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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那年 上海的釣魚執法

【歷史上的今天:2009年9月16日上海市民張暉駕車遇路人搭乘,卻被認定"非法營運",遭遇"釣魚式執法",此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思考。】

2009年9月16日,上海市民張暉駕車遇路人搭乘,被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扣押,並以無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此案掀起2009年全國 人民對「釣魚」執法的質疑熱潮。張暉向閔行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當庭判決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張暉訴稱,今年9月8日,他駕駛安徽拍照福特轎車,在因紅燈停車時,一名男子稱腹痛希望搭載一程。但搭載「乘客」的張暉隨後被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處罰。9月14日,張暉到區交通執法大隊接受調查,該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張暉「非法運營」。

9月底,張暉以該行政處罰決定「沒有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為由,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10月26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宣布,經調查查明,該案的行政執法行為取證方式不正當,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區交通執法大隊已撤銷行政處罰行為。此後,張暉取回被處罰的1萬元罰款,同時表示繼續進行訴訟。閔行區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雙方交換了證據。

2009年11月19日庭審過程中,被告代理人稱,涉案行政行為因為採用了利誘方式,獲得不正當證據,處罰行為本身已經被撤銷,沒有必要通過質證、證人出庭等手段還原事實,雙方沒有出現真正的辯論。但被告方也表示,今後將嚴格規範執法、依法行政。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大隊長劉建強出庭應訴。

法院當日審理後認為,被告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具有查處擅自從事計程車經營行為的行政職責,在訴訟中應該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鑒於交通執法大隊在庭審前已經自行撤銷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張暉存在非法運營的事實,法院遂認定交通執法大隊違法行政。

而張暉在最後的法庭陳述中表示,希望行政機關能夠真正意識到「釣魚執法」行為的巨大危害,不要讓更多無辜善良的人士再受到傷害,希望閔行和上海今後是一個沒有「鉤子」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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