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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會送去勞改?前蘇聯《麥穗法令》和《八小時工作製法令》

早就在蘇聯晚期公知的書上看到,斯大林會把小偷小摸或者僅僅遲到幾分鐘的人送去勞改,但還不知道他們是根據什麼材料發明出來的。

今天承蒙sion10先生轉帖,我才知道原來是「典出」1932年的《麥穗法令》和1940年的《八小時工作製法令》。

好在現在是信息時代,舊蘇聯時期的法令也都上網了,只要會用谷歌和WIKI,基本都能找到,所以就不辭辛勞去翻了一下網路故紙堆。

下面是結果:

一、有關《麥穗法令》

《麥穗法案》是對1932年8月7日全蘇中央執行委員會制定的《加強全民所有(社會主義)、集體農莊和合作社財產保護工作的法令》的揶揄。

這個法案第1條是有關盜竊或者破壞鐵路、船舶和其他交通工具的,第3條是有關富農匪幫暴力行徑的,和「偷幾株麥穗」有關的是它的第2條,又分下列三款:

1、應將集體農莊財產和合作社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農作物、家畜、公共股份?、合作倉庫和【合作】商店等)視同國家財產,一併予以嚴加保護。

2、判處盜竊集體財產犯10年以上監禁,並處沒收全部財產;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

3、盜竊集體財產犯不得赦免(比起我國的減刑,蘇聯人喜歡搞赦免……)。

如果遵照執行,這個法令無疑是很嚴厲的。

但仔細閱讀全法令就可以發現,這個法條的本意是針對大盜竊團伙,因為下文對「暴力威脅農民的富農分子」僅處以5—10年監禁(不過,特別指出是「在勞改營」)而已。

如果真的判處小偷10年監禁,卻只關富農暴徒5年(即便是勞改營里的5年),未免也太搞笑了。

不過,立法本意不能代替實際效果。現實是農村中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過火現象,有不少人因此遭到拘捕。

結果,不到半年後的1933年2月1日中央政治局就不得不出台「對於小偷小摸不適用此法」的意見。

1933年5月,全蘇中央執行委員會和聯共布中央下令「立即停止在農村的大規模逮捕」。

同時,總檢察長維辛斯基在《真理報》上公開撰文抨擊「對8月7日法令的濫用」,指責這種行為是「抓些蟊賊,放任大盜」,並出了「盜竊價值50盧布以下物資的人不必逮捕」(【按】1935年全蘇工人月工資大約100盧布,就是說——盜竊案值在半個月工資以下的都不適用本法令——可想而知「摘幾株麥穗」更不在此列)的司法解釋。

1936年1月16日起(就在大清洗全面啟動之前)在全蘇範圍內展開了對因為此法令而被判刑的人進行了甄別,持續約半年。最後,除了37425人(根據NKVD報告,1939年因為這個罪名仍然在押的僅有27313人,可見36—39年大清洗期間不但未增加此罪犯人還凈出獄10000人)之外所有因為該法案(包括第1、3條——破壞鐵路和暴力對抗集體化)而被捕的人(包括115000個已經被判刑的人,以及更多存有嫌疑的人)都被釋放。其中,至少有7000人被徹底平反——完全抹消犯罪記錄(是否包括「摘了幾株麥穗」的?)。

1932—1939年間,全國共有183000人因此法令被判刑(1936年1—6月,至少釋放了其中的115000人)。也就是說其中絕大多數最多最多坐了4年牢,什麼「偷幾株麥穗勞改10年」根本就是子虛烏有。

隨著1941年戰爭的爆發,該法令形同具文。1947年,被《關於盜竊國家和公共財產之刑事責任的法令》徹底取代。

總結一下:

當時農村反集體化運動造成局面混亂,各種大盜橫行(斯大林看到的報告說有盜竊集體農莊幾十幾百萬盧布的大盜團伙活動),加劇了國家的饑荒局面。斯大林因此震怒,認為過去「2—3年監禁,關6—8個月就遇大赦」的刑罰過輕,在與卡岡諾維奇、莫洛托夫等人商量後決定推動蘇維埃立法嚴辦此事。半個月後立法成功。

由於斯大林和莫洛托夫、卡岡諾維奇等人用感情替代理智,草率推動立法,導致農村勞師動眾,一部分公民遭到過重懲罰,總之導致全社會產生了不必要的損失。這個責任毫無疑問應該由他們來承擔。

不過事後,蘇聯指導部(上述人物,也包括維辛斯基)採取了果斷措施,在第一時間進行剎車,並在不久之後進行了糾正。比起嚴打一打再打,打到新世紀,恐怕要強多了。

這個法令全部的受刑者總數不到20萬,而且只有不到3萬人服刑超過7年。根本不存在什麼「偷個麥穗關10年」的事情,也就更不存在「當局不統計」一說了。只要會用WIKI的人,就可以查得到全部數據。

