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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條款與交易條款,誰才是正宮?

(圖:系張飛雲律師學生 漫霞霞原創)

晚上喝杯咖啡,和法律顧問單位的老總。於是直到打算寫點東西時,睡意卻逐漸變濃。對於如此的反差,除了無奈和苦笑,我實在想不出還能做點什麼。然而,類似的無奈和苦笑,還存在於我的工作當中。

說起修改顧問單位扔過來的合同,和一些同行交流時,他們好輕鬆:十頁的合同可以快到五分鐘完成。相比之下,我絕對是龜速,沒有個把小時交不了差。一般來說,別人的重點在於違約條款,其他條款掃視而過即可;而我,則往往相反。

我向來認為:律師受聘於法律顧問崗位,最重要的職責之一,便是通過對合同條款的設計,最大限度的減少法律糾紛的出現。此處的合同條款,最重要的一定不是違約條款,而是交易條款。

為什麼?

違約條款是負面評價,是反向制約手段,交易條款是正面導向,促進交易的順利實現,是合同存在的根本目的。故而,律師審查合同的重點,必然首先在於交易條款,一方面運用精細而嚴謹的法律邏輯思維審查交易條款的程序設計是否具備解釋的唯一性和實操性,一方面運用專業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審查交易條款的風險防範是否具備合法性和有效性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只有讓合同目的順利實現,法律顧問的基本價值——風險防控——才有意義。一個面目千瘡百孔的合同,風險對於合同雙方是同步增大的,一旦客戶違約,或因交易條款的漏洞,客戶「被迫違約」,則律師重點審查的違約條款,也許就是刺向客戶胸膛的那把最鋒利的匕首。

當然,敲黑板,注意了,並非違約條款不重要。作為常年法律顧問,律師在精準把握服務企業實況特點,並進行恰當交易條款設計的基礎上,把客戶在交易中的違約風險係數降到最低,一旦合同另一方主體有違約行為,輕則一封律師函即可化解雙方矛盾,重則可通過訴訟將對方「吊打一頓」。

誠然,現實情況是:作為法律顧問,律師的價值不如爭議解決律師那般容易顯現,被客戶直覺的感覺到。爭議解決,是客戶已經火燒眉毛了,你幫他滅火,他自然認為你幫他解決了問題,感激連連;風險防控,你是在幕後,任你哪怕是為了一個不起眼的條款也絞盡腦汁,客戶看不到,感受不到,你又奈何?

或許真如一些同行所言,交由客戶談判的內容那不是律師要管的事兒,作為律師,法律爭議條款設計好即可。尤其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條款約定進去,對律師來說,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時,向客戶收取律師費也容易許多。

涉及交易條款,或者說交易模式,之所以存在律師是否該插手的爭論,這其實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律師的定位問題,一個是客戶會不會用律師的問題。

如果律師定位於對既有的合同條款的審查,實質是偏向於「做」,與顧問單位的員工無異;如果定位於對交易模式的提供,實質是傾向於「謀」,處于軍師的位置。同理,客戶是事前與律師促膝長談,還是事後扔給律師合同,也涉及其用人水平高低的問題。

晚上去到停車場,天地一如既往地開闊,心也一如既往地更加開闊,還是純粹點好:專業的事兒歸專業的事兒,錢的事兒歸錢的事兒。專業的事兒搞定了,錢的事兒也就不是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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