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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虛假訴訟?法院採納檢方建議撤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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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的欠款支付令中,存在虛假訴訟的情況。萬州區檢察院經過詳細審查,發現具體問題,提出檢察建議。日前,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並將虛假支付令撤銷。

工資被拖欠申請支付令

2012年,以被萬州某建築公司拖欠工資為由,付某等6人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年5月10日,區仲裁委做出仲裁決定書,決定終止審理。隨後,付某等6人向萬州區法院遞交了支付令申請。

同年5月29日,區法院作出支付令,建築公司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給付申請人付某等4人工資各計133800元,宋某等2人工資各計72000元。

這時,案外人龍某因與該建築公司合同糾紛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發現付某等6人與該建築公司之間的工資可能存在虛假,隨即向檢察院申請監督,請求撤銷該系列支付令案件。

案件存在虛假訴訟情況

接到申請後,萬州區檢察院對付某等6人被拖欠工資案展開審查, 發現案件中的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存在虛假。

據悉,案卷材料中提交的支付令申請、授權委託書等材料均非本人簽名及捺印;付某等6人陳述的建築公司欠付工資時間、金額等與欠條內容不符;建築公司欠薪時間段內,付某等6人實則另有工作,並未在建築工程公司上班,也未領取工資。

根據事實,區檢察院建議法院撤銷該案支付令。最終,法院撤銷了上述6起虛假支付令案件。

記者 羅 翠 通訊員 楊 彥

檢察官說法

虛假訴訟需承擔相應責任

承辦檢察官表示,近年來,我國司法領域虛假訴訟等不誠信行為屢禁不止,干擾正常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這些案件除表現出虛假性、隱蔽性、集中性、涉及範圍廣等特點,更有較為明確的外在表現形式,如訴訟當事人之間關係緊密、訴訟代理人穿針引線、出謀劃策,使得審判機關對案件真相難以覺察。

2012年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作出規定,對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規定,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相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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