宗旨」的團體的主要負責人是宋慶齡、蔡元培、楊杏佛,該組織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左、中、右各個方面的人物或為盟員或參與過其活動。

過去對這個組織的評價是一面倒的,說它 「為了保障民權,營救被捕的革命者和愛國進步人士,運用合法鬥爭手段與國民黨反動派的迫害進行了英勇無畏的鬥爭」,近來隨著其政治背景的公開,和關於該組織主要負責人員的一些史料的披露,有了一些不同的聲音,這可以以張耀傑《胡適筆下的楊銓之死》一文為代表(收入廣西師大出版社2006年版《歷史背後》一 書)。

對同一人、同一事物有不同的評價,這原是非常正常的現象,但筆者認為,考察一個組織的是非功過,其主要負責人是誰、具有何種背景並不是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它究竟做了些什麼,而如果以這一點去論,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維護報人新聞自由、首開民間組織考察監獄等,客觀上是有利於中國的人權保護事業的,光榮業績斑斑可考,但筆者也認為,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一些理念和運作還存在許多缺陷,從而導致它「其興也勃其亡也忽」,僅僅活動半年便無形解散,其中的一些深刻教訓值得記取。

胡適用當局之矛攻當局之盾

不論是從國民政府要人的講話和文章,還是國民黨的黨義,還是確認其統治合法性的《約法》,都不敢公然否定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保障民權本為陽光事業,應該合法抗爭,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主要負責人對此是否認同呢?這可以作幾個方面考察。首先,沒有一個負責人在公開的場合下表態同盟是非法組織,相反都認為自己和該組織所從事的活動是完全合法的。「合法」者,合乎什麼樣的法?舍國民政府頒布的各種法律,此外還會有別的嗎?可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內部,的確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民權觀。陳漱渝1985年著有《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一書,曾把這兩種民權觀稱為「革命的民權觀」和「買辦資產階級的民權 觀」,並分別以宋慶齡和胡適為這兩種對立的民權觀的代表。

所謂胡適的「買辦資產階級的民權觀」,其實也就是前述的兩點:承認現政權的合法權,民權保障運動應該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縱觀胡適在盟內所進行的活動,無不以此為指歸,他也向當局抗爭,不過他的抗爭都是以現政權宣揚、公布的理論和法律為武器,用當局之矛攻當局之盾,如當北平國民黨市黨部不承認胡適所在的同盟北平分會為合法組織,通知軍警機關不予備案時,胡適即指出: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系根據《中華民國約法》組織,若謂此為非法,則法將何解?

至於「革命的民權觀」,則可以以宋慶齡《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任務》一文為代表,這篇文章原收在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為新中國奮鬥》一書中,附註寫作時間為「一九三二年十二月於上海」,但因為文中提到了把胡適開除出盟這件 實際上發生在1933年的事,而且收錄此文時並未註明原始出處,還因為此文極具顛覆性的內容,筆者據此判斷此文當時並未公開發表,至少沒有在國內公開揭 載,易言之,此文中透露的「革命的民權觀」無疑是宋慶齡等人真正堅持的「民權觀」,但囿於客觀環境,當時並未公開化。

所謂「革命的民權觀」的要害,簡而言之,就是不承認現政權的合法性,認為現政權所實施的是一整套「壓迫人民的"合法"的恐怖制度」,其法律是「公開地、無恥地為極少數的封建地主、資本家和帝國主義者的利益服務」,同時宋慶齡認為「資產階級的形式民主」是虛偽的、有名無實的,「與人民大眾的民主權利截然不同」,而人民大眾要想獲得真正的民主權利,就必須是在「中國獲得政治解放和民族解放」的前提下。這樣的一種民權觀當然是極具革命性的,然而其中蘊含的一個深刻的矛盾卻常被忽略:持革命的民權觀者,自然是不承認現政權的合法性的,可是他們自己又清楚知道,如果將此公開出來,並以此為基礎建立組織,那無疑是表示自己意欲暴力推翻政府了,而這對任何一個政府來說都是不可能被允許的。

「要想公開活動就必須承認現政權的合法性」,這就是持革命的民權觀者所不得不面對的矛盾,這種矛盾導致他們言行上往往有脫節之處,即如《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任務》一文中,儘管充滿了許多顛覆性內容,但作者後面又說:「我們更要為政治犯們組織法律的保障,要儘可能給他們法律上的援助,使他們的案件能夠提出來公審」,試問這裡的「法律」難道還會是現政權公布的法律以外的東西嗎?

持革命的民權觀者是怎樣解決這一矛盾的呢?是目的和手段相脫離的方法,雖然他們是最後要推翻現政權的,但為了公開活動,在手段上卻又不得不盡量採取合法方式,以贏取公眾之同情和支持。可以說正是這一目的和手段的背離,使中國民權保障同盟自成立之日起即患上了「人格分裂症」,最終導致同盟的內部分裂和解體,同時更給中國民權保障這一「陽光事業」埋下了濃重陰影。

營救黨員與改善人權的分歧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內部的分裂是因胡適而起的。胡適和同盟主要負責人的分歧表面上是在一些細節問題上看法的差異,實質是根本理念的不同。

兩者之間的第一個分歧是關於政治犯的。

因為國民黨慣於以言治罪,不少政治犯的確只發表了一些不同的政見而已,但同時也有很多是懷著不同的信仰,以暴力推翻現政府為職志的,比如當時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組織營救並獲得成功的廖承志、陳賡等人,都是貨真價實的職業革命者。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主要負責人始終要求「釋放一切政治犯」,《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任務》的作者並認為,「他們(政治犯)不是罪犯,他們是人類解放鬥爭的先驅者」。如果脫離當時政治鬥爭的實際,這種關於政治犯的定義當然不錯,而如果考慮當時兩黨相爭你死我活的背景,認為一個政府連號召暴力推翻自己的人居然都沒有處置的權力和理由,實在是一件非常滑稽的事情。

