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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非法人機構財產,是否民刑交叉,權利人如何維權?

導讀民事案件審理中,經常會出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而法院對於這些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多種多樣,有些案件駁回起訴,有些案件中止審理、有些案件繼續審理。究竟如何維權,下面通過一則案例來看看具體情況下如何處理。

2008年至2014年,張某在擔任某民間社團(非法人組織)會計期間通過偽造發票、虛列支出等方法獲利數十萬餘元。事發後,該社團要求張某退還該款項,但張某拒不退還。該社團能否通過民事訴訟追回該款?張某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

一、該社團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追回張某獲利款項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義務。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2、一方受到損失;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4、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本案中,張某通過偽造發票、虛列支出等方法獲利數十萬餘元,使該社團遭受損失數十萬餘元,遭受損失的原因是張某非法獲利,張某獲得該利益無法律根據。張某的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特徵,所以該社團可以以張某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返還不當得利的款項。

二、張某涉嫌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張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社團財物的直接故意,主體上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客觀上利用自己管理社團財物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發票、虛列支出侵佔了社團財產且數額巨大,客體上張某的行為侵害了該社團的財產所有權,所以張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涉嫌職務侵占罪。

三、張某涉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並且數量較大的行為。張某在主觀上故意利用假髮票向單位虛報支出,侵佔單位資金;主體上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客觀上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故意持有,且數量較大;客體上侵犯了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張某的行為符合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涉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通過以上三點可以看出,該社團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追回張某非法所得,也可以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如果在民事訴訟中審理法院發現張某涉嫌犯罪,那麼該民事案件能否繼續審理?《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根據該意見,張某雖然涉嫌刑事犯罪,但並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也不影響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所以該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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