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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Phone創始人之死疑點解析:前妻、世紀佳緣、蘇享茂本人

如果說榆林孕婦墜樓事件是在許多年輕姑娘的心中紮下了一根刺,那麼對於無數單身男性而言,蘇享茂的死猶如炸雷在耳邊。

作為WePhone的開發者,蘇享茂是一位成功的程序員和創業者,正因如此,他的悲劇才給旁觀者帶來了更強烈的衝擊。被逼自殺,騙婚詐騙,恐嚇,美女學霸,偷稅漏稅等等網路標籤讓輿論急速發酵,形成漩渦。

新浪財經【法問】工作室聯手九位資深律師,為您追問蘇享茂事件中的種種疑點。從法律視角出發,詳盡剖析其背後的謎團。

一問WePhone創始人之死:前妻是否涉嫌勒索欺詐罪?

蘇享茂自殺前稱因離婚遭前妻索要千萬「精神損失賠償費」及住宅。據其遺書,前妻稱要舉報蘇享茂漏稅行為,並稱WePhone有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暗示能利用親屬關係讓其產品下架。

從其遺書可以感受到,簽署離婚協議後,蘇享茂已經徹底絕望。對此,許多網友認為蘇享茂前妻有勒索敲詐的嫌疑。

這也成為【法問】請教律師們的第一個問題:如果蘇享茂的遺書內容屬實,其前妻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前妻要求的離婚精神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律師們的意見相近,均認為若前妻行為屬實則已經涉嫌敲詐勒索,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結合調查結果予以判斷。至於前妻提出的千萬精神賠償,律師們意見一致,即沒有法律依據支持。

律師們進一步指出,如果蘇享茂前妻是利用脅迫手段要求他簽下一份完全不公平的協議,在離婚後蘇享茂及其家屬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

前妻行為涉嫌敲詐勒索 是否構成犯罪待調查

中銀律所劉曉亮律師:(若蘇遺書情況屬實)蘇的前妻涉嫌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蘇前妻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

首先,蘇前妻行為的目的是要迫使蘇與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將海南的房屋去掉蘇的名字,並支付其1000萬所謂的精神損失費,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其次,蘇前妻逼迫蘇簽訂離婚協議的行為屬於威脅或者要挾。蘇前妻聲稱要舉報蘇使蘇受到司法追究,對蘇進行嚇唬和恫嚇,使蘇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乖乖就範,不得不答應其要求,該行為是典型的威脅或者要挾行為。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級合伙人陳南沙律師:蘇享茂的前妻如果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方面實施了要挾與威脅的行為:

以蘇享茂漏稅、網路電話事業違法為由,透露其舅舅是三級警監等信息,對蘇享茂精神上進行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

(則)蘇享茂前妻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但是任何人都適用無罪推定,蘇享茂前妻也是如此。警方應該做出調查。

廣東奔犇律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如果翟某(蘇享茂前妻)知道蘇某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如果翟某以向司法機關告發為由威脅、要挾蘇某索取巨額財物,我認為涉嫌觸犯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如果敲詐勒索的情況屬實,翟某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然,目前的法律分析是出於目前男方及男方家屬提供的信息得出,男方婚前已花費數百萬元,其中是否涉及詐騙等,尚待警方調查。

廣東法制盛邦律所陳芝廉律師: 本案中其前妻向被害人蘇享茂敲詐勒索的微信聊天記錄時間顯示是在2017年7月14日和2017年7月15日,而離婚協議是在2017年7月18日。也就是說,涉嫌敲詐勒索在前,離婚協議在後,其離婚協議內容(補償前妻一套海南房產和1000萬元,先支付660萬),完全和敲詐勒索內容相符。

如果此事件,先有離婚協議,有合法的請求權基礎後,再向蘇享茂索償巨額財產,即使其前妻有相關脅迫行為,其行為也很難被定罪。然而,本案中涉嫌敲詐勒索在前,離婚協議在後,導致了蘇享茂自殺的嚴重後果。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競天公誠律所吳衛義律師:鑒於蘇某與翟某關係的特殊性,且目前完整的案件事實尚未調查清楚,因此,翟某的行為可能有過激或欠妥之處,但尚不能簡單確定其是否涉嫌勒索。

