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銷售空調並且負責安裝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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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企業應分別核算空調的銷售和安裝兩項業務的銷售額,分別按照17%和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若未分別核算,應從高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通常可以參考以下兩個條件,並將其作為判斷構成「一項銷售行為」的條件。
(1)一項銷售行為中所涉及的兩個應稅項目(貨物或服務)是否由同一個主體提供;
(2)這兩項應稅行為是否為同一個客體服務;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應稅服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一般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服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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