職業革命者不應包含在「政治犯」內,這正是胡適反對不加區別地提出「釋放一切政治犯」訴求的原因,但胡適同時認為,即使是對那些職業革命者,政府的一切處置也應該依自己制定的法律進行,走程序正義的路子,罪由法定之後,「必須予以人道的待遇」。

胡適和同盟主要負責人的第二個分歧出現在視察監獄之後。

1933年1月30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成立,楊杏佛代表同盟總部由上海趕來參會,胡適任執委會主席。當日晚楊杏佛拜訪當時北平的最高負責人張學良,提出視察監獄的要求,獲得批准。

1933年1月31日,楊杏佛、胡適和著名報人成舍我組成視察監獄的三人委員會,在張學良秘書王卓然的陪同下,前往拘禁政治犯的北平陸軍監獄,其間胡適、楊杏佛、王卓然都與一位名叫劉質文的政治犯用英文進行了交談。而正是這個共產黨員劉質文(又名劉尊祺),在三人委員會視察監獄之前,經獄中黨支部同意後,於1933年1月10日寄出了兩封匿名英文信,一封發出營救請求,另一封是揭露監獄黑幕的,諸如虐待犯人「或以針尖刺指甲,以豬毛刺尿道,痛徹心髓。或以細繩反扎兩臂,高懸空中,謂之鴨兒泅水。或袒背以皮鞭或細竹條用力笞之,謂之打花背條」等。在胡適等視察監獄之後,這封英文信被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總部作為宣傳資料廣為散發,引來了胡適的不滿和抗議,直接導致了同盟的分裂。

劉尊祺的英文信是否符合事實?既是同盟總幹事又為重要當事人的楊杏佛在其中是否有過暗箱操作?張耀傑《胡適筆下的楊銓之死》一文有相當精細的分析,此處不贅。筆者想提請有心人注意的是時間問題:北平分會剛剛成立, 當晚楊杏佛就向當局要求視察監獄,次日便付諸行動,如是之迫切,這是為什麼?

據《宋慶齡年譜長編》(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透露, 劉尊祺的信件於1933年1月10日發出,「宋收到劉的信後,極為重視」,「決定由楊杏佛利用赴平參加成立同盟北平分會之機,調查北平監獄實況,進行營 救。」原來,楊杏佛之所以亟亟以視察北平監獄為務,根本目的是為了營救劉尊祺等中共黨員出獄,了解北平監獄的現狀只是為實現這一目的而服務的手段。而這一 點,楊杏佛肯定不曾向同去視察監獄的胡適、成舍我透露分毫。

胡適等人視察監獄的目的是單純的,無非就是在了解監獄實況的基礎上,據此向政府呼籲改善犯人待遇,尊重其權益。也就是胡適當日在北平分會成立大會上所說的:幫助個人;監督政府;……以營救中共黨員出獄為根本目的的人,他們的探 訪監獄,只是為了坐實這些政治犯受「非人虐待」的指控,為營救其出獄製造輿論,給當局施加壓力,而單純以改善人權為目的的人,則希望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 為改善人權提供依據。目的決定了手段。

胡適的迂執與智慧

胡適之所以會在視察監獄這件事上做出激烈的反應,當然出自「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實證主義者的天性。《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任務》一文指責胡適們,「除非酷刑在他們的眼前施 行,他們是不相信監獄中施用酷刑的」,這倒不是無根之談。其實以胡適的智識,他何嘗不知道,在中國的司法傳統下,犯人之受虐待可能遠非鮮見?但他是實證主義者,他只能依據他所耳聞目睹者發言。胡適說:「我並沒有意思認為此地監獄的情況是滿意的。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將盡一切努力來改善那些情況。然而我不願依據假話來進行改善。我憎恨殘暴,但我也憎恨虛妄」,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又指出:改良不能以虛構事實為依據,……那些誇張不實的內容,只能給希望把事情辦好的人增加困難。這些意見在一些目的高於手段的人看來可能過分迂執了點,但也許包含了更深刻的智慧。

1933年3月3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召開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決議開除會員胡適。同月13日,北平分會除胡適以外的另外五名執行委員陳博生、成舍我、任叔永、馬裕藻、蔣夢麟,因胡適事件聯名給總部寫信質疑:「會員個人之言論自由,是否應因入會保障他人民權,而先自犧牲?」

1933年6月18日,楊杏佛遇刺,中國民權保障同盟銷聲匿跡。一般人認為楊的遇刺是導致同盟解散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因素,其實不然,早在楊杏佛遇難之前,不少參與者已心灰意懶,這一組織早已「無形停頓」,這從蔡元培的一封私信中可以看出。1933年2月28日,作為同盟副主席的蔡元培雖然和主席宋慶齡一起聯名致電胡適,警告其「違背常規,請公開更正,否則惟有自請出會,以全會章」,但3月17日的這封私函無疑更代表他的真實想法,信中說:「弟與語堂亦已覺悟此團體之不足有為,但驟告脫離,亦 成笑柄,當逐漸擺脫耳。」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其興也勃其亡也忽,無論如何都是中國人權保護事業的重大挫折,誰實為之,孰令致之?論者總結說以保障民權相號召的組織,居然連盟員自己的權利都不尊重,對的,從開除胡適一事可以見出;又說其蒙蔽盟員,也不錯,且不說數十年後才被公開的政治背景,單是當年視察北平監獄時,對同去探訪的分會負責人胡適、成舍我隱瞞真實目的,已經透出了很多消息。幾十年後,已入暮年的胡適、林語堂回首往事,慨嘆 「蒙在鼓裡」,「被人利用」,良有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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