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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約束官員的私生活? 重婚竟要判死刑

近來颳起的反腐風暴,使不少貪官因貪腐被查處。值得關注的是,這些落馬的貪官中,大多存在生活作風腐敗問題。在中國古代,「性賄賂」幾成官場一景,甚至不少清廉官員因此名譽掃地。那麼,出現行為不檢點又會有什麼後果?

在中國古代,統治者出於規範封建倫理、維持統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慮,歷代朝廷都出台有對官員生活作風進行約束限制的規章制度。商朝開國之君成湯,在即位之後便專門制定了「官刑」,明確提出禁「三風十愆」的施政主張。所謂「三風」,指的是巫風、淫風和亂風,都屬當時官場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成湯從宮廷開始,嚴禁淫亂在商政壇蔓延。如有人頂「風」作案,要被罰款,甚至判刑。

在古代中國相當長時間裡,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這樣。但在「一妻」之外允許納妾,即過去民間所說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謂的「媵妾制」,合稱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從先秦到清末,中國是一直禁止男人娶兩個妻子的,歷朝的法律中,都嚴禁「有妻更娶」。

而且越往前對「重婚罪」的處罰越重,先秦時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在元代以後對民間娶兩個妻子處罰減輕,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媵與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側室),在家庭中地位高於妾。一個官員可納媵妾數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鉤。但是,禁止官員將「樂人」(即女藝人)納為妻妾。

而時下被人們所熱議的「二奶轉正」現象,在古代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規定不可以,違者受懲。唐、宋法律規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對此行為責罰減輕,不再流放,而是改為杖責。雖然法律規定嚴格,但官員「亂來」超標納妾或變相納妾現象仍屢見不鮮。這種醜行一旦曝光,輕者遭紀律處分,重者摘去烏紗帽。

除此之外,古代官員最常見的生活作風問題還有以狎妓為主的性消費。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樓存在,但並非每朝都允許官員逛妓院。宋仁宗曾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赴妓樂」。宋神宗時更擴大到整個司法領域,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丞相王安石親自主抓官員嫖娼問題,不少官員因此被查處、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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