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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不?

想必不少人知道,在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發生的意外,可以被認定為工傷這個道理,但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意外,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呢?今天,我們就幾個案例,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既不在工作場所,也不再工作時間,還不屬於工作原因的「三不管」情況,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一:

周四上午,詹先生在送孩子上學後,急匆匆開車去公司上班。由於道路擁堵,時間緊迫,詹先生強行並道,導致與正常直行的周女士的車發生碰撞,雙方各有不同程度受傷。隨後詹先生希望到單位進行工傷認定,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原因是,本起交通事故為詹先生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遂不予認定。

案例解析: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本次事故中,詹先生因為承擔主要責任,所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二:

周四上午時分,李小姐在列印店取得公司物料後,提前到達公司,但在上樓過程中,因樓梯濕滑,而導致摔傷。後經申請,認定為工傷。

案例分析:

李小姐受傷時,雖然未處於工作時間,但後經核實,李小姐取得物料是為當日展會需要。這類情況屬於「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所以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三:

朱先生每個工作日都會乘坐公交車上班。一日,因為乘客過多,司機誤以為乘客已經下車完畢,所以關閉車門。不巧的是,當時朱先生正在下車,不幸被車門夾傷。後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

案例解析:

朱先生的此次事故並非由自己導致,不佔主要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所以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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