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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前高管盧宏業受賄400多萬 稱為患癌母親支付巨額醫療費用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實習記者 陳卿媛)原南航財務部總經理盧宏業在南航工作的十餘年期間,在南航公司新白雲機場招投標、工程款結算以及南航公司存貸款、結售匯等工作中,非法收受8人賄賂400多萬元。

案發前,有人曾舉報盧宏業與一女下屬3年花36萬元開房410次,被媒體曝光後,盧宏業案受到了廣泛關注。

盧宏業系南航腐敗窩案落馬高管之一,庭審時稱自己收受賄賂是為家中均患有癌症的母親、岳母支付巨額醫療費。案發後他積極檢舉揭發多名犯罪人獲從輕處罰,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收受多人高額賄款

盧宏業剛剛進入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公司」)時是一名普通的員工,後來一路升遷,擔任過南航公司白雲新機場南航基地遷建工程指揮部計財處經理、南航公司財務部資產管理經理、南航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南航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總經理。

因涉嫌在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間收受賄款共計人民幣406萬元、港幣23萬元、美元1萬元、名牌手錶一隻,2014年12月22日被監視居住,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

承建南航基地南綜合辦公樓裝修工程的陳某就曾行賄過盧宏業。

經法院查證,2003至2004年,廣東省化州市政協第十一屆委員陳某為順利中標南航公司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南航基地南綜合辦公樓室內裝修工程以及工程款結算、支付方面提供幫助,多次賄送給時任南航股份公司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指揮部計財處副經理、新白雲國際機場南航基地遷建指揮部計財處副經理、經理的盧宏業現金人民幣50萬元、港幣3萬元。

一審法院判陳某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陳某不服原判發起上訴,辯稱該案已過追訴期限,不構成行賄罪。

法院審理查明,有證據證實陳某的行賄行為存在延續行為,不屬於已過法定追訴期限的情形。陳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2017年5月31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判陳某犯行賄罪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

除為陳某提供幫助外,盧宏業還多次為朱某、鄭某等人在南航公司新白雲機場招投標、工程款結算以及南航公司存貸款、結售匯等工作中提供幫助,收受賄款。

為生母、岳母支付高額醫療費

2015年11月30日,檢察院指控盧宏業犯受賄罪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盧宏業辯稱自己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進行定罪處罰,且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並有檢舉多人犯罪的行為,具有重大立功的情節。

經法院審理查明,盧宏業在200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朱某、鄭某、陳某等共8人的賄賂,共收取人民幣406萬元、港幣23萬元、美元1萬元、OMEGA牌手錶一隻(價值人民幣13萬元)。

盧宏業收受賄款後,以其父親的名義買了兩套房產,之後又賣了出去。2012年1月11日,他還以個人名義給廣東公益恤孤學促進會捐贈人民幣10萬元。

檢察院補充偵查說明中,盧宏業將所收賄賂款都已支付老人的醫藥費,無法追回,家庭資產兩套房產待判決生效後依法處理。

法院認為,南航公司屬於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也屬於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黨委以及公司最大股東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黨組屬於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

因此,盧宏業負責國家出資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並非公司一般管理人員,屬於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盧宏業檢舉的徐某、胡某受賄的犯罪事實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根據兩人的受賄數額,盧宏業的檢舉依法不構成重大立功表現,只能認定為一般立功。

盧宏業存在自首情節,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盧宏業的家屬代其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6年9月2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犯受賄罪的盧宏業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盧宏業受賄所得OMEGA手錶一塊以及盧宏業退繳的贓款5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的贓款343萬元予以追繳,追繳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盧宏業退賠,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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