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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問唐律師》//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作為一個公司的負責人,一把手,一般都是由老闆直接擔任,它不僅是身份的象徵,也體現著權力、地位。。。

但現在,越來越多的的老闆都選擇將法定代表人交給他人擔任,甚至願意為之付出報酬,這是為什麼呢?

原因一:民事責任風險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如果因自己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屬職務行為,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公司承擔。

但是,如果公司的損失是因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被認定為職務行為,在公司對其他人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也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損失。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當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為時,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

此外,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上述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文件,則很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也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並不知情且無過失。

原因二:行政責任風險。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依據上述規定,在法定代表人無法證明自己對公司的上述行為不知情,或無過錯的情形下(現實生活中很難證明),法定代表人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原因三:刑事責任風險。

我國刑法對公司犯罪進行處罰時,有單罰制與雙罰制兩種。

單罰制是指只處罰公司。

雙罰制是指某些罪名,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還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進行處罰。

而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判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適用雙罰制的罪名有:偷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挪用資金罪、抽逃出資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占罪等。

舉例說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看到這裡,各位小夥伴對是否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心存疑慮了呢?

如果擔任,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果不擔任,法定代表人意味著公司的形式控制權與決策權,交給別人又不放心。

那該怎麼辦呢?

不用著急,下篇,我們將和大家聊聊如何避開法定代表人的經營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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