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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入門費」、「拉人頭」、「計提報酬或返利」既可認定為傳銷

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網、網路購物、跨境電商等網路概念和營銷方式的發展,一些傳銷組織採用所謂「辦卡享受等值返利」「繳納會費成為會員進行返利」「購買商品或消費獲積分」名義,以獲得回報為誘餌,發展人員形成上下線關係,推銷產品或服務,從事傳銷活動。

根據禁止傳銷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管傳銷組織如何變換手法偽裝自己,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點就可以斷定涉嫌傳銷:

一是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或會費)。即交錢加入後才可獲得計提報酬和發展下線的「資格」;二是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即拉人加入;三是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返利。簡單講,只要具備「交入門費」「拉人頭」「計提報酬或返利」就可認定為傳銷。

新型傳銷活動打著各種網路新概念和新型營銷方式的旗號,採取虛假、誇大宣傳的方式以及潛在的高額回報誘惑群眾參加,通過發展人員,繳納費用維持運作。這種模式違背經濟規律和誠信原則,且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繫,一旦資金鏈斷裂,加入者將面臨嚴重的經濟損失。且介紹或參與傳銷活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屬於被查處的對象,輕則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重則屬犯罪,被刑事處罰。參與傳銷活動者,風險自擔,責任自負。

天上不會掉餡餅,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請廣大群眾切實提高守法意識和風險意識,防止成為傳銷鏈條的一環,從上當受騙者成為參與傳銷的違法人員,損害人個信用和聲譽。同時,若發現身邊人員有以下行為,可直接撥打12315、110向工商、公安機關反映:

1.商家與顧客均註冊成為某一類型的商城會員,商家根據經營情況提升為更高級別,以享有更高的返利。

2.會員在平台上充值可獲取等額返利或積分,人個消費滿一定金額後可獲贈一定數量的、與現金等值的積分或虛擬貨幣如金果、銀果等。

3.在網上設立某一類型的商城,會員可以用現金或積分等「虛擬貨幣」在已加盟的商家購買商品,商家向會員消費者讓利一定數量的積分或金果、銀果等,商家把消費者使用的積分等「虛擬貨幣」積累到一定數量後向平台申請提現。

4.會員充值消費獲得的返利與現金等值,可以充當貨幣直接在加盟商家用於消費。這種消費、經營方式與近年來多地公安機關查處的「消費返利」型網路傳銷高度相似,一旦平台難以運作或資金鏈斷裂,商家、消費者將會遭受損失。

請廣大消費者、商家警惕,避免上當受騙!

撰稿:經偵大隊

編輯:袁文東 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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