如果不考慮翟某與蘇某人身關係的特殊性,那麼,我們認為翟某卻有構成勒索之嫌疑,最終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還需結合具體案情、證據予以判斷。

廣東廣強律所金融犯罪辯護中心秘書長曾傑:翟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我國《刑法》第274條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雙方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不僅自始無效,當事人翟某某還可能面臨極其嚴重的刑事處罰。而雙方的婚姻關係屬於人身關係,已經獲得行政機關認可而解除,但是關於財產分割的部分卻因為違反《合同法》第52條而自始無效,這也是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

即使最終翟某某不被司法機關認定敲詐勒索罪,蘇、翟所簽財產協議也可以被撤銷。

千萬賠償無法律依據 離婚協議可撤銷

北京大成(深圳)律所高級合伙人陳南沙律師:如果蘇享茂有違法行為,其前妻可以報案,如果蘇享茂構成犯罪,則應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因此對其前妻進行賠償。

如果蘇享茂前妻想離婚,雙方可以平等協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離婚。

在婚姻存續過程中,對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特定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目前來看,前妻關於財產的要求難以支持。

中銀律所劉曉亮律師:首先,要求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海南房子沒有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海南的房子是蘇享茂的婚前財產,他完全不必擔心房子的歸屬,即使房屋是貸款購買,女方也只能對一個月婚姻期間的房貸及其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其次,蘇前妻要求高達1000萬的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費的法律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中,蘇前妻據以要求蘇支付精神損失費的理由顯然並非前述任何一種情形。無論蘇的經營行為是否存在漏稅、非法經營,都不構成婚姻法上的嚴重過錯,蘇前妻以此為由要求蘇支付高額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

競天公誠律所吳衛義律師:關於索要房子完整的所有權,如果不考慮二人簽署《離婚協議》的「瑕疵」問題(如可能存在的「受脅迫」等),那麼,我們認為:依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翟某是有權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的。

當然,如果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最終被撤銷,雙方就涉案房屋重新進行分割的話,翟某主張獲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法院在處理該類問題時還會結綜合案件當事人結婚時間長短、對房屋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判斷。

如果本案翟某確實以其他理由相要挾讓男方違背真實意願簽訂《離婚協議》的話,並且本案蘇某未出意外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蘇某是可以主張撤銷或變更的。

大成律所張雪律師:離婚協議是與身份關係密切相關的協議,與普通的商業契約有著性質上的不同,不能完全套用合同法的規制,離婚協議的內容尤其不能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

如果真如媒體的披露的那樣,蘇先生的前妻是利用脅迫手段要求他簽下一份完全不公平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為他設置了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的,在離婚後他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中心秘書長曾傑:根據法律規定,雙方離婚協議簽訂才兩個月,不足一年,蘇完全有權利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現在蘇享茂已離開了人世,但是若能證明脅迫情形的存在,其財產繼承人(如蘇享茂的父母)有權提起撤銷協議之訴訟。(前提是通過專業律師固定相關證據,如申請調取全部聊天記錄、核實聊天記錄雙方是否為當事人等)。

注釋:

《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問WePhone創始人之死:世紀佳緣是否應承擔責任?

隨著蘇享茂事件的發酵,世紀佳緣亦陷入了輿論漩渦。這讓人聯想到在李文星案中,「BOSS直聘」因審核漏洞而被指難辭其咎。

在信息資源快速流動的世界中,現代人很難脫離中介平台而生活。婚戀交友網站更是放大了個人生活對中介平台的依賴,尤其是那些平日社交圈較狹窄的程序員們。

蘇享茂的遺書提及其與前妻是在世紀佳緣網上認識,雙方都是世紀佳緣VIP會員。蘇享茂稱前妻隱瞞了婚史、年齡,使用世紀佳緣的時間等。而女方則曾指責男方隱瞞乙肝病情。

如果上述情況屬實,世紀佳緣信息審核不嚴是否應負法律責任?蘇享茂家屬是否可以向世紀佳緣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事情並不像我們想的那麼簡單。

律師們指出,世紀佳緣作為發布婚戀信息的網路平台,應履行一定的信息審核義務。但有些信息屬個人隱私,世紀佳緣網也沒有相關的查詢許可權,所以對會員提交的材料並沒有能力完全確保真實性。

