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事件熱議中的兩個獨特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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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事件熱議中的兩個獨特觀點
本次事件惹發很多議論,對臨床工作中的困惑,多有點撥,很有指導意義。
醫務界的實務里,最常見的共性問題和隱患十分清晰,即,家屬與患者、家屬之間,意見不統一怎麼辦?這是必然會出現的。其他國家,任你如何先進和落後,也不會沒有這個麻煩。
熱議中,有一個獨特的觀點說,在法律面前,根本就沒有診療規範的空間,患者入住,就構成醫患服務合同,人家點啥手術,你就必須開刀,必須維護患者的絕對決定權,談手術指征,就是抵觸《合同法》。
且不說患者入院是否一定成就合同關係,即便是,《合同法》第七條也有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有關保障診療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知凡幾,不談診療規範的診療,才恰恰是違反了《合同法》!
感性地說,法學家,您既然不許談診療規範,請問,為您開刀,我不消毒可行?
還有一個觀點,認為醫方關注患屬的意見,純屬多此一舉。商家賣黃金首飾,哪個管你家屬意見,誰給錢就賣給誰。
我不知道哪家醫院是真的踐行「只認患者本人不理家屬意向」的「先進理念」,以及由此理念指導下制定的「法有明文規定」的。國內的,國外的,誰能確切地介紹一二。
空喊先進理念和法有明文規定,不解決難題。這個共同的困惑,怎麼辦?
法學家們把「先進觀念」引進來(確有必要,我也認為,先進理念必須儘快推進落實!),並且在主導的衛生立法工作中,寫進了法條,「與國際接軌」,很好。問題是,一,一國國民的民事行為習慣,轉變,需要一個過程,不可無視吧。訂立這些「先進的」法條之前,有過民事行為習慣調查,或者醫事習俗慣例調查么?二,一個新觀念指導下的制度設計,變成了法條,可能還必然有它賴以生存的配套措施吧?我不太相信,哪個「先進」國家是一概任由醫方單獨面對困惑去與患方博弈的,其實是可能有社會制度配合的,例如,法院應醫院申請速裁等等。剛好有一則短文介紹道,「胡靈群表示,在美國如果醫生認為一個醫療決定不符合患者的利益,並且直接關係到患者生死時,當天的值班院長或行政人員會直接向法院備案。只要有兩位醫護人員出面,法院通常就會採納醫生的專業意見,批准按照醫生的決定強制執行。在這一過程中,醫護人員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究竟該如何做,最終是由他們來判斷的。」(見《美醫療專家談「產婦跳樓」,一針見血! 》,2017-09-10 常路 中產圈)
我們的衛生法條確實「先進」了,但,配套的措施,我不知道,請問法學家們,是否還不夠健全。你們摸清楚這些配套制度體系了么?建立或者至少是在準備補建么?這是法學家們一致高呼「法有明文規定」,而一線「無所適從」的根源。即,移植法律和制度之花,卻沒有配備土壤與水份、空氣,於是,那「先進」,就是添堵添亂!
至於,把醫療的吃藥開刀等同買黃金珠寶的消費民事行為,以其「知情同意」方式來等同要求醫療服務,顯然是欠妥當的。
首先,醫療衛生服務本身就不是典型的民事消費行為,至少,是「特殊的」民事行為。
其次,醫療衛生服務在知情同意方面有其專門的特殊要求。否則,既然等同民事消費行為,那麼,連患者本人,你也不該讓Ta簽字呀!
但是,在談到某個人就某件事的個人決策權,需注意該決策的利害關係方的決策權,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不二準則。即,絕對的個人獨佔決策權,可能僅僅只限於不產生利害關係方的決策。
2017年9月12日晚,西家大塘心廉心廣場
作者
胡曉翔
北京至瑾律師事務所特聘專家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南大學醫療衛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東南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
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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