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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宋朝人出售公房的方式

招標:宋朝人出售公房的方式

過去有些人不老實,造皇帝的反,—旦被逮,全家砍頭,房子自然也要充公。也有些人特老實,從不犯法,但是生育功能欠缺,沒兒沒女,成了絕戶。按照相關法律,絕戶的房子也要被拿來充公。此外還有別的情形,像連年欠稅不繳、長期逃亡外地等,都有可能被政府沒收房子。民房一經政府沒收,就成了公房,政府怎麼處置這些公房呢?有三種辦法:一是改裝,當衙門使;二是賃出去,房租收歸國庫;三就是把它賣掉。

招標:宋朝人出售公房的方式

賣公房跟賣民房可不一樣,老百姓自己賣自己的房子,不管賣貴賣賤,都不會存在貪污的問題。而賣公房,假如制度設置不當的話,少不了會有人鑽空子,比如說,負責賣房的官吏很可能會故意低估房價,然後把它賣給親戚,或者賣給向自己行賄的人,或者他自己悄悄買走,再放到市場上高價出售。

宋朝政府為了杜絕公房出售出現貪污,專門制定了一種招標制度——讓所有購房者到一個地方書面投標,過一段時間再開標,誰出的價最高,就把房子賣給誰。今天,招標通常用於採購,招標者是買方,競標者是賣方。而宋朝人卻創造性地把招標用在了公房出售上,招標者是賣方,競標者是買方稱之為「實封投狀」。

招標:宋朝人出售公房的方式

《宋會要輯稿?食貨卷》中記載了宋寧宗慶元年間的一條詔令:「每季根刷州縣籍沒到應乾田產、屋宇,置籍,依鄉原體例估價,召人實封投狀,增價承買。」意思是說,各州各縣都要按季節對沒收到的土地和房屋進行清點,並登記到—個專門的賬本上,然後對每處不動產進行估價,再以官方估定的價格為底價,面向社會公開招標,讓有購買意向的人競價購買。

宋朝官府公開招標的時候,會在衙門口貼一告示,上寫房屋坐落、房屋間數、投標地點、投標期限等內容,投標期限有長有短,長的兩個月,短的一個月。宋神宗熙寧七年三月,開封府公開出售「戶絕庄產」(即被政府沒收的絕戶家庭的不勸產),要求「限兩月召人充佃及諸色人實封投狀承買」,其投標期限就是兩個月。

招標:宋朝人出售公房的方式

為了防止個別購房者不守信用,宋朝政府要求競標人拿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如果自己沒有房子,就得找人作保,有抵押、有擔保後才可以參加競標。這樣一來,購房者必須理性出價,不然就會吃虧。

史載,蘇轍在宋神宗時做戶部侍郎,有一次他負責以招標的方式出售國營酒廠(當時叫「酒務」或「酒庫」)的經營權,發現好多競標人意氣用事,為了爭到經營權,在標書上拚命加價,「添錢多者至十倍」,競標成功後,又掏不起錢去買,「由此破盪家產,傍及保戶」,連保人也跟著受牽連,可見競標人在競買國營酒廠經營權時的不理性。由此可見,宋朝人在競價買房的時候,上述不理性行為也不是沒有出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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