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擔夫爭道」到底是什麼意思?
猛戳上方藍字,關注書法屋
唐《國史補》云:「旭言:『始吾見公主擔夫爭路,而得筆法之意;後見公孫氏舞劍器,得其神。』」後世多解讀為公主與擔夫爭道,以此引申為書法中的穿插避讓之理。然而仔細思考,小小擔夫豈敢與堂堂公主爭道?對「公主擔夫爭道」的解讀必然存在一些問題。
很多學者解讀「公主擔夫爭道」時往往不自覺地加上了一個「與」字,變成了「公主與擔夫爭道」,而《唐國史補》並沒有這個「與」字。一個「與」字,造成了對這句話的兩種解讀。
其實早在在唐代,就產生了「擔夫與公主爭路」的說法。《太平廣記》中記載就是「公主與擔夫爭路」,多了一個「與」字,後世各種詮釋也就應運而生。
與之類似,蘇東坡在《東坡志林》卷二《桃花悟道》中也說:「世人有見古德見桃花悟道者,爭頌桃花,便將桃花作飯,五十年轉沒交渉。正如張長史見擔夫與公主爭路,而得草書之氣。欲學長史書,便日就擔夫求之,豈可得哉?」同屬者還有宋施元之《施注蘇詩》卷二「公主與擔夫爭道」,元陶宗儀《說郛》卷九二《書斷》卷三「張旭」條下引《國史補》也作「公主與擔夫爭路」。可見,這種錯誤的說法由來已久,後世引用多有失察,以致出現今天錯誤的解讀。
關於「公主與擔夫爭道」的癥結,啟功先生的反詰十分有力,他說:「公主出行,必有導從,驟遇擔夫,無待手自對搏。」黃簡根據朱長文《續書斷·神品》論張旭的記載,得出了一個全新的見解。該文引《續書斷》文為:「君草書得神品,或雲君授法於陸柬之。嘗見公出,擔夫爭路,而入又聞鼓吹,而得筆法之意,後觀倡公孫舞西河劍器而得其神。」顯然黃簡是察覺到了蘇軾等人的解讀語義不通,因此才主觀地認為「主」和「出」手寫時形近,以致出現魯魚之誤。然而黃文在解決了「公主不能與擔夫爭道」的問題以後,又出現了擔夫自「爭」的滑稽局面,這顯然也是不符合文章本意的。
宋人黃庭堅對這個問題有新的見解。他在《宋黃庭堅草書〈談道章帖〉》中有「觀公主家擔夫爭道」的記載,他的觀點通過多出的一個「家」字體現了出來。又說,「公主擔夫爭道,其手足肩背,皆有不齊,而輿未嘗不正」。這裡提到了「輿」字,是個新鮮的提法,使得問題變得微妙起來,也確實道出了問題的關鍵所在。公主不可能與擔夫相爭,這是常識。
查閱相關史料,「公主擔夫爭道」實際與當時的出行制度緊密相關。《唐國史補》的記載是正確的,而後人用「與」字附會是對唐代公主出行制度的不了解所致。唐代官員出行以乘車為主,有時也坐人工「擔子」。因為「擔子」比較舒適,所以很受歡迎,抬「擔子」的人叫做「擔夫」,多則八人,少則二人。只因擔子出行的成本較高,且易造成交通擁堵,所以政府鼓勵坐車出行。
而公主身為皇族,自然享受優待,出行乘坐「擔子」非常正常,看見「公主擔夫爭路」,可以理解為「公主之擔夫」或「公主家擔夫」與「行人」爭路,這種說法應該是比較符合實際的。
可見,「公主擔夫爭道」的用典與唐代的出行制度密切相關,與後世的曲解相去甚遠。但把「公主擔夫爭道」用於比喻書法行筆(特別是草書用筆)中的穿插避讓之理是沒有問題的。至此,「公主與擔夫爭道」的種種爭議可以休矣。
聲明:
本圖文系書法屋出品
公眾號轉載需經作者本人同意
往期熱點頭條:
您的點贊與轉發是小編進步的動力!


※書法齋社之最——榮寶齋篇
※是真的嗎?古之善書,往往不知筆法
※道媚蘊籍!(清)《三希堂法帖》(第二十卷:趙孟頫書跡)
※你要的王鐸來了!《王屋圖並詩卷》超清全卷激賞
※罪大惡極!細數從恭王府「走失」的那些書畫珍品
TAG:書法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