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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新規出台後,會不會限制投資者「買賣自由」?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從7月1日正式實施,普通投資者將會受到哪些影響呢?是不是要限制買賣自由了?

首先要從《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來看。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一些投資者的知識儲備、投資經驗和風險意識不足,而市場創新不可能停下來等人。既要管控風險,又要鼓勵創新,就必須完善制度,督促一線經營機構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

可見,《管理辦法》不是為了限制投資者,而是為了實現信息對稱,更加公平。

客觀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不適當的投資者參與了不匹配的投資活動,就可能使風險無限度地放大。在特定的條件下,還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下,各專業服務機構必須了解購買者的風險承擔能力,必須了解產品或服務信息,對產品或服務進行風險分級並制定分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劃分風險等級。這就相對於在風險前設立了一道門檻,增加了一個防範的隔離層、緩衝帶。

有人提出,實施適當性管理辦法之後,普通的投資者就不能便利地購買股票或其它金融產品,這是一種誤解。投資者通過了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的風險評估測試後,不僅可以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級別一致的產品,也可以購買高於自身風險承受級別的產品。

不過,要履行必要的手續,即專業服務機構要履行告知義務,投資者要履行承諾義務。當然,相關硬性規定是不能夠突破的。比如,專業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及必要的從業履歷,這是基本規定,不能突破。為了便利特定的投資者進行類別轉換,管理辦法也制定相應的轉化規則,體現了市場化原則。

筆者認為,無論是專業服務機構,如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還是普通的投資者,都應當將風險意識、風險門檻要「內化於心」。證券期貨經營服務機構對投資者風險承受級別的評估測試,是一項硬的制度安排,但要落到實處,也必須有「軟機制」的配合,要不斷強化理念建設。

無論是已經推出的股指期貨、期權等產品,還是未來可能推出的風險較高的產品,普通投資者都不宜參與,這一點要講清楚。這樣「限制」不僅不是不公平,而且是為風險泛濫設置了「堤壩」,是對公平和秩序的切實維護。

把合適的產品和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這是對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的要求。對於投資者而言,則是要把合適的產品和服務買給自己,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適當性制度的落腳點之一,就是強化投資者自身的風險約束。在實際工作中,也會出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為了多銷售產品,對投資者風險測試弄虛作假、走過場,為不符合條件者放行的情況。

對此,要開展有針對性的稽查行動,發現舞弊者予以嚴懲。每一個投資者都應當把風險測試當作保護措施,通過測試對自己有一個基本的判斷,而不要為突破測試而弄虛作假。

(作者系經濟日報集團證券日報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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