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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疑遭騙婚勒索自殺,說明有個靠譜律師朋友多麼重要!

儘管我很不希望聽到這個悲劇性消息,但最終還是被證實了。據多家媒體向警方確認,自述遭前妻騙婚、勒索的WePhone開發者蘇享茂,於9月7日凌晨跳樓身亡。經家屬報案,目前警方正在調查。(昨日《南方都市報》)

據死者蘇享茂生前在網路發布的遺書,前妻翟某某以「他有漏稅行為和WePhone有網路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兩點來要挾自己,索要1000萬元精神損失費和房產賠償。而據死者哥哥蘇享龍的聲明,蘇享茂和翟某某是今年3月30日通過世紀佳緣網VIP服務介紹認識,6月7日領證,7月16日達成離婚,18日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蘇為女方累計花費近1300萬元。

媒體曝光翟某某此前曾有閃離婚史,加之此次的閃婚閃離,因此死者哥哥和眾多網友懷疑背後有騙婚團伙。這當然還有待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被贈與的財物近1300萬元,離婚後又索要1000萬元所謂精神損失費和房產賠償,顯然涉嫌敲詐勒索罪(近親屬間通常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據報道,女方家境好、高學歷、北京戶口、有北京房產,是同學眼中的美女學霸(昨日紅星新聞),何以如此,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可能還是死者哥哥蘇享龍清醒:「我弟真傻,真會相信170CM的年輕碩士美女,會對160CM的他一見鍾情。」這應當是社會學、心理學討論的話題。我想分析的是,前妻要挾蘇享茂有漏稅行為和WePhone灰色運營,真的會被判刑,以至於可怕到能逼人自殺嗎?

答案當然是:NO!其實,這兩項根本不成其為把柄,即使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也完全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化解。

首先,逃稅行為並不必然構成犯罪。

《刑法》第201條有「逃稅罪」,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而與主觀故意的逃稅不同,漏稅則是出於過失,錯用稅率、漏報項目等,屬一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即可。即使是逃稅,只要蘇享茂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因為上述法條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通知後補繳,已受行政處罰,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蘇享茂並未採取欺騙、隱瞞手段,而只是由於經營虧損或資金周轉困難而無力繳納(蘇享茂在遺書中稱因前妻索要1000萬元而資金鏈斷裂),也不構成逃稅罪。如果他是通過合法手段規避稅款,屬合法避稅,更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WePhone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存疑。

《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活動,很長一段時期,非法經營罪確有「口袋罪」之嫌。但是近10餘年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越來越嚴格。所謂「違反國家規定」,被嚴格限定為違反國家法律(全國人大制定)和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並不包括違反國家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過前,傳銷犯罪就是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此外常見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非法經營煙草、外匯、證券、期貨、保險、出版等。蘇享茂開發的WePhone,是一款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即網路電話)手機應用,也就是通過網路流量傳輸語音來實現通話。只耗費流量,不產生通話費用。其實,這類手機應用還有不少。這當然觸動了某些運營商的利益。

以往此類情況,多是予以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多見。我查閱了最高法院主辦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在3萬多個非法經營罪案例中,經營網路電話被起訴的僅查到兩例。在2014年9月福建漳州市龍文區法院審理的傅某等3人非法經營罪一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被判非法經營罪成立,更大的原因在於他將網路電話轉售同案犯用於電信詐騙,並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日常維護。而2017年7月浙江金華市婺城區法院審理的李某某非法經營罪一案,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某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國內線路,私自轉接設備,擅自經營國際、國內及港澳台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涉案金額近300萬元人民幣和100多萬美元,且被用於電信詐騙。但是,法院僅認可了其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而未對非法經營定罪。理由是,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李某某的經營範圍不在構罪標準內,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總之,不論是逃稅罪,還是非法經營罪,蘇享茂入罪的幾率都很低。可惜的是,蘇享茂沒有一位靠譜的律師朋友幫他做法律分析,使他失去了活下去的希望,最終讓這場離婚鬧劇變成了一場悲劇。所以,企業家,尤其是創業者有一位靠譜律師朋友,是多麼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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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金牙大狀律師網 >

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周筱贇

寫於2017.9.12

本期編輯: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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