其責任認定關鍵在於,服務協議及服務過程中是否有承諾確保信息真實性內容,或者網站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有明顯過失行為;如有,若蘇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世紀佳緣是否盡到審核義務?隱私信息難查

廣東奔犇律所主任劉國華律師:世紀佳緣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它是否違反了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世紀佳緣作為婚介服務的經營者,對於普通註冊會員提交的資料,一般情況下,盡到法定的形式審查義務即可。

面對良莠不齊的人員與海量信息,世紀佳緣VIP用戶繳納幾萬甚至幾十萬的高額費用,顯然是為了尋求優質婚配對象。用戶和世紀佳緣簽訂合同,會約定世紀佳緣的權利和義務。世紀佳緣收取高額費用,應當保障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服務的真實信息。

中銀律所王強律師:通過目前披露的情況看,蘇享茂和前妻翟欣欣是在世紀佳緣網站認識的,且二人都是實名認證會員。世紀佳緣網作為發布婚戀信息的網路平台,對會員的信息資料有一定的審核義務,但有些信息屬個人隱私,世紀佳緣網也沒有相關的查詢許可權,所以對會員提交的材料並沒有能力完全確保真實性。

針對本案,世紀佳緣網是否應承擔責任還需依據其是否盡到了必要的審核義務,如女方有編造虛假信息等行為且有被投訴經歷,而世紀佳緣網未予充分的核實及處理,那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

競天公誠陳進進律師:婚戀網站的性質主要是信息發布和居間平台,同時提供一些附加服務,法律上和情感上都不保證最終成功撮合。雖然成功率是他們的宣傳口號,其提供服務和承擔責任的範圍主要體現在與會員簽訂的會員/服務協議約定中。

我們不去定論案例中翟女士和蘇先生的註冊信息是否真的存在重大隱瞞或誤導。假設確實存在,法律上講,網站責任問題的焦點就變成網站是否適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核查/注意義務以及該等約定是否有效,包括特定的用戶註冊和服務協議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這也經常是實踐中類似爭議案件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至於究竟有沒有責任和責任程度或說比例,需要當事方舉證並結合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最終由司法機構判定,當然當事方也可協商和解。

以上是關於婚戀網站民事責任的初步分析,基於婚戀網站不知悉也未參與WePhone案例具體經濟事件的合理判斷,關於女方及相關方是否存在刑事責任的問題,自有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此處不作評論,而婚戀網站運營主體作為掛牌公眾公司,其經營資質及合規性問題由監管機構審查,也不在此討論。

大成律所張雪律師:婚戀交友網站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判斷。

比如本事件中,蘇享茂先生的家人朋友向媒體陳述,蘇先生是婚戀交友網站的VIP客戶,支付了高額的服務費用,而根據網站一對一服務網站的服務介紹,網站經營者提供的VIP一對一服務由專門人員對客戶進行服務,且有「引進公安身份驗證系統」、「驗證客戶身份真實性」、「嚴格的監管審核制度」等保證。

如蘇先生家人朋友的相關陳述屬實,則雙方構成服務合同關係,網站經營者與蘇先生簽署的服務合同、承諾書一類的文件及網站的服務內容介紹都構成雙方服務合同關係的內容,網站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應達到其承諾的水平,否則應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客戶因此造成的損失。而婚戀交友網站還可能因並未達到公開宣傳的服務水準而承擔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婚戀交友網站未向註冊客戶提供婚戀相關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用,而僅僅作為網路服務的提供者,也就是作為一個供註冊用戶相互認識、交流的平台的提供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僅在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才需要與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目前此事件的資料都是網路上流傳的信息,相關部門尚未有權威調查結果,真偽無法辨別,因此僅能根據現有信息做一些法律視角的分析,無法對事實及責任承擔作出任何判斷。

蘇家可否提出民事賠償?視乎世紀佳緣是否違約

廣東奔犇律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如果世紀佳緣沒有盡到法定和約定的審核義務,那就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而且,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如果死者前妻提交了虛假註冊信息,隱瞞了婚史、年齡,使用世紀佳緣的時間等,我認為蘇家有權向世紀佳緣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競天公誠陳進進律師:雖然WePhone創始人自殺事件引起了極大的社會反響,但相信「騙婚」的事件已不算新鮮,世紀佳緣對外宣傳註冊用戶1.7億,算得上是一家服務公眾的平台,且事關「終身大事」,對於這樣平台是不是要承擔在單個合同條款之上的更嚴苛的注意義務,以及在發生類似事件之後是否或多或少要承擔一些共同賠償或先行賠償責任,相比法律責任這個更偏道義或社會責任。

