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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義法事:男子氣盛約架後逃跑遭車禍喪命,法院這麼判……

摘要

申某糾集同夥許某、宋某等人與侯某等人發生衝突後,許某駕車載申某一方逃離,侯某等人在後追趕,後許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事故致宋某死亡。

故宋某父母將申某、侯某和許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100餘萬元。

近日,順義法院審理了此案,最終部分支持了宋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網路配圖)

原告宋某父母共同訴稱:

申某與侯某因債務問題相約鬥毆。發生爭執後,申某一方駕車逃離,途中許某因侯某一方的追趕出現車禍,造成宋某死亡。二原告認為,宋某的死亡系侯某一方追趕所致,侯某一方全體人員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申某系鬥毆組織者、許某未能安全駕駛,與侯某一方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宋某的死亡,故應與侯某一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申某、侯某以及雙方同夥均承擔責任,賠償各項費用共110餘萬元。

被告許某辯稱:

宋某是鬥毆事件的參與者,不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如果其沒有死亡,同樣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案件出現意外或傷亡,不能向同案的被告人主張賠償。

被告申某辯稱:

本案系生命權糾紛,沒有證據證實申某存在侵權行為,起訴主體不適格,刑事判決書也沒有認定本案造成人員死亡是聚眾鬥毆的法律後果,即宋某死亡不是聚眾鬥毆造成的侵權後果。宋某死亡是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與被告沒有直接關係。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同意賠償。

被告侯某辯稱:

本人與宋某並不相識當天也未產生肢體接觸,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院經審理認為:

申某與侯某約架致使本案案發,系首要分子,申某應對己方人員的行為負責。申某僱傭許某及許某車輛參與鬥毆事件,申某應對許某因從事僱傭活動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許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死亡的嚴重後果,許某對此具有重大過失,應與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許某駕車逃跑過程中侯某一方有追趕許某車輛的行為,必定會導致許某心裡產生巨大壓力,追趕行為與許某發生交通事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侯某作為首要分子,應對追趕車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原告宋某父母的損失由被告許某、申某按照60%的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侯某按照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要求侯某一方其他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許某、申某連帶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7萬餘元;被告侯某賠償二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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