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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之死:1米7的美女碩士,真會愛上1米6的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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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之死:1米7的美女碩士,真會愛上1米6的他嗎】

筆者從網路得知以上情況,因法律人特有的職業敏感談幾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上周,iOS應用WePhone創始人、開發者蘇享茂跳樓自殺的消息被曝光並引發眾人關注。根據目前公開的信息,蘇享茂通過世紀佳緣相親交友網站,結識其前妻翟某欣,兩人相識後閃婚,但結婚42天後又閃離,翟某欣在協議離婚期間向蘇享茂索要1000萬元精神賠償及三亞房產,最終,蘇享茂選擇自殺結束了自己的生命,令人嘆息。

據網路已流傳的信息可知,蘇享茂和女方自今年3月30日通過世紀佳緣網VIP服務介紹認識,6月7日登記,7月16日達成協議離婚,18日辦理離婚手續。在女方要求的1000萬元賠償中,男方已經給付了660萬元。9月7日凌晨五點蘇享茂從樓頂天台跳下,當場死亡。蘇享茂沒有婚史,女方之前有過短暫婚史,但她和世紀佳緣網站均沒有披露。

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蘇享茂為女方購買海南清水灣住房一棟,特斯拉電動汽車一台,匯款若干次,累計花費近1300萬元。兩人在協議離婚期間,翟某欣向蘇享茂提出索要1000萬元精神賠償及三亞房產。據公開信息,翟某欣主要提出了兩點:1、蘇享茂個人有漏稅行為。2、WePhone有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翟某欣以這兩點為由要挾蘇享茂賠償,否則就要讓其產品下架、後悔莫及。

一、翟某欣隱瞞自己短暫婚史屬於騙婚嗎?

「騙婚」是指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

二、離婚協議中的1000萬元蘇享茂是否應當支付?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法律對於協議離婚是如何讓規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依據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蘇享茂依據離婚協議約定應當支付1000萬元。

三、蘇享茂去世後離婚協議中未支付的餘款340萬元應由誰支付?

首先,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各自應當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蘇享茂去世後,他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有義務支付剩餘的340萬元補償款。《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四、翟某欣提出的:1、蘇享茂個人有漏稅行為。2、WePhone有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翟某欣以這兩點為由要挾蘇享茂賠償,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

所以,即使蘇享茂個人有漏稅行為並且WePhone有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翟某欣可以去相關部門報案,但不能以此為由要挾,要挾行為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罪了。

五、蘇享茂跳樓不是最佳解決方案,如果維權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首先要愛憎分明,不能因為對方是高學歷美女而迷失自我。他可以與女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婚後男方取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內。當遭遇到女方要挾時可以選擇報案處理,追究其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聘請律師做法律顧問,依法納稅、備案公司營業範圍等;如果公司運營和個人稅務都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縱使別有用心之人想要挾也是無從下手的。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哀嘆一個寶貴生命的流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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