只能說,這是一次立法事故,應該吸取教訓。

但是,立法本意顯然是懲罰刑事犯罪——也就是「嚴打」——和政治犯八竿子打不上關係。非要上綱上線的話,你可以說他們搞修正主義治國路線乃至封建主義帝王專政等等,這都比什麼「政治犯」論靠譜一萬倍。

二、有關《八小時工作製法令》

至於1940年6月26日最高蘇維埃的《關於轉變到八小時工作日、七天工作周和禁止職工擅離企業和機關職守法令》非常有名,WIKI公共資源上有俄文版,現在擇要翻譯如下:

根據全蘇工會中央理事會的提案,最高蘇維埃於1940年6月26日制定本法,8月7日頒布。

制定目的是備戰(希特勒德國在1940年6月24日征服了法國)。

第1條、增加工作時間:

實行七小時工作制的工人(蘇聯1928年實行了周42小時工作制,1933年改為41小時——每天7小時、每周6天)——從7小時增加到8小時

實行六小時工作制的工人——從6小時增加到7小時(但相關部門核准的危險勞動、重勞動除外)

職員——從6小時增加到8小時

未成年工人(16歲以上)——從6小時增加到8小時

第2條、更改工作周期:

將所有國營、合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周期調整為七天。此外該周的第七天即星期日,是1個休息日。

【按】為什麼要特彆強調「七天工作周」呢?因為1930年代早期實行過「六天工作周」——做5天休1天(每天工作8小時),後來改成七天工作周(做6休1)但每天改成工作7小時,到1940年還沒有徹底改完。所以法令強調一遍要繼續推進。

第3條、禁止曠工和自行離職

禁止未經批准地擅離職守。

禁止未經批准地調換工作。

從一個工廠調到另一個工廠,或從一個單位調到另一個單位,必須得到經理或機構負責人的批准。

第4條、准假制度

企業經理或機構負責人僅能在下列情況下給屬下職工放長假:

1、職工因病或殘疾不能適應目前工作,又無法將其調職或讓他退休;

2、職工被高等教育機構或技術教育機構錄取。

第5條、懲罰制度

職工從國營、合作企業或公共機構擅自離職,可被起訴並由人民法院判處2—4個月的監禁。

職工在國營、合作企業或公共機構未經批准的曠工,可被起訴並由人民法院給予以下懲罰——在本崗位上辛勤勞動最多6個月,同時扣除最多25%的工資。

同時,取消經理開除無故曠工者的權力。

以上案件的審理過程不得超過5天,判決立即執行。

【按】這兩條都是對付離職、曠工的,哪有說什麼遲到、早退的事情?

現實中是否有違法處理職工的事情不知道。另外根據這個法令,所謂勞改就是在原單位原崗位上繼續工作(不過我猜可能受到某些監督控制)並扣發最多25%的工資。

怪不得大半年時間就有200多萬人被「勞改」,蘇聯卻P事沒有——原來只是減薪勞動幾天啊,那當然不至於暴動了。尼瑪今天的勞動者如果曠工幾天,一個月白乾都有可能!好像也沒見誰因此暴動了。

第6條、對單位負責人的懲罰

不能有效制止本單位曠工或擅離職守情況,甚至對此進行包庇的經理,將被起訴並判刑。

其刑期視同擅自招募、解僱員工的。

第7條、生效時間

本法令從1940年6月27日開始生效(就是說有一段可追溯期)。

結論:

好了——這個法令到底哪裡和政治犯、勞改營有關?!

簡單來說,這是一個懲處曠工或是託病冒領工資的法令。

為了避免給予經理、單位負責人太大的權力,所以把相關的權力移交給了司法機關。

非要說這個法令有什麼問題,就是在職工辭職(具體辭職程序還沒查到)和調動(必須得到負責人批准)上設置了障礙,並且增加了工人每一周的勞動時間(原來是41小時,現在增加到48小時,增加7小時——並且,對機關職員來說更多,增加了12個小時)。

但是,這是在法西斯威脅逼近蘇聯、距離開戰已不到一年的情況下頒布的法令。

勞動者是否值得支付這個代價,大家自有分寸。

這個法令在1956年和1959年被兩次修訂,除了第2條(工作周從6、7日制並行統一為7日制)以外全部失效了。工作時間也恢復到了每周41小時(1991年改為每周40小時)。

三、順帶感慨一下:

英、俄、日語的WIKI遠比中文WIKI客觀,沒有一個像後者那樣充斥著公知的各種真相段子(古今中外,及其龐雜)——當然,日文WIKI里也有TG強征女性做護士、常凱申「以德報怨」大引揚的果粉段子(事實上NHK的紀錄片也承認——TG留用日本志願者完全是對常凱申政權留用日本軍人、技術者的一種回應,就不用說閻錫山那支日本大軍了),不過遇到的概率遠低於中文WIKI就是。

這算不算是「民主制度的優越性」?我也做一回公知吧。

註:本文所有圖片均來源於網路。

本文為築壘地域創作,主編原廓,作者北朝論壇義勇兵。任何媒體或者公眾號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更多精彩一戰、二戰內容請關注微信公眾號築壘地域:zhulei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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