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的法庭辯論之後,是什麼在閃光?
法官在審案結束後,通過嚴密的說理論證可能會達到「辯法析理、服敗皆服」的目標,但律師的職業屬性決定,就是要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主張,實現為委託人設計的方案,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文 | 吳世柱
來源 | 吳世柱的法律博客
從思考習慣上來說,任何一場精彩的法庭辯論,無不是經過了律師孤獨而又反覆的大腦預演。
這很累,但律師的職業決定,不得不去這麼做。
對抗式訴訟就是如此,當事人雙方的主張就是對立的,沒有爭議,就不會產生訴訟。這是律師職業和法官的不同,法官在審案結束後,通過嚴密的說理論證可能會達到「辯法析理、服敗皆服」的目標,但律師的職業屬性決定,就是要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主張,實現為委託人設計的方案,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律師僅有方案還不行,還必須有論證,有論證還不行,必須要有論證強度,產生無可辯駁的說服力,是律師論證的終極目標。
大概是因為法律法規的知識更易傳授,而訴訟技巧是需要通過實踐才能領悟的緣由。中國的法學教育更多是教授法律知識和培養具有法律思維的「法律人」,涉及法律實務方面的內容相對較少,涉及訴訟技巧的內容更是少有。所以,多數法學畢業生在從事律師執業後,才發現學校學到的法律知識對其執業的幫助非常地有限。
這是很多專家教授與實務界律師們的共識。到目前為止,法學院還沒有律師實務課並作為一門學科。反倒是在實務界,律師們自發地開始交流實務技巧。
律師的論證思維需要一種邏輯理性,也就是說,不僅反覆檢閱主張、理由、證據、論證,還要避免留下漏洞,成為對方攻擊的靶子。如刑事辯護業務,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往往成為律師攻擊邏輯理性的靶子。前述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按公訴人的意見,所有在單位工作的人都是為非吸提供了幫助的人,被告人在該單位工作,所以,其提供了幫助。但這裡有一個前提是錯誤的,並不是所有在涉案單位工作的人,他們提供的勞動都能被評價為幫助行為。
這就需要進行實質法律推理,又稱辯證法律推理,或法律規範選擇推理,各方對此提出自己的觀點(論題)並論證它,同時,對別人的觀點和論證「提問辯難」,法官在此基礎上確認案件事實、選擇適用的法律,提出自己的觀點—又是一個論題,需要論證,就是判決書。法國著名哲學家利科曾經深刻地指出:訴訟的原始功能是把衝突從暴力的水平轉移到語言和話語的水平。爭議是法庭的貴賓,而法官和律師就是為了解決爭議而運用法律的職業人。而爭議,就需要論證,通過論證來止爭,從而達到舊的矛盾消除,新的平衡確立。
其實,律師替法官思考,引導法官接受律師的論證,就必須多思考一些案件的走向、法官的價值取向等問題,為案件的解決提供法官能接受又支持自己的最佳的解決方案。法律論證,可以達到這個效果。如四川的「包二奶案」法律有明確規定「可以A」,但是法官認為「合法」與「合理」相悖,需要依據「公序良俗原則」。因此個案的判決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問題有關,其背後往往隱藏著重要的價值標準。此時,法官只能從(往往是相互衝突的)多種觀點或參考系分析並解決問題。
如舒國瀅教授所述:不管是在實踐領域,還是在理論的範圍,法學涉及的主要是「價值導向的」思考方式。
本期編輯 | 胡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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