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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職務侵占罪名成立,宋喆最高獲刑15年,馬蓉因孩子年幼緩期執行

不能不說,「傻根」一點也不傻,「許三多」還挺懂法。

9月13日,有媒體報道稱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抓。隨後,北京朝陽警方官微「平安朝陽」發布通報,確認宋喆已於9月12日,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通報中稱:「某影視文化工作室報案稱,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總經理宋喆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己有,經警方依法受理,調查取證,於2017年9月12日將涉嫌職務侵占罪的宋喆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大家一定要注意「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這個重要時間段。因為這四年多時間,足以讓宋喆乃至馬蓉鋃鐺入獄。這四年多的時間,即便是平均一年侵吞業務款一兩萬元的話,也足夠導致馬宋兩人獲得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的刑罰。

從警方的通報情況來看,王寶強方面花了一年的時間搜集證據。這一次出手,肯定十拿九穩了。

在這裡普法一下,「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據此,可以確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結合宋喆的情況來看,基本滿足了職務侵占罪的三個客觀要件: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有侵佔的行為,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

當然,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我們稍微用腦子想一下,宋喆這一回肯定麻煩大了。4年多怎麼也不得弄個百八十萬啊。

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職務侵占罪以「5000-20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在法定刑上,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更讓人莞爾一笑的是,在王寶強婚變事件中,宋喆侵佔的豈止是單位業務款啊,還有老闆的人妻啊!

所以說,從公序良俗的角度講,更應該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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