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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道:讓道德點燃律師職業光輝

律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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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南京某律師被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以妨害民事訴訟為由罰款5萬元。事情緣由是,該律師在上訴狀中使用諸如「垃圾法官」、「垃圾法官」「狗屎」之類的侮辱性詞語。法院據此認為,這些言辭構成了對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侮辱,妨害了民事訴訟。

這確實是讓人非常吃驚的新聞。律師代理當事人書寫上訴狀,是合法的履行律師的職責。律師應該圍繞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書寫上訴狀。律師的文書應充滿法言法語,是嚴謹的,是富有邏輯性的。而現在這位律師在上訴狀中撇開法言法語不說,居然像潑婦罵街似的用侮辱性詞語發泄對一審法院、法官的不滿。這已經不僅僅是業務水平的問題,更是涉及律師道德的問題。

律師在法治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建設法治社會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師職業是維護公民「權利」的制度安排,是對「權力」的一種制約。正是有了律師職業,「權力」才有可能被關在籠子里,才有可能不被濫用,「權利」在受到侵犯時,會得到法律幫助。基於此,日本將法官、檢察官、律師總稱為法曹,被譽為「法制建設上的三根支柱」,而律師被稱為「在野法曹」。在歐美,律師的社會地位更不用多說。

在社會大眾眼裡,律師是社會精英,律師的形象是學識豐富,有涵養,有教養。社會大眾在遭受不公平對待時,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對律師充滿期待,希望律師能仗義執言,用法律的武器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但社會大眾在委託律師時,又希望律師不能做有損自己合法權利的事情,例如不能將自己的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泄露出去,不能與對方當事人勾結等等。可見,社會大眾對律師的道德有著內在而又嚴格的要求。

中國自古就是一個非常重視道德的國家。對某些特殊職業,很早就提出了「職業道德」的規範,比如和律師職業相類似的醫生職業。唐代「藥王」孫思邈,在其所著《大醫精誠》中,就對醫生這一職業的職業道德作出了論述:「凡大醫治病,必當安神定志,無欲無求,先發大慈惻隱之心,誓願普救含靈之苦。若有疾厄來求救者,不得問其貴賤貧富,長幼妍媸,怨親善友,華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親之想,亦不得瞻前顧後,自慮吉凶,護惜身命。見彼苦惱,若己有之,深心凄愴,勿避險巇、晝夜、寒暑、饑渴、疲勞,一心赴救,無作功夫形跡之心」「夫為醫之法,不得多語調笑,談謔喧嘩,道說是非,議論人物,炫耀聲名,訾毀諸醫,自矜己德,偶然治差一病,則昂頭戴面,而有自許之貌,謂天下無雙,此醫人之膏盲也。」中國古代沒有律師這一職業,但我們應從孫思邈對醫德的論述中汲取智慧。

新中國自1986年恢復律師制度以來,就一直非常重視律師職業道德的建設。1993年,司法部就頒發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2001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又根據社會發展需要進行了修訂。《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提出了十條律師職業道德準則,其中一條就是「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如此明確的提出道德要求,不僅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也是律師職業的內在要求。每位律師,在當初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時,都以考試的形式接受過這樣的職業道德培訓。而律師真正走上執業道路以後,更要發自內心的去遵守、去執行,讓自己像一個律師、是一個律師。

不得不說,如今律師的商業屬性越來越突出。律師的執業目的彷彿更多的體現了利益的交換。這是一個可怕的傾向。如果律師的職業道德整體淪落,這個社會將喪失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律師要想有大作為,在推動社會進步方面發揮作用,必須在道德上對全社會起到示範和引領作用。從這個意義上,如果律師在執業時,在利益和道德發生衝突時,利益應讓位於道德。培養職業道德,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如此,才能點燃律師職業光輝!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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