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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涉嫌王寶強離婚案被警方抓捕 馬蓉也曾透露要起訴宋喆

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因為涉嫌王寶強離婚案被警方抓了!這消息是不是感覺大塊人心呢!小編都能聽見網友朋友的呼喊聲了。

因為涉嫌職務犯罪,宋喆終於被警方抓走了,離王寶強事件發酵已經將近一年多了,沒想到事情竟然走向了這樣的一個結局,真是不禁讓網友朋友們大喊真是大快人心。

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被抓就是因為馬蓉宋喆離婚案件

這次宋喆被警方抓獲,這是要宣告王寶強案件即將宣判了嗎?王寶強方面暫時還未發布聲明,我們一起等待事情的繼續發酵吧。

馬蓉宋喆之前新聞

王寶強離婚案正進行中,目前王寶強將繼續提交證據,包括馬蓉婚內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馬蓉與宋喆共同謀劃轉移公司股權變現等一系列證據,而馬蓉卻只是提交了關於孩子身份的證據。但是事情沒這麼簡單,網友再度爆料,馬蓉要控告宋喆多次強姦她。

網傳馬蓉媽媽徐紅放話,馬蓉正在收集整理證據告宋喆利用其與王寶強生氣和不在身邊時多次強姦她,為了保護王寶強和兩個孩子她一直忍著,被宋喆脅迫姦淫,不敢出聲,但事與願違,家庭不但沒保住還落得萬人指罵。沒有一個網友相信這是真的,猜測馬蓉又在裝可憐,博得他人同情,引得網民一起鬨笑。

王寶強是在馬蓉的手機上發現她出軌的,當時,馬蓉的手機正在充電,王寶強隨手拿起一看,在手機中竟發現了馬蓉和宋喆的大量親密照片,發現此事不對,便查詢了自己的銀行卡賬戶,才發現卡上的存款竟被馬蓉全部掏空。王寶強試圖找到馬蓉私下解決,然而馬蓉一直不接他的電話。最後,王寶強找到馬蓉的媽媽,希望媽媽勸馬蓉接受離婚請求,馬蓉卻給王寶強回了一條簡訊,大致內容是:「你若敢公開發布離婚申明,我會讓你身敗名裂,一無所有!」

職務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一)貪污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擴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二)挪用公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三)受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賭行為而使國家或者杜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四)行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瀆職罪(第九章)

(一)濫用職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職守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

(一)重大責任事故案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刑訊逼供案

國家工作人員對人犯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出於泄憤報復進行刑訊逼供的;

2.對多人或多次進行刑訊逼供的;

3.刑訊逼供,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4.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的;

5.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6.刑訊逼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誣告陷害案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告發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方法,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並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採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四)非法拘禁案

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玩忽職守案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由於玩忽職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由於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由於玩忽職守,造成霉爛、變質、毀損糧食五萬公斤以上或被盜糧、油票面額十萬公斤以上的;

4.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惡劣,使工作、生產受到重大損害的;

5.由於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

6.對經濟犯罪分子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或者因受阻撓而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追究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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