當然,一方面基於隱私和婚戀信息的非公開性,我們理解婚戀網站在核查身份信息的現實性和成本方面確實存在難度;另一方面,如果網站承擔了先行賠償責任,同時又有明確的侵權方,可以根據服務合同相關約定要求最終責任方承擔違約賠償,即使原來的會員/服務協議中沒有該等約定,相信經過這次事件之後婚戀網站會加上或應該會加上相應條款。

中銀律所王強律師:蘇享茂花費了幾萬元成為了世紀佳緣網的VIP會員,服務協議及服務過程中如有承諾確保信息真實性內容,或者網站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有明顯過失行為,蘇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訴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大成律所張雪律師:蘇家是否可以向網站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可以以何種理由提起訴訟,都需要待相關部門向社會披露事件調查結果後,根據具體情形分別考量。

三問WePhone創始人之死:蘇享茂非法經營是否成立?

蘇享茂在遺書中這樣寫道,前妻稱「我個人有漏稅行為,要舉報我;WePhone有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各種暗示能利用她的親戚舅舅劉克儉的關係讓我產品下架罰款,傾家蕩產」。

偷稅漏稅和非法經營都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觸犯刑法。這也許成為壓死蘇享茂的最後一根稻草。

「觀察本案目前所知的有限信息,翟某某所掌握的把柄,就是蘇享茂很在乎的那幾個問題——漏稅和非法經營,以及坐牢的結果。此種把柄,不管性質如何,只要能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廣東廣強律所金融犯罪辯護中心秘書長曾傑稱。

然而,這兩項問題是否真的如蘇享茂想像的或者其前妻描述的那樣,罪大惡極呢?【法問】請教律師們後了解到,其實情況不是那麼沒有挽回餘地。

即使有偷漏稅行為,如果蘇享茂的公司此前五年內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他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即可,不一定要面臨牢獄之災。

針對非法經營的問題,律師指出,從WePhone提供的服務看,目前非法經營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並沒有列其為非法經營行為,該服務是否為法律不允許的服務還有待商榷。

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不應草率認定WePhone為非法經營行為。

WePhone或涉違規 但不代表犯罪

廣東奔犇律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蘇某公司是否偷稅漏稅尚需要看相關的證據。當然,即使有偷漏稅行為,也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如蘇某公司此前五年內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即可,則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如果WEPHONE沒有取得相應資質,涉嫌違規。當然,有違規行為並不代表犯罪。

中銀律所王強律師:偷稅、漏稅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如果是有漏稅行為及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應該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如果有偷稅行為且情節嚴重,可能會觸犯逃稅罪等危害稅收管理的相關罪名。針對本案,沒有具體證據披露,目前無法評判是否構成犯罪。

犯非法經營罪需有違反國家規定、有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且需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從WePhone提供的服務看,目前非法經營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並沒有列其為非法經營行為,該服務是否為法律不允許的服務還有待商榷,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不應草率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

這場悲劇也許可以阻止

對於蘇享茂的死,中銀律師事務所王強律師指出,「縱觀整個事件,除了責任問題、心理問題、情商問題等,確實也側面折射出一個社會現象。

很多TMT領域尤其創業企業的IT人才、技術大牛,雖然從學校畢業後進入社會,但其工作內容和交際環境卻仍相對單純,他們擔任CTO甚至創始人角色,其個人財富隨待遇和公司股權價值的攀升而迅速積累,於是成為類似『騙婚』事件的『最佳』受害方。

提請該類人群務必更加提高警惕,在需要的時候可以向公司工會求助、訴諸專業律師等手段,維護合法權益、抵禦不正當侵害和威脅,TMT公司也應該為員工提供該類法律方面的支持。」

至此,「三問WePhone創始人之死」系列也走到了尾聲,我們期待相關公安機關和司法機構能早日查明真相。這裡借用大成律所張雪律師的發言作為結語:

「十分可惜蘇先生在陷入困頓的時候沒能及時尋求法律幫助,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也是出現這樣一場悲劇的原因之一。」

注釋:

《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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